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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选民登记办法

2020年12月11日 10阅读 来源:宿迁日报 2016/10/13


为依法保障选民行使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切实做好我市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的选民登记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选民登记的条件

(一)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必须年满十八周岁。选民年满十八周岁的计算方法是:以公民出生之日(公历)至本县(区)规定的选举日止。出生日期以户口簿或者居民身份证记载的时间为准;

(三)没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

二、选民登记的原则

(一)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以本人户籍所在地或本人所在工作单位选区登记为主;

(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三)每一个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四)本选区外来的选民以自愿登记为主;

(五)选民登记以选举机构依法登记和选民主动登记相结合。

三、选民登记的方法

(一)广泛进行宣传发动。各地选举委员会要运用电视、广播、报刊、新兴媒体、宣传栏、标语横幅、公告等各种渠道和形式广泛宣传发动,使选民登记工作家喻户晓。

(二)设立选民登记站。各选区应至少设立一个选民登记站,方便选民登记。

(三)组织选举工作人员入户登记。各地要成立选举机构,组织足够的选举工作人员,主动深入到单位、居民家中进行选民登记。

(四)提高选民登记信息化水平。选民登记数据信息应当采取计算机录入。充分利用公安部门人口信息资料,提高选民登记效率和准确率。

(五)强化选民名册管理。选举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选民名册整理归档(包括电子文档),不能随意流失。选民名册分别由选区所在地乡镇人大主席团和街道人大工委负责保管。

四、选民登记的要求

(一)各县(区)选举委员会应统一发布选民登记公告,告示选民登记时间、地点、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应当统一印制选民资格证明函发至各选举机构。

(二)各选举机构应根据本地外出选民的需要及时出具选民资格证明函。

(三)选民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到登记站参加选民登记。

五、选民登记中若干问题的处理

(一)选民一般应回户口所在地的选区参加选民登记和选举。如果本人不能返回原选区参加选举的,可依法委托办理。如果本人愿意在居住所在地参加选举的,也可在取得户口所在地选区的选民资格证明后,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

(二)市直机关、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宿工业园区、市洋河新区人员参加宿城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宿城区进行选民登记。市湖滨新区、市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园、蔡集镇、王官集镇人员参加宿豫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宿豫区进行选民登记。

(三)县(区)各类开发区选民登记工作由所在县(区)进行选民登记。

(四)驻宿迁中央、部、省属单位人员参加驻地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有下属单位或工作网点的人员,由主管单位进行选民登记。

(五)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中的选民应依法进行选民登记,企业要保证选民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

(六)派往外地工作人数较多的单位或者本地选民外出比较多、居住比较集中的,受选区的委托,派出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选举机构可派专人前往派出地或者本地选民外出集中的地方直接组织选举活动。

(七)单位因生产不正常,组织选举确有困难的,由单位依法将职工的选民关系转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并通知职工本人。

(八)户口转入城镇的,但仍在原居住地居住或工作,可在取得户口所在地的选民资格证明后,在居住地或工作单位进行选民登记。

(九)持有本地户口迁移证待入户的选民,可在长期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选民登记不代替户口申报。

(十)各类院校的在校生、高教园区的教职员工在学校所在选区参加选民登记。

(十一)在院校、科研单位接受培训时间在两年以内的选民,参加送培单位的选民登记;时间超过两年的,可以由原单位出具选民资格证明,参加现单位的选民登记。

(十二)经批准出国或出境考察工作、学习和探亲、从事劳务等人员,一般应在原所在地或工作单位选区参加选民登记和选举。如不能参加投票,可以书面或短信等方式委托他人代为投票选举。不能参加选举且未委托他人代为投票选举的作弃权处理。

(十三)现役军人,在军队工作的在编和非在编职工,经过批准随军的家属(不包括在地方工作的),参加军队选举,不在地方进行选民登记。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地方企业事业单位的军代表,在地方院校学习的军队干部、战士以及为军队服务而行政关系不在军队的人员,在现所在单位选区参加选民登记。

(十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驻在本市的人员,在驻地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十五)在县乡人大换届选举期间,旅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原居住地或者现工作地的选民登记;台湾同胞在省内的,可以参加工作地或居住地的选民登记;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的,不参加选民登记。

(十六)在选民登记截止时间前无法取得联系的人员,由选区选举工作小组提出,并经县级选举委员会认可后,可暂不列入选民名单。在选民补正榜公布之前取得联系的,应列入选民名单。

(十七)下落不明达两年以上的人员,不参加选民登记。长期旷工未被单位除名的人员,仍在原工作单位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十八)外地在本市县(区)的办事机构、施工单位等工作人员,外地派在本市县(区)工作、学习、培训、挂职人员,在市县(区)务工、经商人员,原则上应回户口所在地参加选民登记和选举。如果要在现住地参加选民登记,必须持其户口所在地选区的选民资格证明,方予以登记。

(十九)无法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和无法表达意志的痴傻人员,在取得医院的证明或者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并经过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的认可后,可以不列入选民名单。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应列入选民名单;选举时发病的,不行使选举权利。

(二十)患有急性传染病正在住院治疗的选民,可由选区委托其亲属或专业医务人员负责办理登记手续组织选举工作。

(二十一)下列人员行使选举权利,应予参加选民登记:

1.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2.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其行使选举权利的;

3.正在被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4.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二十二)被剥夺政治权利和停止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不予登记,由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报县(区)选举委员会备案。

(二十三)没有固定住地、职业和明确身份的闲散人员,不予登记。

(二十四)在选民名单公布后,由于工作调动、搬迁、转业、退伍、结婚等原因进入本地且未参加过本次选举的人员,凡能确认其选民资格的,可以参加现户口所在地或单位的选民登记。

(二十五)各地在选民登记工作中遇有重大疑难问题或者上述规定未涉及的问题,由所在县(区)选举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市人大常委会选举工作办公室同意后执行。                       

六、选民资格的确认与审查

(一)选民的确认。选举工作小组要依法逐个核实本选区选民名单,在选民榜正式公布之前,要充分利用公安部门已有的人口信息资料为选民登记进行核查比对,逐级报至县级选举委员会审查确认后,于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在选举日前,各选举工作小组应当依法对选民名单进行复查,对符合选民资格的,列入选民名单;对不符合选民资格的,予以除名,并以选民补正榜予以公布。

(二)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选民资格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之前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三)建立审查选民资格的组织。在县级选举委员会的办公室设立选民资格审查组,由人大、纪委、组织、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等部门的人员组成,负责选民登记和选民资格审查的具体工作。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宿迁市人大常委会选举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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