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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扬:在“两法衔接”的路上探索前行

2020年12月14日 10阅读 来源:宿迁日报 2018/07/12

■ 本报记者 蔡云兵 通讯员 臧宏年

蓝天,白云,骆马湖碧波荡漾,微风中绿叶婆娑。

欣赏着眼前的美景,趁着休息带家人到骆马湖畔游玩的刘扬心中难免有点“小激动”,尤其是当孩子问起为何看不到桅杆高高的采砂船时。对于孩子的疑问,刘扬笑着回答:“这里面有我们监督的成效。”

或许孩子并不理解父亲所说的“监督”是指什么,多数市民也可能会对这样的回答感到疑惑,但是,在骆马湖、洪泽湖“两湖”禁采工作中,在护卫宿迁的蓝天碧水净土乃至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等方面,刘扬和他的同事付出了很多。

“小案”不小,关键是如何办好

刘扬是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助理检察员,第十五届“宿迁市优秀青年”称号获得者。2011年以来,他负责全市检察机关“两法衔接”工作,总结开创了“并轨监督”机制。

“所谓‘两法衔接’,就是检察机关通过实施监督,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进行衔接,旨在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等社会管理问题。”刘扬告诉记者,通过“两法衔接”,一方面可以规范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另一方面,可以督促司法机关提高案件办理效率,从而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众的权益。

今年1月24日,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17年度保障民生十大典型案例和十大优秀案例,其中有一起案例尤其引人关注——泗洪县检察院向省海洋与渔业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渔业资源损害索赔职责。

“如果从案值来看,这起案件并不大,甚至可以称为‘小案’。”刘扬介绍说,2016年3月,三名犯罪嫌疑人在洪泽湖封湖禁渔期拉网捕捞螺蛳。负责该案的泗洪县检察院在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的同时,发现负有渔业(淡水)资源损害索赔责任的省海洋与渔业局未依法对该案中损害渔业资源的行为进行索赔,可能存在怠于履行渔业资源管理职责。

如何让案件办理产生更好的效果?刘扬和市、县两级检察院的同事进行了细致深入研究。2017年3月22日,泗洪县检察院依照《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向省海洋与渔业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向三名犯罪嫌疑人索赔。

“检察建议通常是由级别对等的检察机关向行政执法部门发出,‘越级’发出检察建议,此前在我省并未有过。”刘扬告诉记者,收到检察建议后,省海洋与渔业局专门安排工作人员对洪泽湖底栖生物特别是螺蛳资源进行调查,并于2017年5月14日回复:经过调查以及咨询专家意见,决定向三名犯罪嫌疑人索赔,以放流苗种的形式对生态进行修复。

“小案”不小,关键是如何办好。这起案例不仅有效打击了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还为其他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树立了标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

提前介入,一举打掉“保护伞”

对于到宿迁旅游的人来说,草长水清、湖美鱼肥是骆马湖的“亮点”;而对于宿迁人来说,曾经屡禁不止的非法采砂是骆马湖的“痛点”。

多年来,受暴利驱使,在宿迁和徐州的骆马湖水域有非法采砂船851艘,年开采量约1亿吨。大量采砂船无序私挖滥采,导致骆马湖水质持续恶化,堤岸坍塌,20余座岛屿消失,对防洪、供水、航运和生态环境都带来严重影响。

为此,2015年5月,宿迁市政府、徐州市政府和淮委沂沭泗水利管理局联合发布通告:骆马湖水域全面禁止采砂。随后,水利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江苏省政府、山东省政府又联合发文,规定骆马湖等水域全面禁止采砂。

但是,通告发出,非法采砂仍屡禁不止。

“我们在监督行政机关执法时发现,个别行政执法人员充当起非法采砂的‘保护伞’,通风报信,违规执法。”刘扬告诉记者,甚至有的采砂船被查获后,仅对无关紧要的部位进行拆解,船主花很少的钱修复后便继续非法采砂,“修船花费千余元,非法采砂一晚上获利五六万元,如此大的诱惑,导致非法采砂禁而不止。”

2017年初,市检察院指派沭阳县检察院对骆马湖非法采砂系列案件进行检察监督,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的方式,就该系列案件的证据标准、法律适用等提供指导,对33名犯罪嫌疑人依法批准逮捕,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3件3人、增捕2人。同时,检察机关严查非法采砂背后的职务犯罪,在案件提请逮捕阶段发现并移送职务犯罪线索5件,建议对市“两湖”办执法处副处长贾锋等5人涉嫌职务犯罪立案侦查,一举打掉非法采砂的“保护伞”。

通过该系列案件,不仅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立案监督、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等职能,也让群众看到了检察机关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决心和能力,并对履职不力的职能部门进行督促履职,有力提升了检察工作影响力。

“并轨监督”,期盼更多“崔永元”

德国人帕布斯·海恩曾提出一个关于安全飞行的法则: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起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也就是说,事故的发生是量的积累的结果。在采访中,刘扬也提出类似的看法。

“以非法采砂为例,如果第一起案件就引起相关部门足够重视,予以坚决打击,而不是睁只眼闭只眼,就不会形成后来的非法采砂泛滥,需要市委市政府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治理。”刘扬说,发现非法采砂不及时制止,随着时间的延续,非法采砂的量和参与人数势必增加,最终“小案”拖成了“大案”。

同样,在实际工作中,个别行政机关执法不规范,对构成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罚款了事,或者证据收集不规范,移送后造成公安机关无法立案;侦查机关受“案多人少”等客观因素限制,对应当立案的不立案、应当逮捕的未报捕,这些都会将“小案”拖成“大案”。受此影响,也将导致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监督范围不广、工作缺乏主动性、时间存在滞后。

为突出监督重点,2016年初,市检察院与市法制办出台《关于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检查活动的工作方案》,将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非法行医等涉及民生的案件作为工作重点,采用“并轨监督”的工作模式,通过开展专项检查、接受举报、收集线索等,主动介入行政处罚案件、媒体曝光事件等,注重发现涉罪未移送案件线索,并对后续的案件移送、刑事立案、侦查活动等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形成了全方位监督模式。

但是,在刘扬看来,这样的监督模式仍有提升的空间。他说:“崔永元曝光‘阴阳合同’后,我一直在考虑,如果我们每一位检察官都能像崔永元那样,不是等事情发生后再去监督,而是在问题爆发前就积极介入,这样的效果可能会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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