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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决定

2020年12月18日 10阅读 来源:浦东日报 2017-08-02 00:00:00

(2017年7月28日浦东新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市委建设法治上海的总体部署和区委《关于深入推进依法治区加快建设法治浦东的实施意见》,加快推动浦东新区法治政府建设走在前列,有力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提升改革创新、经济发展、城市管理、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率先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基本建成全国法治示范区,特作如下决定:

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按照中央对上海“四个新作为”、市委对浦东“四个走在前列”的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努力营造全社会依法共融、和谐共进的法治环境,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以法治引领、规范和保障政府活动。加快把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到2020年,率先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以提升政府治理能力为重点,全面深化综合配套改革,深入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加快打造“三区一堡”,大力促进“四个中心”功能提升和城乡发展一体化,主动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和长江经济带发展,严格守住土地人口环境安全和防范经济金融风险底线,不断加强改革的系统集成,力争取得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推动浦东开发开放和国家战略实施不断实现新突破新发展。

二、浦东新区法治政府建设应当建立和完善全区统筹的领导协调机制,全面落实法治建设责任制。加快建立科学合理的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健全考核评价机制,把法治政府建设成效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保障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有序、有效实施。

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及时发现和有效回应法治需求的统筹协调机制,完善法律制度供给机制。加强法制前瞻性研究,积极反映浦东新区立法需求,支持配合上级人大和政府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充分运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和保障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的授权,为浦东先行先试提供法治支撑,保障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四、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法律监督,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和国家法制统一,确保法律法规在浦东正确实施。

五、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出台前向人大报告制度。

六、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关以及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区各级行政组织),应当牢固树立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理念,切实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依法履行职能。

七、区各级行政组织应当完善依法行政决策机制。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清单,严格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加强跟踪评估,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和倒查机制。加强对重要规划计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领域行政决策的管理,确保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

八、区相关行政组织应当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建立健全公开征求意见、公布时同步解读、部门争议第三方评估和异议审查等程序,加强法律审核、备案审查、动态评估、及时清理,不断提升制度供给能力。

九、浦东新区法治政府建设应当系统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着力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完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等制度,建立清单动态评估和调整机制。推广负面清单管理理念,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确保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

十、区各级行政组织应当完善行政管理体制。依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取消和简化审批事项。加快推动“证照分离”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率先实现市场准入审批事项改革全覆盖。严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率先实现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准入。大力加强与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改革,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创新监管机制,全面实施“双告知、双反馈、双跟踪、双随机、双评估、双公示”,鼓励社会协同,率先构建市场主体自律、业界自治、社会监督、政府监管一体的监管体系。

十一、区各级行政组织应当完善行政执法体系。系统推进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和执法权下移,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有序减少执法层级。完善管理、执法、监督的分工协作,强化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联动执法、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新领域、新业态的管理执法和对群众关心关切问题的监测预警、处置执法、行刑衔接。完善执法程序,探索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全面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建立常态化责任追究机制。

十二、区各级行政组织应当优化行政服务体系。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和政策措施配套衔接,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构建以需求为导向、以大数据分析为支撑的“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建立央地协同、条块衔接的政务信息“全域共享”机制,明确信息互联互通的边界规则。优化业务流程,实现市场准入“单窗通办”“全网通办”,个人事务“全区通办”,不断提升政府服务智能便捷水平,增强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的感受度。

十三、区各级行政组织应当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建立政务公开清单制度,加大重点领域信息主动公开力度。加快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设,推动政务数据资源有序开放。

十四、浦东新区法治政府建设应当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完善人大、司法、监察、舆论、社会等各方面监督制度。坚持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行政组织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

十五、区各级行政组织应当完善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健全常态化、长效化监督机制,加强对权力集中部门和岗位的监督,强化重点领域内部流程控制。健全有利于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审计管理体制。

十六、区各级行政组织应当自觉接受司法监督。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尊重和执行生效裁判,认真办理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维护司法权威。健全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积极应对行政诉讼,严格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制度。

十七、区各级行政组织应当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严格执行向人大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报备规范性文件等制度,认真研究处理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及时研究办理人大代表的议案和建议。自觉接受人大对政府工作的评议,切实改进政府工作。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率先推进预算联网监督,提高全口径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和预算执行全过程监督的水平。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监督。

十八、区各级行政组织应当健全纠错问责机制。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坚决惩处失职、渎职。对监督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明确责任主体,强化问题的整改落实,并依法公开结果。

十九、本区应当高度重视基层法治建设。优化基层法治机构,充实基层法治力量,强化对基层的服务指导,推动重心下移、管理下沉、权力下放。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的积极作用,构建自治、共治、德治、法治一体的基层治理格局。

二十、本区应当加快完善适应改革发展要求的法律服务体系。构建与国际接轨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积极探索外国法律查明、律师服务、仲裁、调解、公证等领域对外合作,努力打造法律服务高地。推动公共法律服务城乡全覆盖,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二十一、本区应当大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完善专利、商标、著作权合一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优化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创新发展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衔接和配合,完善多元化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创新知识产权快速维权工作机制。

二十二、本区应当不断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畅通利益协调、权益保障的法律渠道。

二十三、本区应当积极营造支持改革、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和法治环境。建立健全鼓励干事创业的容错免责机制,激发全社会改革创新活力。

二十四、本区应当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全面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使尊法守法成为人民群众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二十五、本区应当全面提高国家工作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大力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严格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建立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制度,实行公务员晋升依法行政考核制度。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快实现法律顾问全覆盖,确保法律顾问在重大行政决策和重要行政行为、规范性文件制定、合同管理、重大社会事件处置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重视发现、培养、引进、使用法律人才,畅通各部门间法律人才交流渠道。

二十六、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决定,制定落实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方案,每年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为贯彻落实本决定提供司法保障。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法定职权,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加强对本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

各镇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参照本决定,监督推动镇人民政府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必要时,可以依法作出决议决定。

二十七、本决定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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