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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总工会、市司法局联合评选表彰2015年度宿迁市职工法律援助“十大优秀案例”

2020年12月11日 10阅读 来源:宿迁日报 2016/06/07

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突出全市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引导,增强办案人员的责任感、荣誉感,五月份以来,市总工会联合市司法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职工法律援助优秀案例的征集和评选活动,共收到候选案例35个。经组织有关方面专家讨论、投票评选,“陈某等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案”等10个案件被评为2015年度全市职工法律援助“十大优秀案例”。这10个优秀案例,涉及职工集体被侵权、异地劳动关系纠纷、军人家属受伤赔偿、劳动关系确认等方面问题,集中反映了当前职工权益容易受到侵害的几种常见情形,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典型性。现予以刊登,敬请广大读者关注。

2015年度宿迁市职工法律援助“十大优秀案例”简介

三民工抱团讨薪遭拒绝

两律师法律援助还公道

职工遭遇工伤

“娘家”积极伸援手

——陈某等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案

援助机构:宿迁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张莉 徐娜 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陈某、沈某、池某三位农民工先后入职宿迁某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安保工作,签订五年期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每天工作时间15.5小时,工作两天休息一天,没有其他调休、补休、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2015年3月16日,在分别履行1年零4个月、7个月和3年合同的情况下,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关系,并分别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但没有计发加班费用,故发生争议。

2015年4月10日,三名受援人在多次讨要加班工资无果的情况下,走进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希望得到律师的帮助。律师张莉、徐娜代三位农民工向市总工会申请了法律援助。在市职工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下,两律师着手案件调查和取证,分别制作了详细的加班补偿明细,及时代为提出仲裁申请。2015年6月30日至7月1日,宿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分三次开庭审理了三民工加班工资争议案,庭审期间律师据理力争:1.被申请人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关系没有任何合法、合理依据,系非法解除;2.虽然双方签有“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书”,但申请人是在受被申请人欺骗下签署的,并非真实意思表示,该事实可以由证人证言佐证。律师详细陈述了事实和理由,并向仲裁庭出示了申请人在单位履职期间的登记表、打卡登记、定时巡逻表、监控视频、工资账目原始凭证等证据。

在仲裁庭主持下,在援助律师的倾力帮助下,当事人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某公司在调解书生效后15日内向三当事人支付了14500元的加班工资,有效地维护了陈某、沈某、池某三位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职工遭遇工伤

“娘家”积极伸援手

——丁某工伤保险待遇案

援助机构:沭阳县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仲东华 江苏衡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受援人丁某系沭阳县某木制品厂职工,2014年3月16日丁某不慎被砂光机内吐出的木板挤撞腹部受伤,经沭阳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回肠、盲肠、右半结肠及肠系膜撕裂伤,并做了切除手术。

丁某出院后经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沭人社工认字[2014]第134号)工伤认定书认定为工伤,宿迁市劳动能力复核鉴定结论通知书(因工)(宿人鉴核通[2014]第73号)认定八级伤残。丁某就医疗费、误工费、护工费、伤残赔偿金等问题,曾多次至某木制品厂进行协商,均被某木制品厂以种种理由推托,不愿意承担相关费用。

万般无耐,丁某向沭阳县职工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丁某系贫困职工家庭,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遂指派衡上律师事务所仲东华律师作为代理律师。仲律师承接该案后,多方收集证据材料,多次到某木制品厂周边走访,最终确认受援人与被告沭阳县某木制品厂存在劳动关系。经过两次仲裁审理,2015年1月13日,在沭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庭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沭阳县某木制品厂分两次支付受援人丁某“三金”和各种费用一共8万元,当庭立即支付4万元,一年后支付4万元,如到期不付,另加4万元违约金。工会的法律援助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伤索赔三年艰辛

律师施援一腔热情

——王某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援助机构:沭阳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孙亚克 江苏通达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受援人王某与丈夫徐某受赵某雇佣在沭阳县某置业有限公司做工,2011年11月26日,受援人王某在农技大楼五楼用铁钩拖水泥包时,从没有护栏的楼梯口掉到楼下受伤。

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到医院诊治。经过几天的抢救,医院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颅骨骨折、左耳裂伤、左第六肋骨骨折、腰部软组织损伤、肺挫伤等,鉴定为重度智力缺损,日常生活大部分需人要护理,构成人体损伤三级伤残。王某虽保住了性命,但其生活不能自理,无法与人交流,几乎和植物人无异。用人单位意识到将面临着巨额的赔偿,拒绝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王某瘫痪在床,其丈夫徐某在多次诉求无果后,到沭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援助,中心认为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当即受理,并指派江苏通达声远律师事务所承办。孙亚克律师接受指派后,着手调查此案,发现王某第一次手术的费用已经法院判决,此案因工程层层转包导致劳动关系不明、赵某和企业方相互推诿责任而历时2年半,走过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一审、二审四个程序。后经承办律师多方努力取证,力克重重困难,先后经数个法律程序,2015年6月8日,历经三年的工伤赔偿案件由沭阳县人民法院最终判令:被告赵某赔偿王某1006873.76元,被告沭阳县某置业有限公司对赵某的上述赔偿义务负连带赔偿责任。法律援助终于帮王某讨回了公道,得到了受援人和社会的高度赞誉。

