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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伸出救助之手成为你我共同的选择

2020年11月25日 10阅读 来源:湖南日报 2014年11月04日 星期二

编者按:

眼见车祸,伤者神志不清,是一走了之,还是立即救人?湘潭大学教师李恒白果断选择后者,对“救与不救”这个折射人生境界的当今社会敏感问题,用实际行动做出了正确回答,并进行深入调研和理性思考,提出了一些可操作性较强的建议。

李恒白

事件  2014年6月27日,对人们来说是很普通的一天。但那天发生的事,却使我至今感触很深。

当天下午,我从老家株洲县开车去长沙。途中,我看到发生了一起严重车祸。现场有位老人躺在被撞倒的两棵树旁,浑身血肉模糊,惨不忍睹,有些人在围观,但无人施救。我立即靠边停好车,跑到伤者跟前察看伤情,并迅速拨打120急救电话。大约十几分钟后,救护车来了,我配合医护人员把老人抬上担架,送上救护车。

伤者昏迷,又联系不上其家属,我放心不下,便随救护车来到株洲县中医院。我先垫付了检查和住院费用,并配合医生为伤者做了X光、CT、B超等检查,忙活了近两个小时。大家看我忙前忙后,一度被急救医生误认为是车祸的肇事者。直到老乡神志清醒并含泪向我道谢,大家才恍然大悟。后来,我得知伤者叫皮祖德,58岁,系株洲县龙潭乡农民,家庭生活困难。

当天,与我同行的黄牛武老师把现场拍摄的救人照片发到微信上。学校党委宣传部获悉,很快联系湖南日报等主流媒体予以报道(人民日报、新华社、光明日报、中央电视台等媒体也先后报道),人民网、新华网、凤凰网等百余家网站纷纷转载并发表评论,引起社会各界特别是教育界的广泛关注与热议。这次的救人行为,本是平常之事,没想到在全国会引起这么大的关注和反响。 

调查  伸手救人,是自己应有的选择,并不值得夸耀,下次遇到其他危难情况,我同样还会第一时间冲上去。但是,最近看到的一个调查分析却让我充满忧虑!

2013年12月,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手机网做了一项“如果老人倒地,公众第一反应会是什么?”的调查,共有139010人参加。调查结果显示,55.6%的人选择直接走开,23.4%的人选择留下证据或找到证人后再扶,12.6%的人选择拨打110并等待,仅有5.4%的人选择毫不犹豫主动扶起来。调查还显示,80.4%的受访者表示自己在持续关注与扶老人有关的新闻。

我认为,一些人之所以选择“不去扶”,更多时候并不是因为“不愿扶”,而是权衡了成本和后果之后的“不敢扶”。而“不敢扶”并不能单纯归咎于道德和素质的问题,这背后更多的应是法律法规和社会治理的综合性问题。就破解“扶不扶”的难题,近来我进行了认真思考和调研,想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和建议。

思考  司法机关公正裁决——杜绝“恶样本”。在2006年南京“彭宇案”中,引起最大争议的是法官以感性的生活经验代替了理性的法律权威。一句“不是你撞的,为什么要发善心去扶”,让法律威严扫地。法院最终判决彭宇赔付受害人损失的40%。“彭宇案”所呈现的是一个司法判决的“恶样本”,这个“恶样本”直接或间接地啃噬了人们向善的信念。因此,对“彭宇案”的反思和批评,应该带给我们的启示是:司法是社会道德和信念的兜底线。面对任何一起案件,特别是此类“倒地”事件,司法机关在判决过程中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要让那些讹人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杜绝“恶样本”。

大众传媒客观传播——杜绝“恶效应”。大众传媒被称为“第四权力”, 客观、真实、公正地传播才会对国家和社会有益。然而,回顾过去几年时间,一些传媒在报道“老人倒地无人扶”时,似乎带着某种倾向性介入事件,使社会舆论呈现出一些“恶效应”。比如,一些媒体曾这样报道:“好心扶老人,却被他赖上了”、“女学生扶老人过马路被诬陷偷钱,网友称好人难做”等等。综合分析这些新闻不难发现,传媒在报道“扶不扶”问题上,放大了“坏消息”的效应,使“扶人被讹”的新闻远远多于“扶人被谢”。今后,我们在报道这类事件时,一定要注重宣传“扶人被谢”的事例和现象,注重传播正能量、杜绝“恶效应”。

切实加强社会保障——杜绝“恶心理”。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老有所养”保障体系建设早已启动,但全面覆盖还未实现。特别是保障机制的缺失,导致一旦发生“倒地”事件,一些人宁可选择诬陷他人,也不要自己或家人来承担医疗费用。但在司空见惯的汽车刮擦事故中,以前车辆刮擦的双方很可能由于推卸赔偿问题大吵起来;而现在各自的车子一般都上了“交强险”等保险,车辆刮擦有保险公司理赔,双方也就不会纠结了。因此,我们应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社会保险等制度来分担个体可能遭遇的风险,这样也能更好地抑制一些人的“恶心理”。特别是对于那些尚无医疗保险保障的贫困老人而言,出行的安全感就会提升不少,“救人被讹”等恶性事件就会减少。近来,广州市实施的“老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就值得借鉴和推广。

大力完善法律法规——呵护“善种子”。近年来,一些“救人被讹”事件的发生之所以让人心痛,甚至有“十年怕井绳”之感,一个重要原因还在于社会救助法规保障制度的缺位。虽然“彭宇案”过后,有关部门做出了一些努力,彭宇获得了首届“搀扶老人奖‘委屈奖’”,而这样的肯定显然远远不够,更重要的是要下大气力来完善社会救助法规的起草、修订和实施。据了解,深圳市和北京市在这方面已开始行动。去年6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从当年8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首个保护救助人权益的专门法规,规定了“诬告陷害救助人将担责”,提高了讹人者的违法成本。去年10月,北京市民政局、市教委、市公安局等7个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规定见义勇为牺牲人员最高可获得44万余元奖励。同年11月,北京市还推出了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如果全国各地都能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和实施一些相应法规,更好地呵护“善种子”,对于保障救助者、弘扬和谐向善的社会风尚,将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公益组织设立基金——支持“善行动”。社会公益和慈善组织,往往在参与社会救助方面可以扮演重要角色。对此,清华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郑路建议,一些公益慈善组织可设立基金,专门针对“救人被讹”等情况,提供法律援助和资金支持,从而减轻大家的顾虑,有效降低救人风险成本。其实,这样的行动已经开始,由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和中美集团共同发起的“扶一把爱传递——中美扶爱基金”,于今年3月在北京正式成立。这是国内首个聚焦摔伤医疗救助、见义勇为保障的公益项目。该项目致力于帮助好心人解决帮人的后顾之忧,有助于解决“路人摔倒扶不扶”的道德难题。笔者认为,这样的公益慈善组织应该更多一些,这样的公益基金项目也应当多设立一些,这样的善举更应当得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认可与支持。实施这类项目的公益组织,除了为救助者提供必要的资金和法律援助,还应深入民众之中介绍相关救助知识,宣讲支持“善行动”的意义,以便帮助更多的人实施更科学、更放心的救助。

(作者系湘潭大学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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