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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温父母状告六名驴友案昨开庭

2020年12月17日 10阅读 来源:温州日报 2014-05-16 00:00:00

14岁男孩小温在穿越苍南莒溪大峡谷时,意外失踪死亡,这是去年下半年令全城人为之悲恸的一则新闻。

今年3月底,小温父母委托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温正搭,正式向同行的六名驴友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六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15万余元。

昨天上午,该案在苍南法院开庭审理,第二审判庭里坐满了从全省各地前来旁听的群众。

9时20分,庭审正式开始。最后离开小温的徐某和发起人吴某都请了辩护律师代为辩护,其余人选择自己辩护。

5个多小时的庭审过程中,小温母亲攥紧纸巾,始终以泪洗面。儿子的离开,带给她无法忘却的自责和伤痛。

案件回顾

路遇水库驴友分两队 14岁的小温失踪死亡

据原告提交的民事诉状,去年6月,吴某在自建QQ群内发起活动通知,小温和母亲等人报名参加。6月23日,吴某带领驴友向莒溪大峡谷行进,途中遇水库,因有三名队员不习水性而分成两队,一队沿水库陆路绕行,一队游泳穿过水库。其间,吴某、徐某等四人带小温走水路。途中,徐某和小温掉队,留在峡谷过夜,次日凌晨5时徐某独自离开,将小温留在峡谷内。最终小温失踪并被发现死亡。

庭审过程中,审判长将本案案由变更为“生命权纠纷”。之后,原被告围绕以下三点展开激辩:

1.小温死亡后果的造成,各被告是否存在过错;

2.在涉案的户外活动中,当小温与母亲分开后,各被告是否承担委托监护责任;

3.赔偿主体如何划分?赔偿范围及标准如何确定?

以下为原被告部分说法,记者加以整理——

原告代理律师温正搭:

“各被告与小温存在委托监护关系,队员间有相互救助的义务”

委托监护,指根据法律规定享有监护权、承担监护义务的监护人,因有正当理由而委托他人在一定期限内代为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根据相关法规:“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

本案中第一监护人是小温母亲,但在水库分开时,小温母亲将临时监护权委托给徐某等四被告后,委托监护关系正式成立。临时监护人有义务履行对小温的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保障义务,应承担起保护小温人身安全的充分注意义务。但事实上,各被告未履行好临时监护义务和队员间相互救助的义务,且在穿越过程中,对小温的死亡存在过错及不当之处,应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

对于被告提出的“AA制户外自发活动中风险自负”概念不适用本案。“风险自负”中的“风险”一般是指自然力致害风险,而本案的损害后果则是属于人为致害风险。

被告徐某(辩护律师代为辩护):

“我与小温分开,是为了寻找通信信号进行救援”

首先,徐某不是这次活动的组织者,是作为户外爱好者独自报名参加的;其次,徐某和小温母亲是工友,在多次的微信和QQ聊天中,均已明确提醒并告诫活动存在难度和危险;第三,在驴友分成两队时,小温母亲对小温想要游泳穿过水库的做法不加阻止,还将其登山鞋换成洞洞鞋,取走手机等重要户外装备;在小温和徐某掉队的情况下,发起人吴某等三名驴友仍顾自前行,导致小温和徐某在峡谷中迷路,才发生后来的悲剧;徐某为小温提供食物、披上衣服,最终和小温分开是为了寻找通信信号对他进行救援,碰到救援人员后他已准确告知小温所在地点,并多次进山参与救援。

被告吴某(辩护律师代为辩护):

“AA制户外自发活动不等同于商业或专业户外活动”

这是一次户外爱好者基于相同兴趣自发组织的AA制户外自发活动,具有临时、自由的特点。本案中,吴某是发起人,但不等于组织者,没有盈利或得到任何相关利益。活动中,吴某没有不恰当或违法的行为,已履行照顾义务和搜救义务,但户外活动有一定未知性和不可控制性,人员失散时有发生。小温和徐某掉队后,吴某等人一直大声呼喊,但没有找到,不得已先走出峡谷。得知小温仍滞留峡谷,吴某随救援人员回去搜救。

而且,吴某等人不是小温的监护人,依法不承担监护责任。法律规定,委托监护承认的要件是:1.父母因外出务工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2.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3.委托监护时父母应当征询未成年人子女的意见,并将委托监护的情况告知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委会及政府学校等。

被告同行驴友李某:

“我知道有未成年人参加后,进行过劝阻和提醒”

李某提供了一段由多名被告签名确认的对话,并称在后期救援中将救援设备头灯给了民警——

李某:峡谷很难走,小孩子不能进去。

小温母亲:上个星期天我就带着孩子走了瑞安某峡谷,我孩子很厉害的。

李某:那峡谷较好走,这峡谷很难,要游泳、溯溪、攀岩,小孩不适合。

小温母亲:我知道很难,但我孩子很厉害的,绝对没问题。

《14岁男孩莒溪大峡谷神秘失踪》后续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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