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光
赋役指赋税和徭役,在封建社会,它们是正常运转的基本保证,也是人民身上沉重的负担。如何处理好两者的关系,是古代统治者面临的重要问题。瑞安赋役史上有两次重大改革,那就是明代“一条鞭法”赋役制度改革和清代“摊丁入地”赋税制度改革。
“一条鞭法”减轻百姓负担
明初瑞安县的赋役主要是田赋、外赋和丁役。田赋以田亩的多少和优劣为依据,每年分夏秋两次征收麦、米或钱钞。外赋主要有盐税、茶税、酒醋课、商税、渔税等,分别征收钱钞或实物。丁役以年龄的大小为依据,16岁至60岁为丁而服役。丁役有里甲、均徭、杂役之分,有的按户派,有的按丁派;它既可以人力充当,也可出钱雇人充任。
据明万历《温州府志·食货》记载,其时瑞安县岁征(含夏税麦、秋粮米等18个项目)米麦29024石、钞18610锭、银5142两,岁派(含麂皮拆解、药材等58个项目)银3374两,岁徭(含县预备仓斗级等43个项目)银5109两。除了米、麦、钞以外,银共计13625两,岁徭占37.5%。
明代的徭役名目繁多,百姓负担很重;再加上里甲书手作弊,分派不公,贫苦百姓深受其害。故清乾隆《瑞安县志·田赋》称,明时“岁徭者,如输当斗级、库子收头以及司、道、府、县各役支给等项,俱在正赋外另科图里,条款滋繁,纷纷弊起。”改革徭役制度势在必行。
瑞安县早在嘉靖四十五年(1566)就推行“均平银”,隆庆六年(1572)推行“十段锦”,万历元年(1573)改行“一条鞭”。据《明史·食货志》记载,“一条鞭”就是“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忆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
它的主要内容为:一是田赋和力役折银征收,这样实际上取消了力役,由政府雇人充役;二是将户丁负担的部分徭役摊入田亩征收;三是归并和简化征收项目,统一编排,将夏税、秋粮、里甲、均徭、杂役以及加派的贡纳等项目都折成银两,合并为一个总数,一部分按丁摊派,一部分按田赋摊派;四是赋役的征收解运由民收民解(里甲办理)改为官收官解(政府办理)。
“一条鞭法”不仅简化了赋役征收项目和手续,赋役负担比较均衡合理,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无权无势贫苦百姓的赋役负担;而且使徭役向定额化、摊丁入地化和货币化方向发展,最终实现赋役一体化,从而使中国赋役制度转变为赋税制度;它适应了商品经济勃兴的需要,使生产关系得到一些调整,农民的人身依附关系更为松弛,反过来刺激商品经济的发展。
瑞安实行“一条鞭法”等赋役制度改革在全国是比较早的。直至万历九年(1581),朝廷首辅张居正在浙江、江西等省试行的基础上,向全国推广实施该法。这是瑞安人民敢为天下先精神的又一证明。
“摊丁入地”有助生产发展
清代田赋的钱钞按银两计算,故叫地银;力役折银征收,故称丁银。乾隆《瑞安县志》还记载康熙二十年(1681),瑞安县除盐税、杂税等外赋外,岁征地丁银24081两,其中地银20934两,占地丁银的86.9%;丁银3146两,占地丁银的13.1%。岁征地丁米14765石,其中田土米13990石,占地丁米的94.8%;丁口米775石,占地丁米的5.2%。
随着清代土地兼并和土地集中进一步发展,贫富不均越来越严重,按丁数征收丁银的办法,将使丁多少地的贫苦农民越来越难以承受。因而普遍出现“或逃或欠”的情况,使得国家征收丁银发生困难,于是清廷对征收丁银的方法进行了改革。康熙五十一年(1712),瑞安开始实行“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办法,规定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作为每年征收丁银的依据。这样丁银额和丁数都固定下来,为“摊丁入地”创造了必要的条件。
雍正九年(1731),瑞安县实行“摊丁入地”的改革。将全县丁银3111两、米771石分别摊入到该县的每亩土地中去,从土地田赋中征收,而不再按人头征收。考虑到土地有种类、等级之别,故不直接按亩数平摊,而是按每两(石)地银计算应摊的丁银。各类土地的科则也相应调整为:上则田地园每亩征银6.266分、米3.207升;中则田地园每亩征银6.123分、米3.073升;中中则田地园每亩征银5.845分、米2.900升;下则田地园每亩征银5.558分、米2.706升;下下则田地园每亩征银5.050分,米2.314升;山、塘、荡每亩征银4.580分;新涨沙涂毎亩征银4.044分。这样,全县年征地丁银25565两,米15399石。
“摊丁入地”是中国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它取消了我国长期实行的人头税,使中国赋税制度由征收地银和丁银转变为征收单一的地银,大大简化了征税手续。而且由于丁银按人头数征收,贫苦农民占大头,所以,“摊丁入地”时虽然地丁银总额不变,但是实质上把贫苦农民的一部分税负转移到地主身上,因此,这一改革又有利于调动贫苦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助于生产的发展。此外,由于人民不再为避丁银而逃匿,也不再为添丁而有纳税之忧,这有利于人口统计和人口增长,有利于为国家提供了充足的兵源和劳力。
瑞安县“摊丁入地”的改革来之不易。由于这一改革把贫苦农民的一部分税负转移到地主身上,因此遭到地主的激烈反对。康熙四十年(1701),浙江布政使赵申乔主张“地丁原属两项,似不应地上加丁”,还下令镇压宁波府支持“摊丁入地”的百姓。雍正元年(1723),浙江“田多丁少之土棍”煽动数百人,“齐聚巡抚衙门,喊叫阻挡摊丁”,巡抚法海只得下令“暂缓均摊之议”。雍正六年,钱塘、仁和两县的地主在实行“摊丁入地”后,强迫佃户交租时,“每亩米加二升,银加二分,以助产主完丁之费。”
瑞安县“摊丁入地”顺利实行,反映了瑞安清代当政者和人民顺应时代潮流的勇气和胆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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