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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检察机关公布法律监督十大典型案(事)例

2020年12月16日 10阅读 来源:宿迁日报 2019/01/10

近年来,全市两级检察机关按照“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总要求,充分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通过办好每一起案件,提升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增强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仰。日前,宿迁检察机关公布了法律监督十大典型案(事)例。

【基本案情】

2017年,泗洪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社会闲散人员引诱、介绍未成年在校女学生卖淫的案件中,发现涉案女生所在学校安全自护等课程缺失、校园保卫制度执行不到位、部分宾馆不按规定执行住宿和会客登记制度、部分网吧违规接纳并留宿未成年人等问题。该院经调查,提出了应当高度重视相关情况并完善监管的检察建议,获市县两级党政主要领导的关注,推动全县范围内开展校园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清查校园周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典型意义】

在办理本案中,检察机关发现涉案学校的教育、管理存在缺陷,相关行业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不到位。为此,检察机关结合办案,有针对性地提出检察建议,得到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推动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和法定义务,组织专项打击治理。专项行动中,40余家旅馆、洗浴场所和10余家网吧被依法查处整顿,3家无资质的“黑网吧”被关停。检察机关在对被害女学生开展心理疏导等正向引导教育的同时,在全县中小学校开展“呵护花蕾——女童防性侵行动”巡回宣讲活动,有效提升在校女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

泗洪县人民检察院“办案中强化监督,

及时消除影响未成年人成长隐患”

——入选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事)例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至2017年2月期间,王某在其位于泗阳县众兴镇汽配城内的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内,先后安排16人往其建立的多个网站上传大量淫秽色情图片,并投放广告从中获利,累计上传淫秽图片超过13万张,获利130余万元。张某、郑某某等人在明知王某建立的网站存在淫秽色情内容的情况下,仍在网站投放广告并从中获取利润,累计提供资金130余万元。

2016年底,郑某某为了广告宣传,向周某某索取公民个人信息。周某某明知上述情况,仍将其从所在公司电脑内获取的公民信息、住址、电话、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计5000余条提供给郑某某。

泗阳县公安局于2017年6月17日以王某等30人、网络传媒有限公司等3家单位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向泗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7年9月7日,以郑某某等4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2017年9月18日,两案并案处理。经泗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对王某等29人分别以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典型意义】

该案社会影响较大,系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与公安部共同挂牌督办。检察机关在办理本案过程中,注意到不同行为人主观故意不同,如果仅因行为人作为公司员工,明知上传图片系淫秽图片,对所有行为人均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则会出现打击过重、罪责刑不相适应的情况。因此,在情节的认定方面,承办人充分细化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目的,结合“快播”案等案件,对行为定性和量刑幅度进行精心研究,把握好罪刑相适应问题,并在审查起诉和庭审过程中释法说理,取得较好社会效果,全案无人上诉。

泗阳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王某等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入选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公布的“净网2018”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杨某某以给人看“风水”为业。2016年6月至9月间,杨某某利用网络聊天工具,先后多次分别以双重身份与3名未成年被害人聊天,诱骗确定“恋爱”关系,诱骗三名被害人多次与之发生性关系,并制作视频、照片。后以将视频及照片发布于网络或告知被害人家人等手段,威胁被害人继续与其发生性关系,并致其中一人怀孕、堕胎。2017年1月3日,杨某某被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3月3日,由泗阳县公安局移送至泗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7月3日,由泗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至法院。最终,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被害人均为父母在外地工作的学生,自我保护意识较差,容易被骗,不愿意采取法律手段维权,且在案发后深受本案影响,产生心理阴影,不愿重返校园。面对被告人最初只承认部分犯罪事实的情况,检察机关立即开展自行侦查,赴异地询问被害人,完善证据链。其后,检察机关及时联系当地教育部门,为被害人办理转学事宜,并对特困被害人发放救助金。征得被害人家人同意后,检察机关安排专业心理咨询师为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帮助被害人摆脱心理阴影。同时,检察机关在全县中小学及幼儿园开展“阳光护航”女童防性侵主题教育活动。

泗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算命先生”网聊诱奸案

——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利用互联网侵犯未成年人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宿迁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多名未成年人被强奸案中发现,被告人先后对14名未成年人实施奸淫23次,其中11人系某校在校学生。为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该院针对学校管理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漏洞,向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分析了学校及主管部门存在教育职责履行不全面、日常管理不到位、行为规制约束不到位三方面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典型意义】

