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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跟团游将有哪些变化

2020年12月17日 10阅读 来源:温州日报 2013-09-05 00:00:00

本报记者 孙余丹

新《旅游法》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昨日,我市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宣传贯彻会议,对相关法律条款进行解读。记者了解到,新法实施后,全省将统一开展执法检查,以往“零负团费”、“自费项目”等低价团乱象有望终结。

新法带来哪些具体变化?对此,浙江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副所长黄恢月给出解读。

钱要花得明明白白

案例:市民刘女士报了一个韩国游低价团,结果一圈玩下来,自理项目和购物竟花了比团费多一倍的钱。回来后,刘女士直抱怨“因小失大”。

看变化:新《旅游法》第九条规定,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这意味着,市民在签订合同时,就清楚明白旅游行程、项目的具体安排、入住饭店的情况以及乘坐的交通工具等信息。”黄恢月说。

在以往的低价团中,旅行社依靠安排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项目,以回扣冲抵利润。新法第三十五条明确指出,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者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新法实施后,旅行社团费将采取一价全包的方式,即消费者签订合同付款后,整个行程内不再“被花钱”。

“旅行团的涨价,实际上只是回归到合理水平。”黄恢月认为,乱象整治会带来“阵痛”,但有利于旅游市场的长久健康。

投诉受理不再“踢皮球”

案例:市民王先生一家去某度假村玩,不料王先生的手机在度假村里被偷了。王先生向旅游质监部门投诉,由于职责不清,度假村管委会、当地派出所等各部门均不受理,王先生只能自认倒霉。

看变化:今后,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发生权益受损,都将投诉有门。新《旅游法》第九十一条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黄恢月表示,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有利于方便旅游者投诉,也适应旅游纠纷异地性、需要尽可能快速解决的特点。在接到投诉后,如果属于自身职责范围的,机构就自行处理,否则可以转交其他部门处理,并对处理情况跟踪了解,最后答复投诉人。

旅游出行更安全

案例:邮轮团夏季出行是否会遭遇台风,这让旅行社着实纠结。向旅游质监所求助,主管部门也无法给出意见。近年来,国内外影响旅游安全的各种不确定因素增加,甚至还出现了万名游客被困地震灾区、千名游客滞留海外等事件。

看变化:为破解旅游安全管理工作难题,新法第七十六条明确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第七十七条则规定国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的级别划分和实施程序,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各地将加大对旅游目的地突发事件监测、评估工作力度和安全风险提示,及时向旅游者发布相关风险信息。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将根据我国现有的安全风险级别划分方法,在综合各方面风险级别的基础上,划分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等级,并正式公开相关信息。

另外,新法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给出安全说明和警示,包括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等。

做文明的旅游者

案例:此前,不少著名景区或者文物上频现“到此一游”,游客素质问题掀起热议。旅行社导游李爱表示,一些游客喜欢在景点留下点什么,之前自己也对这些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说多了反而引起游客不满。

看变化:新法从旅游者自身和导游两方面进行了规定。如第四十一条,导游和领队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第十三条则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对于刻画、涂污或者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行为,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警告、罚款或拘留等处罚。” 黄恢月表示,我国旨在通过这些法律规定,对旅游者文明行为的综合引导机制进行探索和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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