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撰文记者 孙晓玲 王肖笑特约通讯员 富心振
“偷水会被判盗窃罪!”8月24日,浦东法院刑庭审理的一起自来水盗窃罪案通过网络进行直播,被告人楼某与蒋某均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些网友评论说,“现在才知道,偷水并非补点钱就没事了。”
2008年6月,时任六灶镇某小区物业公司经理的楼某为减少物业管理支出,指使工程部主管蒋某等人将小区内的一处水表拆除,共计盗用自来水价值4.9万余元。2009年6月,南汇自来水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回经济损失,并追究刑事责任。从公安立案到法院审理,该案历时两年多,背后究竟有何难点?
■事件
问河哪得清如许
2009年5月底,南汇自来水公司接到电话举报后,来到六灶镇某小区检查用水情况。不料,工作人员被小区保安以“没有单位介绍信”为由挡在门外,即使出示工作证也不予放行。
第二次,工作人员拿着介绍信进入了小区。物业公司却坚称“你们说的那只水表一切正常”,并拒绝说出该水表的确切位置。无奈之下,工作人员根据获得的线索,来到小区的河边勘察。
这个别墅小区环境幽雅,尤其是这条景观河,碧波荡漾,看上去比一般小区的景观河水位更高、河水更清。工作人员决定对河水进行取样分析。
结果令人震惊,河水里竟然检出了余氯成分,且含量较高。“自然形成的河水中不可能有余氯。只有自来水中才有,因为水厂在生产过程中会使用含氯的药剂进行消毒杀菌。具有高含量的余氯,说明这条河不仅输入了自来水,而且是频繁地、大量地灌注,否则余氯早就挥发掉了,不可能有这样高的浓度。”南汇自来水公司营业中心主任陆勇解释说。
发现端倪后,工作人员开始寻找负责计量向景观河输水的水表。按照自来水公司对此类水表的安装规定,这种水表埋于地下的深度要求不超过50厘米,且地表不能被绿化等覆盖。结果,工作人员在景观河边反复开挖后,才在一处地面种有绿植、深达1米的地下,挖出了水表。这只安装不规范的水表虽然显示运转正常,但经过专业检查,还是被发现存在拆动痕迹。
■进展
公安立案来侦查
据群众举报,这一小区的物业公司拆除了水表,将自来水直接放入景观河补水。自来水公司接报后多次前往调查,认定物业确曾实施偷水行为,且估计盗水可达上万吨。2009年6月17日,南汇自来水公司向惠南公安刑侦支队报案,要求追回经济损失,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这是该公司历史上首次因用户盗水而报案。
鉴于物业公司违章用水行为情节严重,并阻挠自来水公司进行检查,惠南公安刑侦支队立即予以立案。经侦查取证,惠南刑队基本掌握了物业公司盗用自来水的事实。
2008年10月,该小区物业公司经理楼某为了减少物业管理支出,不交或者少交水费,未经自来水公司允许,指使工程部主管蒋某拆下原本安装在景观湖边的水表。水表被私自拆除后,蒋某等人用一根短管接通原有的水管,将自来水直接放入景观河内,造成无计量用水状况。直至2009年5月,楼某和蒋某因害怕查处,方将该水表重新安装。
2009年7月28日,楼某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4月22日,蒋某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焦点
偷盗水量如何算
该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楼某、蒋某为谋取单位利益,通过拆除计量水表的方式组织实施盗窃行为,情节严重,以其构成盗窃罪为由提起公诉。
在日前进行的法院庭审中,公诉人在宣读证人自来水公司的用水测算等证据后,被告人楼某辩称,他对计算水费的方法有异议。他说,现在认定的水表被拆除期间的每月走数,“我觉得和之前水表的走数不符,之前走得少多了。”对此,南汇自来水公司的发言人陶志华认为,水表被拆除前,物业公司考虑到水费支出费用,不可能不间断地向景观河注入自来水,并且该水表的铅封已损坏,可能此前已存在回拨走数偷水的行为;而水表被拆除后,有小区的保洁人员证实,自来水是每天24小时不断地灌入景观河。因此,“水表被拆除后,自来水流量大幅上升了。”
陶志华告诉记者,“定罪”和“量刑”都要有法律依据,虽然被告人偷水已经能够“定性”,但是由于目前关于盗水量的计算方法缺乏法律认可的统一标准,导致对其具体处罚时难以“量化”,从而延缓了法院开庭审理的进度。
据法院方介绍,该小区景观河累计盗水最终评估为1.8万吨,这一数量主要是根据2009年6月后景观河计量水表的抄见数估算而来,实际上,水表拆除期间的用水量可能更高。依据1.8万吨的水量,再乘以相应水价,确定盗水总金额为4.9万余元。
■处罚
经理主管均判刑
在庭审时,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明确指出,自来水作为商品,具有价值属性。根据法律规定,用水人应根据不同的用水性质缴纳水费。偷盗国家水资源的行为,会严重影响到水资源的保护,城市供水秩序和城市供水价格的管理。
经过1个半小时的庭审,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楼某、蒋某为谋取单位利益,通过拆除计量水表的方式组织实施盗窃行为,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分别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鉴于公安侦查此案期间,小区补缴了水费,自来水公司的损失已得到挽回,同时,楼某、蒋某能当庭认罪,且蒋某系自首,法院据此对两名被告人作出从轻判决。判决如下:被告人楼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2500元。
■回音
“治水”需更多支持
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军明认为,近年来,窃电、窃水等行为在各地屡有发生,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长期浸染,人们习惯于将国家的供水、供电等都视为福利待遇,以至于时至今日仍有许多人基于惯性思维的延续,将盗用水、电当作正常之举。现在,随着对窃电行为打击力度的加大以及相关法制宣传的深入,“窃电也是一种盗窃”的观念,已逐渐为社会公众所接受。然而,由于盗水的行为较为隐蔽、取证困难,有关政策力度尚有欠缺,因此,“窃水不算盗”的看法仍然占有很大市场。
据记者了解,去年,南汇地区自来水企业的产销差率控制在30%左右。也就是说,每生产100吨自来水,就有30吨左右的水损耗了。对此,陆勇表示,“这种损耗除了因管网设施陈旧、供水设施遭破坏造成的泄漏外,其他是因为违章用水,特别是消防栓无序使用和损坏水表偷盗水所导致。”
但是在“治水”问题上,自来水公司一般采取的是要求“水耗子”补缴水费的办法,效果并不明显,“因为盗水者的‘收益’高,违法成本却很低。”陆勇说。
本案的判决结果表明,大量窃水已经不单单是罚几倍水费就能解决的问题,而是应接受法律惩处的犯罪行为。“偷水‘官司’在全国都不多见。这对许多‘水耗子’来说,有一定的威慑作用。”陶志华表示,今后处理此类事件时,自来水公司有了去“报案”的底气。
对于本案中关于水量计算的争议焦点,刘军明认为,应加强相关立法,并细化对窃水量的计算标准等规定。他介绍说,去年,福建省福州市修订了《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新增规定窃水量“按照单位时间管径流量乘以窃水时间计算”,从而使该市窃水有“量”可罚了。反观现行的《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于上世纪90年代出台,虽于2006年修订,但操作性仍显不强。
此外,刘军明建议,要杜绝偷水行为,除了在全社会加强“窃水也是盗窃”的宣传、鼓励公众举报外,还可以尝试将故意盗水、拖欠水费等不良信息纳入征信系统。“进入黑名单的企业或个人,将在信用评级、房贷、车贷、旅游、就职等活动中受到限制。”他认为,这将让“水耗子”们认识到,偷水的“违法成本也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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