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陈烁浦东报道
继点名批评9家人身保险公司之后,保监会日前发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明令禁止人身保险销售过程中的9类误导行为,同一销售人员被查实存在两次以上销售误导的,将被取消执业资格。年初以来,针对寿险行业存在销售误导的情况,保监会已多次出手整治,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新规更是对寿险业务进行了全面规范。
严禁9类寿险销售误导行为
保监会近日通报批评9家人身保险公司。包括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君龙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和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在内的人身保险公司,未在公司网站公示《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基准内容》。保监会要求,上述公司必须在其网站主页登载《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基准内容》的链接,同时以醒目字体对链接进行标示,以达到充分提醒消费者的目的。
紧接着,保监会发布了《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严禁在人身保险销售过程中的9类误导行为,包括不得片面或不完整地描述保险产品的特征及其内容;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混淆;不得将保险产品中的非保证利益当作保证利益进行宣传;不得对保险产品的红利、盈余分配或者未来不确定收益做出超出保险合同约定范围的描述或承诺;不得以不实或虚假的保险产品税收优惠利益对客户进行不当宣传等。
比如,针对“存款变保险”的现象,新规规定,保险销售人员销售保险产品时,应当向客户明示其身份,并明确告知其销售的是保险产品。对电话销售行为,新规规定,要建立电话录音监听和自查制度,监督是否存在违反有关规定的销售误导、欺诈行为。针对网络保险产品销售,新规要求,应在其主办的互联网站或委托销售保险产品的互联网站上,通过能够足以引起客户注意的方式将保险合同重要内容进行提示。
同时,新规对保险销售人员建立了“退出”机制,规定同一销售人员被保监会、其他外部机构或保险机构查实存在两次或以上销售误导的,保险公司应立即停止委托其开展业务,取消其执业资格。由于销售误导被保险公司清退的从业人员,应当在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公布其姓名及资格证书编号,其他保险公司也不得为其办理执业资格,委托其开展业务。
专家建议完善法规加强监管
寿险销售误导一直被消费者所诟病,浦东新区消保委也不断受理此类投诉。市民王先生曾接到某人寿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电话,对方声称可为他办理保险,如有异议10日内也能退保。王先生在收到保单后,即与对方联系表示要退保,对方表示会帮他办理,且保单上亦注明10日内可退保。但在还没到10天的时候,王先生却收到了对方发来的手机短信,称他购保险成功,合同生效,扣费1042元。对此,王先生不能接受。最终经过新区消保委协调后,保险公司才承诺为其退款。
类似这样的寿险销售乱象,很多消费者都遇到过,尤其是中老年人。根据保监会发布的数据,在一季度违法违规类投诉中,各类销售违规457件,其中涉及欺诈误导的386件,占寿险公司违法违规类投诉的82.3%,是寿险领域侵害消费者权益最突出的问题。
针对保监会的连续“出招”整治,有业内人士认为,监管层重拳出击可谓正当时。但是,肃清保险行业痼疾非一日可达,也非保监会一方的努力可以解决。究其根本原因,是保险公司轻产品、轻服务,只重营销造成的。以“保费”论英雄,就会导致从业人员盲目推销保险产品,从而导致销售误导的倾向。
因此,专家建议,解决寿险销售误导问题,需要监管层、保险公司和保险消费者的共同努力。监管层应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大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力度。保险公司应该转变之前“跑马圈地”式的粗放经营模式。保险消费者也应该提高警惕,多掌握一些保险知识与维权知识,拒绝只会“忽悠”的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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