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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池州市委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池州市推进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2010年5月19日)

2020年11月23日 10阅读 来源:池州市人民政府 2010/6/3

    为扎实推进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着力建设成为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投资环境最优、要素成本最低城市,结合池州实际,特制定本政策规定。

一、园中园建设促进政策

(一)吸引海内外地区政府、开发园区、央企、行业协会、企业集团、投(融)资机构采取托管、共建方式在集中区或省级开发园区内开发建设园中园。对园中园开发建设面积超过1平方公里以上且符合我市产业集群布局规划、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达到相应产值和税收目标的,适用本政策规定中园中园的各项奖励政策。根据园中园产业链发展需求,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在土地、矿产、长江岸线等资源方面给予支持。

(二)从园中园建设年度起5年内,新建企业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全额奖励园中园建设主体,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园中园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低税额,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报批后,可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三)从园中园建设年度起两年内年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三年内超过50亿元、五年内超过100亿元,分别奖励园中园投资方2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园中园享受地方政府兑现的税收优惠政策时限顺延一年。

(四)对落户园中园的项目,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类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通过政府采购、打捆结算、招标等形式确定收费标准。

二、园中园人才引进和智力支撑政策

(五)对国家级及省级技术研发机构落户园中园,其研发项目在本地产业化销售收入达到100亿元,奖励1万平方米精装办公场所;销售收入达10亿元,补助相当于5000平方米办公场所的土建费用;销售收入达5亿元,提供3000平方米办公场所的土建费用。国家级检测中心落户园中园,奖励其5000平方米办公场所的土建费用。

(六)吸引市外的项目带头人、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高级技术工人到园中园创业发展。对园中园投资方高管和高端人才薪酬个人所得税实行“23减半,即按同级财政实得部分前两年实行全额奖励,后三年实行减半奖励。国家级科研院所负责人到园中园工作的以及项目负责人或项目业主到园中园工作达一年的,提供一套贴租120平方米住房,项目投产达效后奖励其一套120平方米住房。

(七)园中园技术工人培训费由所在地政府按政策全额补贴。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或技师以上中高级技术工人在园中园工作签定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贴租提供50平方米住房;签定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贴租提供80平方米住房。在园中园工作的外地技术工人,享受本市城镇居民待遇,其子女上学、就业享受优先照顾。

(八)园中园销售收入达到100亿元且符合相关条件的,推荐园中园开发方主要负责人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园中园建成区达1平方公里以上的,可为其亲属提供两个事业单位就业岗位。

(九)对有突出贡献的或引进紧缺的高级技工,为其配偶提供就业岗位。

(十)市外的专家、项目带头人、高级技工在园中园工作的,按每月补助一次往返交通费的标准发放政府津贴。

三、土地供应支持政策

(十一)建设用地置换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在全市范围内调剂使用。计划内指标、独立选址指标,优先保证园中园、集中区建设用地需求。对投资额1亿美元或5亿元以上的鼓励类产业转移重大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单列。

(十二)对投资0.5-1亿元且自签约之日起一年内投产达效并能达到相应销售收入(投入产出1∶1左右,下同)和税收(综合税率5%以上,下同)的加工制造类生产性企业,按照其建设用地的实际购地费用15%的标准,由所在地政府予以奖励。对投资1-3亿元、3-5亿元且在约定时间内投产达效并能达到相应销售收入和税收的,分别按照其建设用地的实际购地费用20%25%的标准,由所在地政府予以奖励。对投资超过5亿元以上且在约定时间内投产达效并能达到相应销售收入和税收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奖励。

(十三)在投资方已整体办理园中园土地权属手续的情况下,对投资方引进的其他入园企业,在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时,只收取证照工本费,所征收契税全额奖励给入园企业。