个体作坊出事故

法律援助终获赔

——郭某损害赔偿纠纷案

援助机构:沭阳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孙亚克 江苏通达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受援人郭某在个体老板邱某开设的木板加工作坊里做事,2013年12月19日郭某在抱木头进行加工时,另一工人孙某操作机器并指使郭某用手拽木板,致使郭某左臂被机器绞碎。

事故发生后,郭某被送到医院治疗,治疗期间邱某送来了20000元钱医疗费用后,就再也不管不问。经过近一年的治疗,郭某慢慢习惯了失去左臂的生活,当他来到个体老板邱某家想要获得相应赔偿时,却被残忍的拒绝了。

走投无路又充满气愤的郭某,来到沭阳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在了解案情后,援助中心把案件指派给江苏通达声远律师事务所孙亚克律师代理。孙律师就郭某与邱某形成的是劳动、雇佣还是承揽关系,工人郭某、老板邱某、机器操作工孙某各自承担多少赔偿比例,郭某的具体赔偿数额等问题立即进行调查取证并代为提起诉讼。经过代理律师的艰难取证、法庭辩驳、伤残等级鉴定等程序,法院认定郭某所受伤害为4级伤残,郭某和邱某存在雇佣关系,孙某操作机器未尽到安全操作和注意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经过三次开庭,最终判决被告邱某、孙某共赔偿郭某807803.86元。

工伤赔偿协商无结果

法律援助铺设维权路

——陈某工伤赔偿案

援助机构:泗阳县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陈亚 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受援人陈某原是江苏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职工(已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2014年6月12日上午9时,在工作期间,发现机械设备压锺上有杂物,在没有停止机械运转的情况下用手拍了一下机器压锤,至其右手中指、无名指被夹受伤。

受伤治疗后,陈某申请工伤及伤残认定。2014年8月28日经泗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5年2月7日经宿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陈某就医疗费、误工费、护工费、伤残赔偿金等问题,几经与公司协商未果。

随后,陈某到泗阳县总工会寻求法律援助,泗阳县总工会指派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承办此案。律师陈亚接受委托后,积极调查取证,查阅了大量资料,搜集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申请人银行工资流水、车间考勤记录表等证据材料,并代其申请劳动仲裁。庭审中,在代理律师的有力举证下,江苏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不再作任何的辩解,同意仲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于2015年5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待遇费用5万元。至此,该案得到圆满解决。

法援撑起“保护伞”

军属受伤得赔偿 

——倪某受伤赔偿纠纷案

援助机构:泗阳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石光辉 李福 江苏中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受援人倪某受葛某(小包工头)安排为左某家房屋进行改建,2015年7月8日早晨,倪某在二楼楼顶撬楼板时不慎坠落受伤。

倪某受伤后,先后被送至泗阳县穿城医院、泗阳县人民医院、宿迁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产生大量的医疗费用,因倪某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承担。家人多次与葛某、左某协商赔偿费用,但二人始终拒绝承担责任,由此产生争议。

倪某儿子为现役军人,其所在部队了解情况后,发函至泗阳县人民政府请求协助处理。2015年8月14日,泗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受申请后指派江苏中领律师事务所承办该案,石光辉、李福律师作为该案承办人。石光辉、李福律师至宿迁市人民医院向倪某了解案件情况,并对本案的前因后果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代理倪某进行了民事诉讼。通过两位代理律师的不懈努力,本案于2015年12月16日经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葛某赔偿原告倪某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和营养费费用共计25178.35元。二、被告左某赔偿倪某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和营养费共计12288.67元。该案现已顺利进入执行阶段,法律援助为军属的合法权益撑起了“保护伞”。

职工讨薪路漫漫

法律援助来撑腰

——刘某等35人拖欠工资纠纷案

援助机构:泗阳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解学成 泗阳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案情简介】受援人刘某等35人原是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3月公司因经营问题停产,通知刘某等人回家待岗,35名职工先后陆续离开公司工作岗位。

35名职工离开公司后,公司自2015年2月起一直未支付他们工资报酬,刘某等人多次与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协商拖欠的30余万元职工工资问题,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某总以公司效益不好,暂无资金支付为由,一拖再拖,拒不履行支付刘某等35人工资的义务。

