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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我市侵财类案件同比下降11.5%

2020年12月17日 10阅读 来源:温州日报 2014-05-07 00:00:00

本报讯 (潘林昶 周正 刘宏宇) 市公安局昨日通报,温州警方打击侵财犯罪工作取得可喜成绩:今年1至4月,全市侵财类案件同比下降11.5%,其中“两抢”案件同比下降61%,盗窃案件同比下降10.1%,电信诈骗案件同比下降11.3%。

近年来,温州警方始终把打防侵财犯罪作为关注民生、保障民生的重要举措,以大要案件、民生“小案”和职业性犯罪案件为重点,打防并举,攻大案、破小案、打类案,有效提高了对侵财犯罪的打击、追赃和控案成效。

针对跨区域、系列性团伙和职业犯罪,温州警方采取区域合作和多警种联动方式,强化警力配置,有效提升了集群打击、集中统一收网,以及破重特大案件的实战效果。同时,通过视频监控网络和视侦专业队伍建设,加强专业手段应用,开展专业研判、专案经营。截至目前,通过合成作战破获各类刑事案件500余起,刑拘对象400余名,摧毁团伙50余个,抓获各类逃犯45个;全市利用视频侦查手段突破各类侵财案件400余起,包括一批全省乃至全国知名的重大系列性团伙案件。

今年截至5月5日,全市共刑拘侵财对象2364名;其中刑拘盗窃对象1885名,“两抢”对象298名,诈骗对象181名;摧毁各类侵财犯罪团伙263个,侦破系列性案件187串,其中5人10案以上团伙25个。

打折买回来的衣服,成分却与标牌不符,消费者状告商场索赔——

价格打了折,质量也跟着

打折,是商场吸引消费者的不二法门。可打折出售的产品和正价产品质量是否一致?很多消费者心中都有过这样的疑问。

朱小姐就较一回真,结果发现自己从商场打折购买的衣服,面料与标牌上的成分标注并不吻合。一怒之下,她把商场告上法院,要求商场返还购买服装费用、检测费用和赔偿款共计830元。

5月5日,法院受理该案,将择期开庭审理。

本报记者 缪眎眎 通讯员 鹿轩

事件回顾: 打折衣服标牌“注水”

3月27日,市区某商场,朱小姐看到某品牌服饰在做打折促销,原价399元的衣服打完折才120元。朱小姐说,她仔细看了下衣服标牌,上面标注成分为90%棉、10%氨纶。她觉得料子很好,价格也便宜,于是把它买了下来。

买回去后,朱小姐又去附近小店转了一下,发现类似款式和质量的衣服要贵很多,她开始怀疑衣服的质量。

4月3日,她拿着衣服到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进行检测,检测费用210元。结果显示,衣服含棉量为76%、锦纶24%。

朱小姐认为,衣服标牌上的成分与实际面料不符,商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场返还购买衣服的120元、检测费210元、支付赔偿款500元,合计830元。

抽检显示: 成分乱标现象普遍

昨天,某商场一婴儿服装店正在打折促销,记者随手翻看店内婴儿内衣,发现几乎所有标牌上都标明“100%棉”。营业员说,凭借她多年卖衣服的经验,只凭手感就能判断是否纯棉。她说:“纯棉衣服比较柔软,而含锦纶等成分的衣服表面比较光滑。”

记者查看《2013年温州市工商局流通领域服装质量监测公告》,发现去年第四季度在对银泰百货、开太百货、温州时代广场、瑞安时代广场、财富中心和万达广场6家大型商场服装专柜及6家服装专卖店经销的81批次服装进行的监测中,不合格的有46批次,原因就包括使用说明(标识)不合格和纤维含量不合格。

有关人士表示,标识是消费者购买衣服最直接的信息,如果信息错误将会误导消费者对产品质量信息的了解和选择,容易引发纠纷;而纤维含量项目主要评价产品的面料成分与其明示标注的符合性,目的是规范企业明示行为,避免虚标纤维以次充好。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保分局局长陈朝霞说,市民在消费时如果遇到像朱小姐这样的问题,可以直接拨打12315投诉。工作人员会根据情况进行调解,如果发现商家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会启动行政查处程序立案查处。如调解不成,可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记者随机采访一些市民,他们表示要想证明标注成分与实际是否相符太麻烦,专业鉴定机构收取的鉴定费通常比衣服还贵,令大多数想维权的人望而却步。

律师说法: 打折产品仍属保护范围

浙江省攀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罗明江说,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如果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已明确表示产品有瑕疵,但不会产生伤害人身、财产等重大伤害的处理产品,可以免责;但因换季、促销进行打折的正常产品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保护范围。

同时,《产品质量法》中提到:“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也就是说,一旦打折产品出现面料纤维含量随意乱标,同样属于消费欺诈,消费者可以向生产商或销售商要求赔偿。

关于赔偿金额,罗明江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到,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损失,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为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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