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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营造健康有序的消费环境

2020年12月10日 11阅读 来源:宿迁日报 2017/03/15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泗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集并挑选出过去一年中我县在消费投诉中比较典型的案例。主要涉及房产消费、食品消费、服装消费、电器消费等内容,具体以案情解析、查处结果通报等方式,为广大消费者“指点迷津”,并提醒各行各业的商家诚信经营,共同携手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泗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维护消费者权益查处十大典型案例

一、某商店销售侵犯商标注册权服装案。

根据厦门与狼共舞服装营销有限公司举报,对某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门牌字号悬挂字样为“D&W DANCINGWORLD 与狼共舞”,门口两边,挂着有“与狼共舞”字样灯箱2块(20CM×60CM),进门下方的玻璃上印有“D&W与狼共舞”字样。在其货架上摆放的待售服装的合格证上,标有“与狼共舞”字样。经查,某商店在未经“与狼共舞”商标权利人的许可下,从上海购进其它的品牌服装,将部分的服装合格证更换成含有“与狼共舞”的商标合格证放于店内进行销售。当事人上述行为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上缴国库。

二、宿迁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案。

2015年10月19日,执法人员在宿迁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厂区内有部分食品已包装完毕准备销售,但其包装袋上注的生产日期却为2015年10月21日。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结合其违法情节,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上述5种食品;处以罚款上缴国库。

三、某粮食收购站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倪某经他人介绍购买旧地磅、称重显示屏和地磅显示屏,安装于其经营粮食收购点,2016年6月7日用此地磅开始对外收购粮食。2016年6月12日,泗阳县计量测试所出具的检定报告(证书编号201606018),检定结果显示地磅不合格,即当标准值为1000KG时,检定值为990KG。倪某经营的粮食收购点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收购粮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责令当事人赔偿粮食出售人的损失,退还克扣所得;2、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3、对当事人罚款上缴国库。

四、刑某销售无中文标签食品案。

2016年1月13日,执法人员对位于泗阳县众兴镇当事人经营的“某海外代购体验馆”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内货架上摆放待售的进口奶粉包装罐体上均为外文,无中文标签。当事人提供不出其从国外购进上述奶粉的海关通关、检验的相关凭证,针对其销售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被扣押的无中文标签的奶粉;2、处以罚款上缴国库。

五、泗阳县某家居广场宣传驰名商标案。

接杨树人家网消费者投诉称,泗阳某家居广场在广告中使用中国驰名商标,请求本局查处。经查,该家居品牌为庞某经营的“泗阳县某家居装饰广场”销售的产品,为了扩大产品知名度,委托泗阳县广播电视台对外发布含有“某某沙发,中国驰名商标”内容的广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其作如下处罚:罚款10万元,上缴国库。

六、泗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含封建迷信内容广告案。

据群众举报并调查发现,泗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泗阳县众兴镇发布墙体广告,广告内容为“优风水:上风上水聚气生财”,以及散发的宣传单上同样印有“上风上水,聚气纳财,乐居生活首选之地”等内容,当事人发布含有迷信内容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予以罚款。

七、泗阳县某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成品油案。

根据省工商局统一安排,会同盐城市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对当事人待售的-10号柴油进行抽检。经检验,上述柴油硫含量项目不符合GB19147-2013《车用柴油(V)》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予以罚款。

八、泗阳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发布含政府机关名义广告案。

2015年9月,当事人正式对外营业时,制作了标有“*泗阳县政府店”字样的酒店工作人员名片和标有“欢迎入住*泗阳县政府酒店”的酒店客房价目表。制作含有“*泗阳县政府酒店”字样的宣传展牌,放置于酒店大厅。当事人擅自发布含政府机关名义广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消除广告内容,并予以罚款。

九、胡某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案。

2016年3月16日,当事人从宿迁秦某处购进一批冷鲜猪肉到泗阳销售,当事人未能提供出合法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查,当事人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没收未按规定检疫的冷鲜肉,处以罚款上缴国库。

十、宿迁市某液化石油钢瓶检验有限公司未按规范检验钢瓶案。

宿迁市某液化石油钢瓶检验有限公司从新乡市新阳钢瓶有限公司业务员处购进一批钢瓶护罩,并从其回收的已经报废但其感觉质量较好的螺丝钢瓶中挑选出一部分,安排工人将这些到期报废钢瓶上的旧护罩切掉,将其购进的新护罩焊接到上述报废钢瓶上,再进行打磨,翻新成全新的钢瓶对外出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及其负责人分别处以罚款上缴国库。

