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淘“洋药”,由于牵涉药品管理制度、药品流通体系和治病保命等话题,一直备受关注。近日,关于印度抗癌药代购“第一人”陆勇被警方带走又被撤回起诉的消息更是再次引发热议。
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统计,2013年以来,该院共审结32起因销售“洋药”被指控“销售假药罪”的案件,其中6起为海淘代购洋药引起,其余26起均为出售假冒国外成人保健药品案件。
那些按假药论处的“真药”
对于国外药品进口的监管,我国法律有严格的规定。按照《药品管理法》,未经批准进口、销售的药品,均以假药论处,而不论药品在海外真假如何。为他人代购或自行在网上销售可能构成犯罪。
1986年出生的女青年吴某,大专毕业后一心想自己创业。一次偶然的机会,她了解到德国产的药品治疗效果显著,在市场上很受青睐。于是2013年2月起,她在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出“德国代购小铺”淘宝网店,加价销售从德国实体药店网站购进的药品。
同年9月,警方在吴某住处当场查获待销售的德国产儿童类药品,共计7种142件药品。
“与吴某纯粹为了牟利不同,很多人走上代购洋药的道路是从自己或亲属用药开始。”浦东法院刑庭法官陆光怡指出。张某就是这样的典型。1980年出生的张某是一家科技公司的工程师。几年前,他的母亲不幸身患癌症。
“听妈妈的病友说,印度产治疗肿瘤药品易瑞沙治疗效果不错。我就买了30瓶左右。2013年8月母亲去世后,剩下的1000多粒我就卖出去一部分,还有一部分送给了妈妈的病友。”张某如是交代。“我以前也不认为这个算假药,因为它和真药的成分一样,而且在印度就是合法的真药,也公开销售。”法庭上张某辩解。
据鉴定,吴某、张某销售的药品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按假药论处的假药”。据此,浦东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张某的行为,均侵犯了国家药品管理制度,依法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危害程度,分别判处吴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罚金2000元;张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罚金1万元。
凭借信誉担保的药品安全
很多人认为,海淘来的就是真药,而且被告人主观恶性小,情有可原。吴某律师的辩护很有代表性,“吴某贩卖的药品在德国是合法的,在德国是真药。她并非出于不良动机,销售数量较小,持续时间较短,没有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
那么,个人品质、信誉和操守能否保证药品安全?陆光怡指出,对于境外企业生产的药物,我国法律之所以严格限制,很大原因在于,未通过我国药监、质检部门检验、测试、评估的“洋药”,其疗效、不良反应无法为我国医疗部门掌握,盲目使用可能对公民身体健康造成严重的、不可估计的影响。
从浦东法院审结的案件看,海淘药品的来源渠道主要有三:国外一级代理商通过EMS邮寄、直接从国外药店网站购买、国外个人代购后邮寄。
浦东机场邮政局的员工施某就利用职务便利做起了泰国各类减肥药的代购,请别人在泰国购进后EMS邮寄到国内。2013年8月29日,公安机关在邮政公司查获施某“库存”减肥药品1008粒,其中476粒因成分、药效等问题是“实实在在”的假药。
在浦东法院审结的全部32件涉洋药刑事案件中,视为假药的案件共9起,完全假冒的则高达23起。这23起中,药物被大量添加激素类化学物质,完全假冒,且由于多为成人保健品,涉及个人隐私,被害人往往不愿报案,潜在危险大。
“个人是洋药代购的主体。”法院介绍,洋药代购后一般通过QQ群、网店、微信、微博等渠道,主要在熟人之间或依靠口碑销售。而一般海淘来的“洋药”并没有中文说明书。“代购”通常没有能力进行专业指导,普通消费者对药品也缺乏相关专业知识,使用这些“来路不明”的药品,真假难辨、售后服务无保障,安全性根本无从谈起。
而对于代购药物自用者,陆光怡特别指出,使用未经医生指导的“海淘”药物是自发行为,出了问题往往只能自担后果。如果发生药物不良反应,则可能因国内临床并无使用此药而影响到及时诊断治疗。如果发生消费纠纷,由于卖家在境外,投诉、举证的环节和流程都会十分繁琐和漫长,维权成本高。
还有人会选择继续冒险
即便如此,还是有人会选择继续冒险。浦东法院去年审理的此类案件中,海淘洋药比较集中的是治疗肿瘤药品、儿童用药、减肥药物。
以陆勇案所涉“格列卫”为例,2013年瑞士诺华公司的专利药物格列卫定价在2.3万元一盒,患者每月需服用1盒。专利到期后,国内仿制药在4000元上下,而印度赛诺公司产的药物团购价为200多元,药效却相差无几。
在印度,拒绝药品注册为专利药和允许本土企业强制性仿制是政府杀手锏。1970年出台的专利法让印度药企大批仿制国外受专利保护的药品,法律规定,“在无法获得、支付不起或不能适当提供的情况下,本地企业可以向印度知识产权局申请强制许可,获得强制许可的国内企业可以生产和销售仿制药品。”
而实际上,我国《专利法》对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也有规定,但由于强制许可须符合相关国际条约关于为了解决公共健康问题的规定,而且申请周期长、知识产权实际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等原因,申请较少。
201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2款的规定: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而以往对于销售假药,无论数量多少,都会追究刑事责任,只不过考虑到主观恶性、社会危害等,法院审理的海淘洋药案通常会被判缓刑。
疏堵结合标本兼治
“当务之急是明确并统一入罪标准和量刑幅度。”陆光怡建议逐步探索建立“常见代购药品清单”。在情节上,以代购药品类别为基础,按照有无自用情形、疾病状况、销售差价、销售时间长短、个人执业经历,以及有无组织、是否根据医生相关建议、药物有无危险提示、造成危害的范围等综合认定,慎重入刑。对于涉及民事侵权诉讼的,也可以综合上述因素作为有无侵权故意、过错大小的判断依据。
此外,允许少量代购销售,给监管带来新课题。在现行法律规定下,食药监调查取证职权仅适用于涉药实体违法窝点,对实体药店的网上交易有权规制,对个人网上药品交易违法行为则缺乏法律授权。“食药监作为药品质量监管部门,在查处海淘药品违法交易上有技术、人员和经验优势。”法院建议食药监部门作为牵头监管部门,通过联席会议等机制,公安、电信、信息管理等部门联动,加大部门、地域和技术合作力度,防止代购在“可管可不管”之间“滑出”监管视野。
“有三个重点要加强监管。”陆光怡认为,强化代购药物的进关申报,对于药品数量、来源、流向等,加强入关监管、监控;对于国外抗癌药、儿童用药、成人保健药等使用群体特殊、危害隐蔽的领域,加大监管力度;对海淘代购中制假、掺假、售假行为,坚决查处。
然而,海外代购终究不是长久之计。法院建议对于“常见代购药品清单”中的药物,优化强制许可程序,简化审批手续,鼓励企业积极申报,适当情况下予以税收等优惠。特别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打击抄袭、模仿、简单复制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保护药企创新利益。
对于一些特殊品类,如罕见病、突发传染病、重病,国家暂时无力生产或无条件生产的,则可建立国家紧急进口机制,由具备资质的医生开具建议,专门机构从国外进口相关药物并统筹管理,并规范药品说明书的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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