2015年11月12日,刘某等35人多次上访无果后,到泗阳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泗阳县法律援助中心立案后指派泗阳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承办该案。承办人解学成接受委托后,立即着手调查此案,先找管委会的相关同志了解情况,又调查了公司的经营状况,结果不容乐观,公司资不抵债。一边做好劝说工作,稳定职工的情绪,一边与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多次进行协调,但始终未能解决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解学成代理35名职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经过泗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五次调解,双方最终于2016年1月25日达成调解协议:1、申请人刘某等35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于2016年1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刘某等35人工资共计301201元。法律援助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他乡受伤难维权

异地援助显正义

——孙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援助机构:泗洪县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刘斌 江苏省品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2013年春,泗洪人孙某和工友们一起来到淮安市金湖县一处桥梁建设工程的工地工作,同年5月20日下午3点多,孙某操作的机械设备突然倒塌,从10余米高处坠落,导致正在上面作业的孙某右侧横突骨折,多处软组织受伤,行腰椎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造成工伤8级伤残。

出院后,孙某和家人为赔偿问题多次与建筑公司进行沟通,但该公司根本不予理睬。最后,伤病尚未痊愈的孙某在既无钱继续治疗又讨不到说法的情况下,不得已向建筑公司提出适当给点补偿费,就“私了”算了,但仍然被该公司拒绝。后得知,因承建方与该建筑公司属挂靠关系,为此,该公司根本不承认孙某与他们存在劳动关系。心灰意冷的孙某只好和妻子一起回到家乡,一筹莫展,一家人失去了主要的经济来源,生活陷入困境。

2014年10月份的一天,在邻居的指点下,孙某向泗洪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泗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当即启动了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并立即指派江苏省品维律师事务所承办此案。律师刘斌代理此案后,认真研讨案情,认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结合本案案情,最后刘斌律师选择向建筑公司所在地无锡市锡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刘斌律师的努力下,仲裁委裁决孙某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孙某的受伤为工伤,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孙某伤残等级为8级。由于无锡市锡山区劳动人事仲裁委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就孙某工伤保险待遇仲裁申请依法作出裁决,2014年12月16日,刘斌律师代理孙某向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过承办人的几经周折和不懈努力,此案终于在2015年10月份迎来了曙光,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判令用人单位给付孙某工伤保险待遇30.6万元。建筑公司对此不服,又提起上诉。2015年12月28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初,涉事公司主动向孙某支付了其依法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30.6万元,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最大程度的维护。

合同无故被解除

工会援助讨说法

——汪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案

援助机构:宿城区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孙球 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分所)律师

【案情简介】年届40岁的汪某2015年2月1日入职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宾馆,2015年6月1日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协议,2015年6月18日,宾馆以口头方式将汪某辞退。

汪某认为自己平时工作积极主动,没有迟到早退现象,而用人单位无故将其辞退,对此很难理解,并与负责人进行多次协商讨要说法,但宾馆负责人都以种种理由不支付相关费用,从而引起争议。

双方多次协商经济补偿未果后,汪某来到宿城区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请求帮助,江苏中山明镜(宿迁)律所孙球律师受指派承办此案。孙球律师调查取证后代理汪某申请了仲裁,2015年7月9日宿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开庭审理此案。法庭辩论期间,被申请人与受援人展开了激烈争议。代理律师发现,被申请人举证的《员工守则》证明材料中,“汪某”的签名有伪造之嫌,经受援人质证后,被申请人在多份证据材料面前不得不承认自己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规定。最终宿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赔偿受援人加班费1228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37.50元、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6555元、鉴定费1200元、交通费162元,合计10682.50元。工会的法律援助为汪某讨到了说法,有效地维护了汪某的合法权益。

工伤致死索赔难

一案三年法援帮

——仝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援助机构: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王士清 宿迁市宿城区双庄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案情简介】受援人仝某原系宿迁某管业有限公司职工,2013年10月24日,仝某的丈夫李某骑电动自行车在下班途中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自行回家倒在储藏室内被家人发现,经送医院抢救2日后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交通事故责任人逃逸,但受害人作为工人并且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构成工伤,依法应获得工伤赔偿。仝某及家人曾多次与公司协商,该公司认为受害人的死亡与工作无关,明确拒绝一切赔偿,也拒绝提供受害人在该公司工作的任何相关资料。

仝某无奈之下于2013年10月向宿迁市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后当即指派双庄法律服务所主任王士清办理此案。承办人接受指派后,了解到李某与企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且能证明其在某管业有限公司上班的证据极少,为了收集证据材料,承办人不畏辛苦数次取证。此案历经劳动关系认定、工伤认定、一审工伤诉讼、二审工伤诉讼、劳动仲裁裁决、法院诉讼等数道程序,跨过3个年头,最终于2015年12月,宿城区仲裁委通过开庭审理此案,裁决被申请人某管业有限公司支付受援人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医药费等533590.88元。法律援助有力地维护了职工合法权益,告慰了逝者,彰显了人间大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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