泗阳县消费者投诉举报典型案例

1.市民来电反映:在泗阳县人民路华润苏果对面中意洗化购买化妆品,该化妆品未标注生产日期,咨询是否属于正常情况。

处理结果: 根据举报,工作人员立即联系投诉人,了解有关情况,投诉人称化妆品上无生产日期,但标注了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化妆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化妆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按此规定,投诉人购买化妆品的标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工作人员将有关规定告知投诉人,投诉人表示满意。


2.市民来电反映:去年6月23日凌晨1点左右,在泗阳县天河之家旅社(在芙蓉东路)入住,并缴纳押金200元,后因房间内空调不制冷,向该旅社反映要求退房,但该旅社却向其扣除100元押金(有收据),对此不满。

处理结果:经工作人员调解,泗阳县天河之家负责人对服务人员进行了批评,并同意退还投诉人100元押金,投诉人表示满意。


3.市民来电反映:去年6月25日左右,在泗阳县大兴一超市购买蒙牛牛奶(有发票),市民反映牛奶形状不对(是椭圆形),喝完牛奶后孩子出现拉肚子现象,现超市拒绝赔偿医药费,对此不满。

处理结果: 根据举报,去年7月5日,工作人员对泗阳县大兴该超市销售的蒙牛牛奶进行检查。经查,该店蒙牛酸酸乳是从泗阳县顺腾商贸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数量10箱,规格1*20,生产日期:4E20160513CE1623:03,保质期8个月,贮存条件:开启前,常温密闭保存;开启后,贮藏于0度-4度之间,24小时内饮用为佳。经检查,进货渠道正规、储存条件符合要求、产品在保质期内。工作人员协调后,该超市同意支付投诉人医药费217元,投诉人无异议。


4.市民来电反映:去年2月份,在泗阳县八集乡八集街南侧一汽业门市,购买一辆小鸟电动车价值3000元左右,称该车经常出现质量问题,到该店要求更换,但店方拒绝更换,对此不满。

处理结果:经工作人员协调,经营者为消费者现场更换同型号电瓶,消费者表示满意。


5.市民来电反映:去年12月份,在泗阳县淮海路一家私店面,缴纳1000元订金(有发票),后到该店使用,工作人员告知必须满当初订货的8000元标准方可使用,市民不满。

处理结果:经工作人员协调,该家私负责人表示,投诉人所缴纳的1000元订金,现在不需要满当初订货的8000元标准,照样可以使用,投诉人表示可以接受。


6.市民来电反映:市民在泗阳县众兴小学附近一空调专卖店购买空调(有发票),现该空调出现质量问题,后向空调售后反映情况,并要求售后给予其维修,但对方拒绝,对此不满。

处理结果:根据投诉,工作人员联系售后服务,督促售后服务工作人员,尽快派维修人员对投诉人的空调进行维修,投诉人空调已维修好,投诉人表示满意。


7.市民来电反映:前期在微信平台,看到泗阳县众兴镇某婚纱摄影店宣传语,该店铺称群发宣传语,可至该店铺免费拍照。市民反映到该店铺预约拍照时,被要求缴纳押金400元,因该店铺未在规定时间内给其拍照,要求给其退还押金时被拒绝,对此不满,请处理。

处理结果:经工作人员调解,该婚纱摄影店已退还消费者所缴纳的押金。

8.市民来电反映:在泗阳县庄圩乡庄圩街一电动车专卖店,购买电动三轮车(价格1万元左右,有票据)。市民称使用后,车辆零件已损坏三次,对方却拒绝维修,对此不满。

处理结果:根据投诉,工作人员及时联系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了解有关情况,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投诉人同意为投诉人维修车辆,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做法也表示满意。


9.市民来电反映:去年11月8日,在泗阳县众兴镇一服饰大卖场内购买一双女鞋(价值49元),该鞋子只穿半天就损坏严重,与商家沟通要求换货被拒,对此不满。

处理结果:经调解,商家与投诉人达成一致意见,商家对投诉人的鞋子予以调换,投诉人表示满意。


10.市民来电反映:去年12月1日,在泗阳县上海路与淮海路交汇处一健身馆办理1年健身卡(无票据)。反映人称,该处销售人员告知其开卡前可先体验,但第一次到该处时,就被要求开卡,市民表示不合理,对此不满。

处理结果:经工作人员协调,健身馆同意退款给投诉人,投诉人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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