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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建议

2020年12月09日 10阅读 来源:温州日报 2013-06-17 00:00:00

人民调解扎根于基层,耗时短,成本低,程序快速、便捷,社会效益高,是一项极具中国特色,饱含深厚中华文化底蕴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而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对促进我市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格局的构建,推动“三生融合·幸福温州”建设都有积极而深远的意义。

一、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现状分析

我市人民调解工作贯彻落实调解优先原则,积极发挥“第一道防线”的基础性作用,及时将纠纷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据我市司法局相关数据显示,2010-2012年10月底,温州市人民调解组织共受理各类矛盾纠纷119328件,调解成功116956件,调解成功率为98.01%,协议赔偿金额23.9亿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但笔者认为,人民调解工作在我国社会转型、变革中能发挥的作用还不仅仅如此,极高的调解成功率仍没有缓解基层法院诉讼案件逐年递增的上升趋势,司法系统人手吃紧问题仍然十分突出,而人民调解制度本身也面临人员不足、资金紧张、组织联系松散、调解程序不完善、调解水平参差不齐等等诸多问题。

二、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专职调解组织人手不足。据2012年统计数据显示,我市共有人民调解员25796名,其中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专职人民调解员407人,仅占总数的1.58%,乡镇(街道)专职人民调解员288人,仅占总数的1.12%。面对数量逐年上升的纠纷案件,专职调解员的缺少无疑也制约着调解制度的发展。

(二)专职调解员待遇不高。据年度统计调查数据显示,2012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0087元,其中不含私营经济的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0813元。而据温州人才网招聘公告显示,编外专职调解员的年工资也仅保障不少于4万每年。笔者认为,工资福利待遇不高是导致专职调解员人员不足的直接因素之一,有关部门在福利待遇方面可以出台进一步帮扶政策或补贴、奖励制度。

(三)调解人员专业水平有限。在实务操作中,部分当事人认为调解必然的需要一方妥协,需要一方当事人放弃牺牲自己的部分权利委曲求全,才能换来调解协议的达成。该调解员是否值得信赖,是否偏帮对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否损害了自身利益,都是纠纷案件当事人所忧虑的。因此,调解员的专业素养能否取信于当事人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调解案件的结果。但目前浙江省乃至全国都未对人民调解员的选聘资质进行规范评定或考核,调解员的业务培训也没有质或量的限制,人民调解员整体调解水平普遍不高。

(四)各调解组织各自为战,缺乏宏观指导。我市调解组织虽然分布广泛,但缺乏有效便捷的统一管理制度,乡镇、街道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与各行业协会的调解组织之间缺乏信息沟通与交流合作,调解过程从咨询,案件受理,确定调解员到调解协议签订,都是凭借自身组织规则运作,难免给当事人留下杂乱无序、不专业的负面印象。

三、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建议与对策

(一)吸纳法学人才,注重素质提升。与温州本地高校如温州大学、温州医科大学等法学专业建立调解员定向培养项目,培养优秀青年法学人才加盟大调解体系。积极吸收退休法官、检察官、律师或其他经验丰富但退居二线的法律工作人员充实大调解队伍,提高调解员整体法学素养。

(二)加强技能培训,提高整体水平。调解不像诉讼严格地追求程序公正,反而更加注重灵活和技巧。比如,在一些街坊邻里纠纷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该多使用通俗易懂、脍炙人口的谚语方言或经典故事,这样更具说服力和感染力。在调解员培训时,除了基本法学知识培训,也要注重加强综合素质培训,只有不断提升调解人员的自身人格魅力,才能赢得当事人的信任,驾驭调解现场气氛。

(三)坚持科学调解,强化程序管理。调解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当事人双方互相勾结,以调解为手段损害第三人或公共利益的行为。因此,必须加大对调解协议的审查力度并将调解过程详细记录存档,防止当事人恶意调解损害他人利益。

(四)加大财政支持,允许自主收费。加大对人民调解组织的财政支持,在人员编制、基础设施以及经费开支上给予充分保障。另一方面,职业调解的萌芽也预示着部分调解案件将会走向市场化道路,适当允许相对独立的行业性、专业性调解机构参照法院立案诉讼费标准收取一定的调解费用,可以更加有效的壮大调解队伍,减少我市财政负担,推动我市经济发展。

(五)做好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衔接工作。调解协议经法院司法确认后,可等同于裁判文书,获得申请强制执行的效力,这对整个调解制度而言可以说是点石成金的重要环节。为此,各调解组织要与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做好衔接工作,对协议内容有履行期限或履行仍有难度的纠纷案件要及时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并对一方当事人不自觉履行协议的案件做好申请强制执行的准备工作。

(六)积极与法院搭建诉调对接平台。人民调解组织可以在法院设立专门联络站点,对无法调解成功的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选择进入司法诉讼程序,避免当事人“私下”解决而导致矛盾恶化,同时也警惕强制调解剥夺群众诉讼权利。

作者单位: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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