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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省家庭农场金融服务的调查与思考

2020年11月25日 10阅读 来源:湖南日报 2013年09月24日 星期二

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家庭农场,是提高农业集约化水平、推动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今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要大力支持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发展,我省一些地方也出现了这种新型的组织形式。家庭农场发展中存在什么问题?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与普通农户有什么不同?金融服务的满足情况怎么样?应该怎样加强和改进?带着这些问题,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近期,我们对省内平江县、石门县2家已注册成立的家庭农场25家具有家庭农场特征的业主进行了调查。

一、家庭农场金融服务需求的表现形式和特点

调查表明,家庭农场金融服务需求表现为不同于普通农户的特点,具体表现为“需求旺、金额大、期限长、抵押少、多元化”。

需求旺——目前,农业生产经营中维持简单再生产所需的资金基本能够自求平衡,但由于农业主体积累薄,想扩大再生产还需要外源融资。调查过程中,所有家庭农场无一例外地表示,发展中最需要的是资金,有资金需求的占100%,有的家庭农场在金融机构有贷款,但后续扩大再生产还需要更多的信贷支持。27家调查对象在农田基础设施、农机具、仓储、精深加工、产品销售、品牌塑造等近20个方面需要加大资金投入,其中平江小燕、石门丰瑞乐、全国种粮标兵益阳赫山区牌口乡刘进良需要资金支持的项目分别为11项、9项和7项。

金额大——与普通农户不同,家庭农场一般经营规模较大,重视先进设备等资本品的投入,资本有机构成提高,再生产循环过程中需要的资金更多,一般3-5万元的小额贷款已难以满足其需求。所调查27家农场已获得农村信用社贷款4380万元,但仍需贷款5750万元。如平江县小燕现代家庭农场现有贷款230万元,计划新建榨油厂、林地养鸡场、改造养猪场,购买大型农机具等,还需资金800多万元;石门县丰瑞乐家庭农场现有贷款130万元,还需要购买大型农机具、种植基地后期培管等资金350多万元。刘进良需要贷款590万元。

期限长——普遍农户贷款具有“短小频急”的特点,大多为临时性周转需求,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但家庭农场为了提高生产能力、获得好的经营收益,需要在土地、厂房、机器设备等方面进行大量的固定资产投资,这些投资的回收期相对较长,因而对贷款的期限要求也更长。如平江县小燕农场建设榨油厂、购置大型农机具,需要3-5年期的中长期贷款650万元;石门县丰瑞乐农场购买运输平板车、大型烘干机等,需要2-3年期的贷款230万元。

抵押少——家庭农场与其他农业主体一样,土地、厂房等资产不能用于抵押,其他可供抵押担保的财产少,难以提供贷款所需要的足额的抵押担保品。调查中,家庭农场反映,抵押担保不足是获得贷款的最大瓶颈,盼望金融机构在贷款方式进行创新,采取信用贷款、联保贷款、质押融资、链式融资等贷款方式。小燕农场、丰瑞乐农场分别有资产155万元和75万元,刘进良尽管拥有近千万元资产,但其余资产均是租赁而来,在现有基础上,要新增贷款,都缺乏有效抵押物。

多元化——目前,农业生产经营面临的政策环境、市场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家庭农场既是生产主体、也是市场主体,需要根据政策变化、市场信息作出生产经营决策。除贷款融资需求外,还产生了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如资金汇兑、结算、信用卡等服务,另外,部分家庭农场反映,期望金融机构能够提供相关方面的政策咨询以及农资、农产品销售、价格等市场信息服务。

二、家庭农场发展及金融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1、家庭农场发展快但认定标准欠清晰。目前,省内以家庭农场模式开展农业生产的业主增长很快。不少种养大户实际上已具有家庭农场的典型特征。但在传统思维的影响下,这些业主往往被纳入了种养大户范围。“家庭农场”有两个关键词,一个是“农场”,体现了经营的规模化;另一个是“家庭”,体现了规模的适度性,两个特征不可偏颇。目前国家和省级层面关于家庭农场的认定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一是规模化指标的模糊;二是“家庭”特征判别模糊;三是缺乏“适度”的有效控制指标;四是多业兼营,如小燕农场粮食、油茶林、生猪养殖、饲料销售等聚焦一体,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主业的发展。