四、环保支持政策

(十四)建立快速审批绿色通道,简化建设项目三同时竣工验收监测程序,对一个企业有多个功能不同的环保设施排放口,采取随机抽测的办法,减少监测内容。环保审批报告书缩短为10个工作日、报告表缩短为6个工作日、登记表缩短为2个工作日。

(十五)对符合特定条件、属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如所在区域已通过规划环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可下降一个等次。

(十六)新建企业自身建有污水处理设施并达标排放的,将对其所征收的污水排污费纳入地方环保专项资金的部分,奖励给该企业用于污染防治。对产业转移项目环境监测服务费用按成本价收取。

五、金融促进政策

(十七)凡转移企业在原属地的资信评级结果和信用记录(外部评级结果和记录),市内各商业银行应予参照和使用,依据原有的资信评级结果和信用记录给予相应的信贷支持。

(十八)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一级分行或设立区域性后台中心,视金融机构规模类别,给予100-500万元奖励;设立二级分行的,视金融机构规模类别,给予50-100万元奖励;设立营业网点给予20万元奖励。对购买营业场地的,所交契税和前三年的房产税由政府进行全额奖励;对租赁营业场地的,所在地政府前3年贴租提供300平方米营业办公用房。

(十九)在我市设立村镇银行等地方性金融机构,除享受第十八条优惠政策外,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按三免两减半奖励。

(二十)对转移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的,给予100-300万元借款资助,企业成功上市后转为奖励。在企业上市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因对企业进行规范处理调整以往年度应税所得而应依法补缴的税费,省及以下所得部分奖补原企业股东。对发行债券融资成功的一次性补助工作经费20万元。对成功上市与成功发债的公司主要负责人分别奖励人民币20万元、10万元。

(二十一)对民间资本在池州投资创立的担保公司,年担保规模达到5亿元的,市政府一次性奖励20万元;年担保规模达到或超过10亿元,一次性奖励50万元。外地信用担保机构来我市开展业务,所交营业税全额予以奖励补助。

六、财政促进政策

(二十二)市、县区财政从2010年起每年分别安排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1亿元、5000万元,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类重大产业转移项目银行贷款贴息的扶持。

(二十三)加大对社会资本进行标准化厂房开发、建设、招商的支持力度,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在省级开发园区(含前江工业集中区)规划范围内,按照市下达的年度标准化厂房建设计划,新建一层标准化厂房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补助,新建二层及以上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补助。补助资金市、县(区、开发区管委会)各承担一半。补助资金分两次兑付,在规定时间内建成并通过工程验收的兑现一半补助,标准化厂房建成后一年内引进项目投产达效的兑现全部补助。标准化厂房闲置两年以上的,收回补助资金。中小项目原则上进入标准化厂房。

(二十四)转移企业在收购、兼并、重组我市工业企业过程中涉及存量土地、房产转让的,依法免费办理变更权属,免费办理水、电、气等过户手续。

(二十五)对鼓励类和拉动作用强的重大产业转移项目,承接地财政可给予贷款贴息补助。对投资额达1亿元以上的鼓励类产业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安全评价、消防等费用,由承接地政府给予补助。

(二十六)支持建设物流园区和外向型物流产业带,对新建物流园区、道路运输站场和物流配送中心等现代物流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和道路临时占用费,免收征地管理费。

(二十七)对以省政府名义表彰的有关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和环境等方面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十八)对经认定为新引进的国内外著名企业(集团、总部、地区总部)且在两年内销售收入达到10亿元、三年内达到50亿元、五年内达到100亿元,分别奖励投资方2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并分别奖励5000平方米办公场所的土建费用、10000平方米办公场所的土建费用、10000平方米精装办公场所,并结合实际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二十九)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公务产品,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前提下,要优先购买本地产品,特别是自主创新产品和节能环保产品。财政部门要将本地产品纳入集中采购目录。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在同等条件下必须优先使用本地产品。

七、附则

(三十)本规定包括科技创新促进政策,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三十一)本规定中同一奖项不重复计算,按最高限额奖励。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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