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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西省委关于建立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

2020年12月04日 10阅读 来源:江西日报 2019年02月11日 星期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的部署要求,根据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要求,现就建立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从更高层次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西工作的重要要求,深入落实省委“创新引领、改革攻坚、开放提升、绿色崛起、担当实干、兴赣富民”工作方针,建立健全全面规范的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加强人大和全社会对国有资产的监督,推进国有资产管理公开透明,为加强我省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奠定坚实基础,充分发挥国有资产在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使国有资产更好服务江西发展、造福全省人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国有资产的重大决策部署,始终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省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时,应由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及时向省委请示或者报告。 

——坚持依法治国。贯彻实施宪法和监督法、预算法、企业国有资产法、江西省实施《监督法》办法、江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依法报告、依法监督,严格依照法定权限,遵循法定程序,实现正确监督、有效监督。按照立法与改革相统一、相衔接的要求,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相关立法。

——坚持问题导向。将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贯穿于监督的全过程,从制度建设和技术创新入手,着力解决国有资产底数不够清楚、管理不够公开透明、人大监督所需信息不够充分和监督不够有力以至国有资产人为流失、无效损耗、效益发挥不充分等突出问题。

——坚持稳步推进。以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监督有力为目标,坚持从实际出发,先易后难,分类施策,区分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不同情况,逐步扩大报告范围、充实报告内容,实现全口径、全覆盖,不断提高监督实效,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二、报告方式和重点

省人民政府每年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上一年度全省和省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依法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同志进行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报告。

(一)报告方式

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年度报告采取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

综合报告全面反映各类国有资产基本情况。在每届省人大常委会任期内,省人民政府每年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综合报告,届末年份还应向省人大常委会口头报告。

专项报告分别报告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文化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在每届省人大常委会任期内,省人民政府每年向省人大常委会就1个专项情况进行口头报告。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文化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报告以省级情况为重点。

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文化企业)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对金融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文化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文化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权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控制的,纳入本单位核算,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国有自然资源是指相关法律规定的归国家所有的满足资产属性的自然资源,主要包括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国有森林资源等。矿产资源的具体名录由省人民政府依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决定。

各类专项报告在坚持全口径、全覆盖方向的基础上,遵循实事求是、分类施策、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工作方针,根据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的进展情况,可以就部分内容作单项重点报告。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文化企业)可以区分授权主管部门单项重点报告管理情况,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可以按照分类单项重点报告管理情况。

(二)报告重点

1.综合报告。主要着眼于摸清家底,完整准确掌握各类国有资产总体情况。报告重点是:

(1)全省及省级分类统计的上年末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负债等基本情况;

(2)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管理的措施和成效;

(3)与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重点相对应的有关情况; 

(4)国有资产管理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5)其他应当报告的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2.专项报告。根据各类国有资产性质和管理目标,确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重点。

对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文化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主要着眼保值增值、防止流失,对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主要着眼必须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报告重点是:

(1)企业国有资产总额、总体资产负债等基本情况; 

(2)国有企业的总体效益情况,包括营业收入总额、实现利润、上缴税金等情况,与上年同期增减变化情况,以及省级重点国有企业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情况;

(3)国有资本投向、布局和风险控制情况;

(4)国有企业改革情况;

(5)国有资产监管情况;

(6)国有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情况;

(7)境外投资形成的资产情况;

(8)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9)文化企业社会效益考核等情况;

(10)其他应当报告的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文化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主要着眼有效使用、避免浪费。报告重点是:

(1)资产总量、结构情况;

(2)资产负债总量情况;

(3)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情况;

(4)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

(5)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情况;

(6)其他应当报告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对国有自然资源类国有资产主要着眼节约集约使用、保护生态。报告重点是:

(1)土地、水、矿产、林木等自然资源总量、增减情况,以及分布状况;

(2)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情况,包括自然资源性资产产权界定、登记情况,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有偿使用及收益收缴等情况;

(3)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相关重大制度建设情况;

(4)其他应当报告的自然资源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三)报告编报

省人民政府编写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全省和省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要求,将本地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省人民政府汇总。相关部门单位受省人民政府委托负责起草报告和报告的具体工作。

1.省财政厅牵头负责全省国有资产报告的有关工作,并负责年度综合报告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专项报告的起草和报告的具体工作。

2.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国有自然资源专项报告的起草和报告的具体工作。

3.省国资委负责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文化企业)专项报告的起草和报告的具体工作。

4.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专项报告的起草和报告的具体工作由省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省人民政府委托相关部门负责。  

5.其他相关部门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完整提供其管理的国有资产现状及管理情况。

6.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文化企业)区分授权主管部门单项报告管理情况时,由相关授权主管部门负责报告起草和报告的具体工作。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按照分类单项报告管理情况时,由省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负责报告起草和报告的具体工作。