2、金融服务需求旺供需差距比较大。尽管家庭农场展现了良好的发展势头,催生了旺盛的金融需求。不仅渴望得到贷款支持,而且希望在资金结算、信息咨询等方面也得到有力的支持,但金融机构在这两大方面提供的服务仍然相对薄弱。一是产品不覆盖。尽管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已经出台家庭农场贷款办法,但对于家庭农场等主体的上百万的需求,还没有与之对应的信贷产品,已放贷款一般以农户贷款和企业贷款方式发放。二是方式不对接。贷款除少量农户信用贷款外,普遍采取抵押贷款方式,这与家庭农场等农业主体的资产形式、财产权属特征对接错位,缺乏固定资产积累,而土地、房屋又没有相应的产权,甚至还是租赁获得,难以成为合格的抵押品。三是手续不省心。家庭农场贷款由于超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信用社一般要通过实地调查、抵押品评估和上报审批等信贷程序,农场主因用款时间紧迫而转向民间借贷。而有利率、期限等双方差异等问题。四是服务不及时。金融机构普遍对家庭农场的发展仍未给予足够的重视,只是把他当作一般农户或种养大户看待,更没有为之提供针对性的服务。

3、贷款融资需求额度大但抵押担保限制多。家庭农场主自有资金比例相对偏低,资金缺口较大。例如,按生产周期计算,小燕农场的自有资金比例不到40%,争取银行贷款等外部融资是家庭农场做强做大的主要渠道。但是,家庭农场可用于融资担保的资源普遍不多,限制了争取融资、扩大规模的能力。例如,农用地和农村房产作为农民最重要、最有价值的财产,由于存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住宅的抵押及其流转处置却面临法律层面的诸多障碍,导致农地、房屋融资贷款方面的价值担保功能受到严格限制,金融机构参与的积极性受挫。如法律规定,耕地、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只有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承包经营权才能设定抵押;可以流转承包经营的土地,如流转的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等等。另外,农户保险政策倾斜力度不够也有较大的影响。

三、改进金融服务,支持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的政策建议

为了切实改进对家庭农场等新型主体的金融服务,推动我省新型农业主体健康发展,实现农业大省向农业强省转变的任务,特提出如下建议:

1、明确主体地位。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出台家庭农场注册或认定的相关制度规定,对家庭农场的内涵、认定标准、设立条件、登记事项等作出规定,明确其经营主体、市场主体、法律主体地位;研究拟定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规划,把家庭农场作为改造传统农业、发展现代农业的抓手,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办法,大力宣传和鼓励家庭农场发展;制定完善品牌创建扶持政策,从财政资金扶持、项目申报、商标等方面制定有吸引力的政策措施,鼓励引导家庭农场参与品牌创建,形成“品牌+家庭农场”的发展模式,扩大品牌的影响力和带动力。

2、加大信贷扶持。农村信用社等涉农金融机构,要把家庭农场作为重要的客户对象,肩负起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责任,制定专门面向家庭农场的信贷管理办法,赋予家庭农场贷款主体地位,有针对性地设定家庭农场的贷款条件、种类、额度、期限、方式等。同时,考虑到家庭农场的承受能力,对贷款合理定价,在有效覆盖风险和成本前提下,适度降低家庭农场融资成本。

3、创新服务产品。农村信用社等涉农金融机构要针对家庭农场的特点,进一步创新贷款担保抵押方式和融资方式,突破农村土地产权障碍,探索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房抵押贷款等业务;根据家庭农场财产状况,开发农机具、农产品、仓单质押贷款;对产业化程度高的家庭农场开展供应链融资,创新农业订单贷款;对资信状况良好的家庭农场发放信用贷款,等等,多方式满足家庭农场贷款需求。

4、加大政策支持。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加快农村土地产权确认登记,建立农地交易流转市场,完善土地评估等中介服务体系,为土地金融创新创造条件;突破土地融资的法律障碍,修改《担保法》等法律,允许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融资;加强农业抵押担保支持,由专门的担保机构为其融资提供担保,有效分散、抑制风险;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整合各项涉农补贴资金,改进补贴方式,使真正种田的农户能够得到实惠;建立财政贴息基金,对家庭农场等贷款进行利息贴补,更好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切实减轻家庭农场贷款利息负担。

(执笔:省农村信用联社副主任舒立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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