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泗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便民惠民政策解读汇编摘录
问: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发生意外伤害后,该如何处置?
答: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发生意外伤害后,其本人或直系亲属应在24小时内向收治医院申报备案。超过24小时且在本市医院就医5个工作日、外地医院就医15个工作日内申报备案的,按应支付医保统筹基金的70%支付,超过上述期限申报备案的,按应支付医保统筹基金的50%支付。
问:居民医保卡每年可以用来买药看病报销120元,如果在一年之内不用的话到年底是否会自动清零?
答:按照市里政策规定,我县居民医保从2011年起取消个人账户,实行门诊统筹。即不再向医保卡内划入费用,门诊就医购药按一定比例刷卡结算。实行门诊统筹是为了提高患病参保人员的门诊待遇,有病的人可按规定使用,健康的人则不需使用,不存在“不用即亏”或未用结转下年,节省下来的医保资金可用于帮助患重病的参保人员。少数医保定点门诊受利益驱使,违规诱导参保人刷卡,造成医保资金的不合理使用和流失,经查实将给予严肃处理。
问: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审理有哪些程序?
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书,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问:参加城乡居保的范围和年龄有何规定?
答:具有我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问:城乡居保保费补缴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照市里政策规定,我县新农保或城镇居保制度实施时,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本意见实施之前未参保或未连续缴费的,可以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本意见实施后,应按年连续参保缴费。年满60周岁时,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本意见实施后有断保年限的,相应延迟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间。
我县新农保或城镇居保制度实施时,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年满60周岁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应延长缴费至15年,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问:城乡重度残疾人(指1、2级)参加城乡居保缴费有何规定?
答:参加城乡居保的重度残疾人(指1、2级),县人民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城乡居保最低标准现阶段为每人每年100元),个人无需缴费。
问:工伤适用的对象有哪些?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多少?
答:《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明确,从即日起,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职工),都是工伤适用对象。由此不难看出,工伤适用的对象已经由原来只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职工,扩大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新办法明确了职工因工伤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其中,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问:社保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答:从泗阳县区统筹范围转出到外地:参保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社会保障卡,到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供代办人居民身份证),核查无误后可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医疗保险参保凭证》。
从外地转至泗阳县区统筹范围:在县区统筹范围办妥职工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后,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社保经办机构出示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提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泗阳县区受理地点及办结时限:参保人员应至参保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或转移接续申请。泗阳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地址为泗阳县北京东路11号、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36号窗口,联系电话:0527-85809069。全部手续按规定于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接续申请后累计45个工作日内办结。
问:企业首次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答:用人单位首次办理养老保险需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人代表的身份证、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单位公章,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办理地点:县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32号窗口。联系电话:85273059。
问:参保人员符合什么条件才能办理退休?
答: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根据苏劳社险[2007]25号文件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其中,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的女参保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以及农村居民户口的女参保人员,年满55周岁,凡属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身份的,其退休工人年龄参照企业在岗女职工的退休年龄确定)。
(2)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
(3)缴费年限15年以上。
问: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满15年,是否可以补缴?
答:根据江苏省人社厅《关于调整部分缴费不满15年参保人员相关政策的通知》规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凡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人员,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再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手续;2011年6月30日前已参保缴费、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问:个人怎样交纳社保?每年的几月份开始交?到何时结止?到哪里交?需要带什么证件?今年最低要交多少钱?
答:年满16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我县居民可以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每年1-12月份均可续保缴费,医疗保险每年1-3月份续保缴费。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首次参保请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1张1寸近照,至县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33、34号窗口办理,今后续缴请凭个人代码和身份证号码至县建设银行网点缴纳。目前我县2016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低为5760元,基本医疗保险费最低为2712元。
问:如何查询养老、医疗保险账户,怎么查询?
答:我县参保职工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查询社会保险账户:(1)直接查询。参保人员可持本人有效证件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至县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33、34号窗口查询。(2)自助查询机查询。参保人员可凭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至县政务服务中心自助查询服务区,使用社会保险自助查询机查询。(3)网上查询。参保人员可登陆宿迁市社会保险网上查询系统(http://61.147.251.181:7010/sq_query/login.do?method=begin)查询,首次登录网上查询系统时,须先根据本人的身份证号码、个人编号进行初次登录系统的注册,设置登录口令,后凭身份证号码和登录口令登录。个人编号是指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记录在系统中的唯一标识码,由10位阿拉伯数字组成(例:1001234567,以“100”开头)。个人编号在个人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职工医疗保险卡上有记载。因涉及个人隐私,如不清楚个人编号的需携带本人有效证件至县行政服务中心人社局33、34号窗口查询。
本版组稿:盛春平 刘聿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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