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0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批准了《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本报记者就《条例》中广大市民比较关注的几个问题,采访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负责同志。
(一)
问:制定《条例》有什么意义
答:城市的发展,建设是基础,管理是关键。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管理工作日趋复杂,管理体制不顺、职责边界不清、公共服务水平不高、执法手段单一等问题日益突显。制定《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对于构建“大城管”城市治理体制和综合执法管理机制,从系统、全局、综合的角度解决当前我市城市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城市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切实提高城市管理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提升市民的生活质量,实现“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的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
问:《条例》制定经历了哪些过程
答:本法规于今年初列入立法计划,在省人大的大力支持和精心指导下,在市委的高度重视下,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起草,历经市人大常委会的两次审议,法制委组织的多次修改和完善,前后近十个月的时间打磨而成。《条例》全面贯彻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精神,以及《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我们严格遵循“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地方立法基本原则,以法律、行政法规、中央文件等为依据,参考借鉴省内外地市成熟的立法实践,认真按照科学、民主、开门立法的要求,广泛听取、充分吸纳了立法专家顾问,市、县、区、九华山风景区相关部门、人大代表、街道、社区、物管企业和居民代表等社会各界、方方面面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吸收了当前我市城市管理实践中比较成熟的经验和做法。《条例》于今年10月28日经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经11月10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将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三)
问:《条例》有什么特点
答:《条例》分六章共六十五条,分别是总则、城市管理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其一,《条例》不但是我市立法史上的首部实体性法规,也是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出台之后,我省设区的市制定的首部关于城市管理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较好地贯彻和遵循了中央和省关于城市管理工作的改革理念和发展方向。其二,《条例》吸收了当前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实践中比较成熟的经验和做法,具有较强的地方特色。
(四)
问:什么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集中行使。同时依据立法技术规范,按照上位法的规定,设区的市可以指定行政处罚权的行使主体,为避免列举不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以“其他行政处罚权”作了兜底规定。为避免一事多罚和工作推诿,规定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擅自改变或者放弃应当继续依法履行的行政管理和监督职责。
(五)
问:《条例》关于物业及住宅小区管理方面的规定为何比较简单
答:省人大常委会今年修订了《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并从10月1日起实施,其中关于物业管理方面的内容已经相当明确和具体。按照立法技术规范要求,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不宜对同一事项作重复规定。但鉴于此项内容社会非常关注且意见较为集中,经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沟通协商,以《物权法》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为依据,《条例》就物业管理和住宅小区禁止行为进行了规定。
(六)
问: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为什么未列入《条例》
答:此项内容也是广大市民关注的热点,本条例未作规定是鉴于以下两个原因:一是市政府去年底制定的《池州市主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正在实施过程中,时间不长,尚需要观察、评估其实施效果;二是此项目已经列入了市人大调研论证类立法计划,仍在论证过程中。
(七)
问:《条例》中的法律责任一章只有七条,那其他违反《条例》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鉴于《条例》涉及内容多,相应罚则规定也较多,因此单设专章对相关法律责任作了集中规定。一是依据立法技术规范,按照上位法的规定,对法律、法规已有明确罚则的,不再重复规定(见《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是对国务院部门规章和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相关罚则,作了吸纳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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