部门单位职能职责发生变化时,起草工作责任单位相应调整。

三、审议重点和程序

在省委的领导下,省人大常委会依据监督法、预算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精心组织审议,推进公开透明,实行全方位监督。

(一)审议重点

省人大常委会在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开展国有资产监督时,应侧重以下方面:

1.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有关国有资产重大决策部署和方针政策情况;

2.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3.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落实情况;  

4.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落实党中央和省委有关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改革方案的情况;

5.国有资本服务国家战略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提供公共服务、发展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保护生态环境、支撑科技进步等情况;

6.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兼并重组、破产清算等国有资产处置以及国有资产收益分配情况;

7.推进绿色发展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情况;

8.有关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9.其他与国有资产管理有关的重要情况。

(二)审议程序和监督方式

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确定年度议题。省人大常委会按照人大国有资产监督工作的常态性、系统性、周期性特征,制定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五年规划,确定审议专项报告的年度安排和年度议题,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2.前期介入。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预算工委)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了解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起草情况。按照要求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收集整理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交由有关部门研究并在报告中作出回应。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30日前,预算工委听取有关部门介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的主要内容,形成分析意见。

3.专题调研。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前,财经委、预算工委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专项报告的年度计划,围绕口头专项报告涉及的特定类别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组织开展专题调研或视察,根据调研或视察情况形成专题调研或视察报告。

4.初步审议。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20日前,财经委对相关部门提交的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进行初步审议,提出初步审议意见。开展初步审议时,可以请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参与初步审议,由财经委汇总形成初步审议意见。

预算工委协助财经委开展好初步审议工作,为省人大常委会对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审议和国有资产监督,做好参谋助手和服务保障。

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初步审议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10日前将修改后的报告送交省人大常委会。

5.听取和审议报告。省人大常委会根据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初步审议意见向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口头报告,专题调研或视察报告印发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报告时,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6.审议意见转办。听取和审议报告后,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将审议意见送省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省人民政府要坚持问题导向,将审议意见分解细化到相关部门研究处理和整改,要健全问责机制,加大问责力度,对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省人民政府一般应当在收到审议意见后2个月内,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研究处理情况以及存在问题整改和问责情况。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报告的,应当在6个月内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研究处理情况以及存在问题整改和问责情况。

7.审议意见跟踪督办。预算工委应当对研究处理和整改问责进展情况开展跟踪监督,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相关情况。省人大常委会在收到省人民政府提交的研究处理和存在问题整改问责报告后,交由预算工委分析、财经委初步审议,提出分析意见和初步审议意见,初步审议意见印发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必要时,省人大常委会可以安排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研究处理和整改问责情况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视情况需要可以综合运用执法检查、专题询问、满意度测评、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必要时可依法作出决议。省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期限内,将执行决议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三)通报和公开

省人大常委会按照监督法及江西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将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省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和整改问责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省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保密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内容除外)。审议报告和有关视察、调研等活动,可以邀请部分省人大代表参加,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回应社会关切。

四、组织保障

在省委的领导下,省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不断推进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规范化程序化。

(一)完善基础工作

省人民政府要根据改革要求,理顺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明确各类国有资产监管责任主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会计处理,制定完善相关统计制度,确保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国有资产报告结果完整、真实、可靠、可核查。加快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加快国有资产数据库建设,组织开展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和评估确认,统一方法、统一要求,建立全口径国有资产数据库,全面完整反映各类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等基本情况。积极发挥国有资产数据库的作用,通过数据联通和专业大数据分析,加强联网监督和异常预警功能,及时报告重大问题。建立全口径国有资产信息共享平台,与人大联网监督平台联网,实现政府和人大之间国有资产管理数据的互通、共享。

(二)加强审计监督

省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资产的审计监督,参照省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结合审计工作实际,有重点地对每年省人民政府口头报告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在财经委、预算工委开展专题调研、初步审议和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时提交审计报告,并督促整改,报告整改结果。

(三)健全人大国有资产报告监督机制

省人大常委会要从监督内容、监督方式和手段、监督环节等各方面入手,改进完善人大监督机制,强化人大监督力度。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要与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紧密衔接,特别是要与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部门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相结合,并积极创造条件,与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监督工作相结合,建立起多层次多角度、既相互分工又有机衔接的人大国有资产报告和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人大预算联网监督作用,提高国有资产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健全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加强相关职能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充实监督力量,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四)建立沟通协调机制

预算工委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定期举行工作会议,通报工作进展,交流工作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为省人大常委会加强国有资产监督提供服务保障。相关部门要研究建立国有资产日常报告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财经委、预算工委通报相关工作,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战略性重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等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事项,有关部门应当在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的一个月内,向财经委、预算工委通报。

(五)加强对市县的指导

省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市县人大常委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的指导。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市县人民政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各市、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立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2018年各设区市要争取建立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2019年扩大到有条件的县(市、区),2020年实现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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