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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法律援助工作机制 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2020年12月15日 10阅读 来源:宿迁日报 2015/08/11

近几年来,全市工会系统按照全总《关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加强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江苏省工会法律援助实施办法》要求,大力加强职工法律援助工作,主动应对劳动争议和涉法涉诉案件,于2013年底市、县(区)两级工会均设立了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在有条件乡镇和街道工会也设立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成立了职工法律援助律师团,按照“应援尽援、应援优援”的原则,不断拓展法律援助形式和范围,形成了集信访接待、协商调解、法律援助为一体的工作格局,较好地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为更好地保障经济困难职工、农民工、劳动模范和因依法履行职责而权益受侵害的工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获得法律服务和法律保护,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现就工会法律援助实施范围、程序等归纳如下:

一、工会法律援助的范围和形式

(一)工会法律援助的范围

1.经济困难职工、农民工和劳动模范因用人单位下列违法行为造成权益受侵害的,可以向工会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因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

(2)因用人单位法定期限内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缺失法定条款、未将合同文本交本人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出具证明,造成损失请求支付工资或提出赔偿的;

(3)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

(4)因用人单位违反试用期或服务期约定,请求支付赔偿金的;

(5)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金的;

(6)因用人单位违法行为致使劳动者身体遭受伤害,请求赔偿的;

(7)发生工伤事故,请求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工伤待遇的;

(8)因用人单位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权益,请求纠正或赔偿的;

(9)因用人单位作出违法的处分、除名、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或强迫辞职的,请求改正、恢复劳动关系或提出赔偿的;

(10)因用人单位违法裁员,请求纠正或赔偿的;

(11)因劳动者参加工会活动被解除劳动关系,请求恢复工作或赔偿的;

(12)根据国家或我省有关规定,确需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

2.工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1)因依法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聘用)合同,请求恢复工作或赔偿损失的;

(2)因依法履行职责被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免除职务或降低职级,请求纠正或赔偿损失的;

(3)工会主席、副主席在任期内被解除劳动(聘用)合同、调离原工作岗位、免除职务或降低职级,请求纠正或赔偿损失的。

(4)根据国家或我省有关规定,确需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

3.工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工会组织被非法撤销,请求恢复并赔偿损失的;

(2)工会经费被拖延拨缴、拒不拨缴、截留拨缴或逾期不建工会也不拨缴工会筹备金,请求解决的;

(3)工会办公用房、经费、财产被非法处置,请求解决的;

(4)工会组织非自身债权债务,其经费、财产被冻结、查封或扣押,请求纠正并赔偿的;

(5)工会使用的土地或所有的房产被侵占或拆迁,请求纠正或补偿的。

(6)根据国家或我省有关规定,确需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

文中所称经济困难职工是指领取市、县(市)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和因遭遇突发性事件造成经济困难的职工。农民工是指户籍在农村到城市务工或在乡镇企业就业的劳动者。

(二)工会法律援助的形式

1.提供法律咨询;

2.代拟法律文书;

3.代理参加调解、仲裁或诉讼;

4.其他形式的法律援助。

二、工会法律援助的申请

(一)申请人获得工会法律援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为本文中所列的援助对象;

(2)有合理的请求及事实依据;

(3)请求事项属于工会法律援助范围。

(二)申请人申请工会法律援助应当填写《职工法律援助申请表》,并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1)居民身份证、工作证、户籍证明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2)市、县(市)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明;

(3)上级工会对基层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批复或本级工会组织对工会工作人员身份的确认证明;

(4)劳模荣誉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5)受理申请的工会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工会法律援助的实施

(一)对符合条件的,获得工会法律援助的申请人为受援人。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1)了解援助事项的进展情况;

(2)有证据证明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请求工会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援助人员。

(二)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1)如实陈述有关事实,并提供有关证明和证据材料;

(2)经济状况和案件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工会法律援助机构。

(孔德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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