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人口综合管理服务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积极探索社会治理创新,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为深化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推动全区依法开展人口综合管理服务工作,促进来沪人员有序流动,维护各类群体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本区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坚持依法依规,开展人口综合管理服务工作
开展人口综合管理服务工作应当以“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住”为导向,以控制人口规模、改善人口结构、优化人口布局为目标,坚持人口综合管理服务工作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公共服务等相结合,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环境承载力相适应,综合运用法治化、市场化、行政化手段,不断提高人口综合管理服务水平。
全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贯彻执行《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和《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小区出租房屋综合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违法建筑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公共卫生服务与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决议》,依法开展人口综合管理服务工作。
新区政府应当充分发挥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先行先试优势,在全市性有关政策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浦东实际,推进区域性政策和制度创新。
二、加大推进力度,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新区政府应当统筹兼顾“控制人口规模”和“为符合‘两个合法稳定’的来沪人员提供可预期的更好的公共服务”,依法有序开展人口综合管理服务工作,全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各司其职,相互协同,形成合力,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一)优化人口规划和布局。发展和改革、规划和土地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以新一轮全市总体规划修编为契机,研究编制新区人口发展规划,优化区域人口布局,合理配置城市公共资源,引导人口有序流动,促进人口与住宅、产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生态环境等相协调。
(二)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规划和土地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并推进实施产业结构调整计划,以高端、高效为导向,加快淘汰低端落后产能,推动劳动密集型企业转型发展;严格落实全市建设用地减量化政策,有序推进存量建设用地优化利用;制定完善产业指导目录及准入标准,把好新项目入口关;规范生活性服务业重点行业管理,促进传统服务业能级提升。
(三)规范就业管理。市场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教育、卫生、商务、农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与街镇应当加强无证照违法经营行为整治,重点加大对无证照“六小”行业(即小点心店、小理发店、小足浴沐浴店、小饭店、小作坊、小旅馆)综合整治力度,依法查处非法客运、无证设摊、非法加工、非法办学、非法行医、无证废品回收、“黑中介”等违法违规行为,形成长效执法机制;规范农村土地流转,推广规模化种养,加强田间窝棚整治;完善就业登记管理,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增强就业稳定性;围绕新区产业发展重点,加强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和服务,优化人才发展综合环境。
(四)加强居住管理。城市建设和交通管理、规划和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等部门以及相关街镇应当明确责任分工,完善保障机制,加快推进“城中村”、“厂中村”改造;加大“三违”(即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违规种养)整治力度;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管理,制定加强住宅小区出租房屋综合管理的实施办法和操作细则,逐步探索“代理经租”、村民居民自我管理等模式,加强农村私宅出租和旧厂房“非改居”的管理,遏制“群租”现象。
(五)完善公共服务。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财政等相关部门应当落实以居住证积分制为基础的公共服务制度,落实好各项来沪人员随迁子女享受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公共政策;建立完善与人口综合管理服务工作相适应的财政转移支付机制。
(六)强化属地管理。各街镇应当强化管理职责,细化完善具体目标,加强协调,制订行政管理与群众自治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措施,积极探索人口综合管理服务新机制,提高人口管理服务水平。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国有开发公司应当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和街镇,在本区域内贯彻落实人口综合管理服务的各项政策措施。
三、加强工作保障,营造有利于执行落实的良好氛围
新区政府、法院、检察院应当以加强执行力为核心,形成条块结合、职责明晰、协作紧密、监督有效、考核科学的执行机制,努力形成有利于高效执行的良好环境。
(一)完善决策机制。新区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综合管理服务工作的研究,将人口工作与土地集约利用、产业结构调整、资源环境保护等工作综合考虑,将中长期工作与近期工作举措相结合,科学决策,综合施策;建立完善人口信息采集、更新、统计、监测、预警和发布机制,促进人口信息互联、互通、共享,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建立统筹协调机制。新区政府应当加强工作指导和政策协调,相关部门与各街镇、开发区管委会、国有开发公司应当建立完善工作联动机制,有效协同推进。
(三)健全考核督查机制。新区政府应当对相关部门、各街镇、开发区管委会和国有开发公司加强考核评估,严肃查处虚报、瞒报人口数据信息的行为。监察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对执行不
力的部门和单位追究问责。
(四)构建社会协同参与机制。全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积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努力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多元参与的人口综合管理服务工作格局。夯实基层基础,加强社区管理,促进来沪人员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居住。支持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加强自治和参与社区共治,引导从业人员、社团成员等诚信守法,营造安居乐业的良好环境。
(五)加强法治保障机制。司法机关应当积极探索为加强人口综合管理服务提供法治保障的新方法、新机制,维护来沪人员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法院应当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涉及人口管理服务的各类案件,加大案件执行力度。检察院应当依法查办和预防在人口管理服务方面发生的职务犯罪。公安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对治安秩序混乱、违法犯罪问题突出区域的综合整治,对妨害公务、侵犯依法履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案件快速受理、依法查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深入开展人口综合管理服务的法治宣传,做好法律援助、司法救助、人民调解等工作。
新区人大常委会依法对本决定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多种形式,督促和支持新区政府、法院、检察院依法有序开展人口综合管理服务工作;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视察、专题调研活动,对人口综合管理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各镇人大依法加强监督,推动本决定的贯彻落实。
本决定自2014年10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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