2月9日,上海市发布《2015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通告》(简称《通告》)。根据《通告》,禁止燃放路段,较去年增加4条马路:浦明路、东长治路、浦东大道(内环线以内路段)、杨树浦路(内环线以内路段)。禁放区域也新增4块:国家会展中心地区、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地区、世博前滩地区、徐汇滨江地区。
■通讯员 王菁华浦东报道
10类场所禁放
《通告》禁止在10类场所及其周边5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具体包括:(一)区(县)级以上党政机关驻地;(二)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场所;(三)车站、码头、机场等重要场所;(四)重要军事设施;(五)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六)幼儿园、托儿所、医院、敬(养)老院、疗养院、教学、科研单位等场所;(七)节日群众性活动场所;(八)搭建外立面脚手架的在建工地;(九)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的建筑物(具体范围以警示标志规定为准);(十)各区、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禁止燃放路段包括:南京东路、南京西路、淮海中路、四川北路、中山东一路、中山东二路、新华路、乍浦路、浦明路、东长治路和西藏中路(淮海中路至北京东路段)、黄河路(北京西路至南京西路段)、长寿路(武宁路至江宁路段)、浦东大道(内环线以内路段)、杨树浦路(内环线以内路段)。
禁止燃放区域:浦东国际机场、虹桥国际机场、虹桥综合交通枢纽站地区、国家会展中心地区、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地区、人民广场地区、豫园商城地区、徐家汇广场地区、静安寺地区、五角场地区、世博前滩地区、徐汇滨江地区、铁路上海站地区(东至大统路,南至天目西路,西至恒丰路,北至铁路线)、陆家嘴金融区地区(东至浦东南路东泰路,南至东昌路,西面、北面至黄浦江)、铁路上海南站地区(东至柳州路,南至石龙路,西至桂林路,北至沪闵路)、上海化工区、外高桥(自贸试验区区域)和延中绿地、太平桥绿地、虹桥绿地等大型公共绿地以及各区(县)政府确定的禁放区域。
《通告》还要求,在下列两个控制区域内严禁燃放升空高度超过60米的烟花爆竹:浦东国际机场周边(东至长江大堤,南至拱极路拱极东路,西至远东大道,北至华夏东路)、虹桥国际机场周边(东至外环线,南至漕宝路,西至中春路,北至金沙江西路)。
烟花爆竹市场投放量减半
《通告》指出,供应上海市的烟花爆竹,须由上海市烟花爆竹采购批发单位统一采购和批发。各销售单位必须取得上海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后方可销售烟花爆竹,2015年上海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及正规烟花爆竹的市场投放量,均较2014年下降一半。《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今年只核发700张,正规烟花爆竹的市场投放量今年将缩减至15万箱。《通告》明确要求,今年上海外环线内,只允许在规定销售时间段内设立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
《通告》严禁非法生产、采购、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严禁设摊、流动销售烟花爆竹,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严禁邮寄、快递烟花爆竹。上海市民应当严格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自觉抵制和举报非法生产、采购、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不购买非法销售的烟花爆竹。对举报有功者,公安机关将在查实后给予奖励。
根据《通告》,上海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建筑物周边设置明显的禁放标志。公共娱乐场所及宾馆、饭店必须在显著位置设置“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的明显标志。各单位要加强集中燃放期间的值班守卫力量,防止因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火灾事故。
《通告》还要求,各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居(村)委会要结合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组织力量加强春节期间居民小区的安全巡查,落实火灾防范措施,确保消防水源充足、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各居民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则要积极向居民宣传消防安全常识、正确燃放烟花爆竹的知识,动员居民及时清理阳台、关闭门窗,根据各居民小区实际,划定相对集中的安全燃放区域,及时清除小区内可燃物和烟花爆竹燃放后的残留物。
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和《通告》规定的,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举报受理电话:110、12345、96119。
热点文章推荐
相关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