该检察建议得到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批示要求教育部门高度重视,拿出有效措施进行整改,要求公安等部门加大打击力度,营造安全的校园环境。教育部门对该校及其直接主管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促成三级教育部门开展专项整改行动,建立了适龄未成年人辍学信息向家庭通报、家校合作、留守儿童结对帮扶等多项制度,并落实在该校设立警署、在全市各校开辟教育阵地等具体举措,全力营造安全健康的校园环境。

宿迁市人民检察院就未成年人保护问题

向市教育局发出督促履职检察建议

——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优秀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至2014年5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欧某某在承建泗洪县某单位办公楼项目过程中,违反工资支付约定,在取得发包方工程款之后,仍然不支付农民工工资,拖欠赵某等42人工资超过16万元。2016年12月13日,欧某某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欧某某被批准逮捕。

2017年1月10日,泗洪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检察官在看守所例行约见了犯罪嫌疑人欧某某,发现欧某某对自己拖欠农民工工资一事非常懊悔。同时,欧某某表达了希望家人尽快偿还拖欠的工资,争取能够回家和家人一起过年的想法。经过综合分析,该院于2017年1月16日对该案的羁押必要性进行立案审查。

2017年1月16日,泗洪县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送达了《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犯罪嫌疑人欧某某得知可以对其取保候审后,主动提出要偿还所有拖欠工资,并向各位农民工表达深深的歉意。犯罪嫌疑人欧某某取保候审后,42名农民工从欧某某处陆续领取了应得的工资,并签下谅解书,希望办案机关对欧某某从宽处理。

【典型意义】

该案件不仅涉及政府机构的办公楼工程建设、农民工讨薪问题,且涉及的人数多,社会影响较大。本案变更对犯罪嫌疑人欧某某的羁押方式,不仅促进了案件快速、准确办理,也帮助被欠薪的42名农民工追回了工资。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不就案办案,而是积极做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

泗洪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欧某某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

——入选全国羁押必要性审查精品案件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宿迁市政府、徐州市政府和淮委沂沭泗水利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禁止在骆马湖水域非法采砂的通告》,决定自2015年6月1日起,骆马湖水域全面禁止采砂。2015年8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高某等人明知骆马湖已全面禁止采砂,但为获得非法利益,通过贿买监管人员的方式,组织他人在骆马湖水域非法采砂,涉案金额超过4000万元。资金流主要通过犯罪嫌疑人施某某以及张某进行中转。

在审查该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涉案的张某银行卡记录中有多次向段某某、吕某某、闫某某打款的书证,承办检察官意识到可能涉嫌其中部分非法采砂收益的分配。经调查证实,段某某在骆马湖六号标水域非法采砂,共计价值167万元;吕某某在骆马湖戴场水域非法采砂,共计价值263万元;闫某某在骆马湖戴场水域非法采砂,共计价值480万元。

经查证,段某某、吕某某、闫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禁采区擅自采砂,情节严重,涉嫌非法采矿罪,均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2017年8月15日,沭阳县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2017年8月28日,公安机关对上述三件非法采矿案立案侦查,对三名犯罪嫌疑人采取相关强制措施。

【典型意义】

本案系非法采矿司法解释出台后的江苏省首例批准逮捕案件,对全省类似案件有指导意义。一是全省检察机关召开非法采砂类案研讨会,经研讨形成了此类案件办理的统一意见。二是在办理过程中发现了职务犯罪线索,既对涉案管理单位敲响了警钟,也对检察监督能力的提升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三是对非法采砂犯罪活动的持续打击和取得的明显效果,让群众看到了检察机关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决心和能力。目前,涉案水域的环境资源已得到较好保护,群众感受到了司法成效。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段某某非法采砂系列案件

——入选全省“两个专项监督”典型案件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期间,虞某某在未经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组织沈某等人生产、包装假冒洋河蓝色经典系列、洋河大曲蓝瓷等品牌白酒用于销售。公安机关在其制假窝点内查获大量假冒洋河酒,非法经营数额超过39万元。另查获大量假冒包装材料、散包装酒及气泵、打码机等。经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7年10月25日,宿城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虞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宿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知识产权类犯罪案件过程中,突出专业化办案,精准打击知识产权领域犯罪。该院开通知识产权案件“绿色通道”,挂牌成立全市首个知识产权保护检察服务中心;成立了知识产权专门办案小组,推行集侦查监督、审查起诉、民事行政检察于一体的“三合一”工作模式;设立知识产权专职联络员,实现了检企“零距离”沟通。

宿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虞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入选全省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份,在洪泽湖禁渔期,马某某等三人分别在泗洪县太平镇成子湖水域,多次采用拉网方式非法捕捞螺蛳。三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渔业资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负有对渔业资源损害进行索赔职责的原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未对马某某等人的行为依法进行索赔,可能怠于履职。

2017年3月22日,泗洪县人民检察院向当时的省海洋与渔业局提出检察建议:向马某某三人索赔。收到检察建议后,该局高度重视,派员专程到泗洪县人民检察院进行沟通了解,并对洪泽湖底栖生物,特别是螺蛳资源进行调查,进一步确定了捕捞螺蛳造成的损失,听取了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专家的意见,决定采取由马某某捐赠资金以放流苗种的形式对生态进行修复。2017年4月21日,款项补缴到位;4月27日,现场放流花鲢鱼苗2.5吨、螺蛳10吨。

【典型意义】

为切实保护生态环境资源,基层检察院向省级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职责。这是基层检察院在打击破坏生态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敢监督、敢作为、敢担当的表现,也是省级行政机关依法支持配合基层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典范。省政府于2016年12月6日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处于探索阶段,该检察建议促进了有关部门做好试点工作,有效保护了生态环境资源。

泗洪县人民检察院针对渔业资源损害索赔问题

向原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发出检察建议

——入选全省十大精品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至3月期间,仲某在沭阳县盗伐树木444棵,其中253棵盗伐自具有特殊价值的生态公益林,严重破坏了林业生态环境。2017年3月7日,经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仲某犯盗伐林木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4万元。但案发后,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未依照森林法有关规定,对盗伐者作出责令补种或代为补种树木的行政处理,导致林业生态资源处于受侵害状态。

经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2017年9月29日,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相关部门发送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采取相应行政措施,以修复受损的林业生态资源”。相关部门在法定期限内拒不作出行政处理,导致生态受损状态仍在持续。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宿城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2018年4月2日,该案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当庭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在检察机关的督促下,受损生态逐步得以修复。

【典型意义】

该案的成功办理,对检察公益诉讼新职能起到很好的宣传作用,对行政执法机关有很深的触动,践行了精准办案、办典型案的工作要求,实现了“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的办案效果和普法目的。刑事处罚后行政处理再发力,“零起点”办出“精准度”。作为宿迁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检察机关主动作为,在无借鉴、无参考的情况下,紧扣公益保护和督促履职成功办理该案,让行政执法机关“刑事处罚后不再行政处理”的观念得以转变。

案件办理与普法宣传齐头并进,“小案件”办出大影响。将庭审现场变成普法课堂,实时普法、精准普法,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负责人等180余人列席旁听了庭审。

宿迁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

——《检察日报》头版头条以《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为题报道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泗洪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秦某某(已判刑)涉嫌诈骗一案中发现,秦某某多次供述在2012年5月至8月期间,哥哥秦某飞指使其和秦某祥(已判刑)骗取出库单冒领价值184万元的电力物资,并由秦某飞联系他人收购获取赃款。

秦某飞具有重大作案嫌疑,但仅有秦某某供述,并无其他相关证据印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当即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在综合分析证据后,于2016年3月18日向公安机关发出《应当逮捕被告人建议书》,建议公安机关在进一步补充证据后,将秦某飞提请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建议书发出后,泗洪县人民检察院积极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

2017年6月14日,泗洪县人民检察院以“零口供”对秦某飞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年11月6日,该院以诈骗罪对被告人秦某飞提起公诉。2018年5月28日,法院判决秦某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积极探索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机制,以微小监督线索为突破口,积极开展自行侦查补充证据,前后三次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完善证据链,最终以“零口供”追捕被告人,充分体现该院探索自行侦查、引导侦查的良好工作成效。该院以“零口供”纠正漏补被告人,并使其获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有效树立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威,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取得了双赢多赢共赢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本版组稿:臧宏年 陈颖

泗洪县人民检察院自行补充证据,以“零口供”追捕的

一名诈骗潜逃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检察日报》头版以《同案犯均已获刑,不认罪就能逃脱罪责?》为题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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