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规范化管理,促进农村基层组织党风廉政建设,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包括村级所有的交乡代管款、现金、有价证券、库存物资等;资产包括村级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产役畜、机电井及其他公益建设设施;资源包括村级所有的林木、水面、滩涂、土地(包括耕地、垦荒地、荒地、宜林地、废弃地)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所有实行独立核算的村级单位(包括村民委员会和农村居委会,以下简称村级)。村办企业和其它村属经营单位原则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也可以参照执行本办法中有关规定。村级“三资”业务主管单位,乡级是乡镇农业经济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农经站),县级是县委农村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农工办)。
第四条 县委农工办是全县村级集体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的责任部门,统筹负责全县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工作监管和资产认定等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各乡镇开展经营和管理村级“三资”活动。县监察局、财政局、民政局按照各自职能,紧密配合农工办指导和监督乡镇开展村级财务管理服务工作。各乡镇农经站在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本着立足实际,服务大局,维护集体和群众利益的原则,指导建立并监督执行村级集体财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规范运作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 管理方式
第五条 村级“三资”实行“123”管理模式。
(一)成立一个组织
以乡镇为单位成立“村级‘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乡镇分管领导牵头负责,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总体负责村级“三资”经营管理中重要事项决定、重大问题协调处理等工作。在乡镇农经站设立“三资”管理办公室,具体承担村级集体“三资”经营指导、收支核算、定期公开和财务审计等工作。
(二)实行两套工作流程
1. 资金代管流程。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由村级组织按时收取,及时全额存入乡镇农经站专户,实行“村有乡管”。村级支出实行预决算审核审批制度,即由村级编制预算计划,交村级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报乡镇农经站审批拨款,其中年度预算和重大支出项目,要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乡镇农经站审核,乡镇分管领导批准。
2. 资产、资源监管流程。村级资产和资源,无论采取出售、转让、承包、租赁等哪种形式开展经营活动,均由村居“两委”集体研究制定方案,向乡镇农经站提出申请,乡镇农经站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给予答复。在答复期内,对需要评估的资产和资源,要组织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村居干部和党员群众代表参加的“三方”评估小组进行科学评估,出据评估报告。然后,将审核通过的申请报告和评估报告一起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向群众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村级按照同等条件村民优先的原则,通过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网站采取竞价方式公开竞标。乡镇农经站指导村级与中标者签订规范的经济合同,监督其在乡、村两级公开栏及时公布经营信息,并报农工办备案。
(三)执行三项管理制度
1.资金委托代管制度。村级资金实行乡镇农经站集中支付制度,以村为单位建立零余额账户,委托乡镇农经站记账、核算。
2.资产分级监管制度。村级资产由乡镇农经站按会计制度要求核算,资产明细及实物,由村级建立卡片台账管理,发生变动及时登记,月底相互核查对账。
3.资源联合协管制度。村级开展资源发包、出售、租赁、转让等经营活动,必须按照“资产、资源监管流程”办理,实行县、乡、村三级联合协管。
第六条 村级将集体所有的“三资”管理业务委托乡镇农经站代管,必须以书面形式出具申请。乡镇农经站代管村级“三资”,必须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坚持村级农村财务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四权”不变的原则。
第三章 管理内容
第七条 资金管理
(一)各乡镇农经站安排专门会计人员代理村级记账、核算工作,全面监督村级资金使用情况。全面推行农村财务电算化,资金管理全面导入“三资“监管系统,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资金安全。
(二)代理会计要依据《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以村为单位设账,分会计科目核算。一个村居的会计账簿包括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和其它辅助性记录账簿,其中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由农经站代理会计负责记录核算,日记账和其它辅助记录账簿由村会计负责记录核算。村会计必须取得“江苏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上岗证”才能上岗。
每个村居设会计一人。村级发生的各项收支活动在履行相关的程序后,由村会计按原始凭证登记日记账,月末将经过民主理财的原始凭证报农经站代理会计审核后登记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结算余额,填制月结余额表。
(三)村居每年初都应按要求编制当年会计预算和上年会计决算,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农经站审查备案。村级各项收支活动要严格执行会计预算。
(四)村级一切经济收支活动,都要进入会计流程,按规定程序和会计制度记账核算。超过时限不履行相关程序进入会计过程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1. 村内一切现金收付业务,均由村会计办理。各项收款由村会计开据,盖私章。村收取的各种资金,必须全部及时交农经专户代管,村日库存现金不得超过2000元。收款人将所收款项用于个人经营活动或超过3个月不入村账核算的,移送纪检和监察部门查处。
2. 村集体经济组织货币资金由村会计经管,其他任何人员(包括财务负责人)不得经管。村会计收取的现金(包括转账资金)必须及时、足额缴存到农经专户,严禁坐支、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切实做到“凡收必缴、先缴后用、按需支取、大额直达”。备用金及当天收取来不及缴存的现金,村会计应放入安全地点妥善保管;因违反规定而导致现金丢失的,保管人应负赔偿责任。
3. 缴存到农经专户资金由农经站会计代为保管。农经站会计收到村会计缴存资金时,必须出具缴存凭证,缴存凭证与相应收款收据粘贴一起,由村会计交代理会计入账;农经站会计必须保证村级缴存资金的绝对安全,不得平调、外借、挪用村级缴存资金;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工作需要领用资金时,农经站必须严格遵守审批程序,未经审批及用途不明确的资金,不得拨付;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申请领拨、农经站会计不得拨付空头资金。
(五)村级收入,包括所有资产、资源经营收入,企业上缴利润,“四荒”拍卖收入,上级财政转移支付划拨,救济扶贫资金,征用土地补偿费,超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返还收入,以及向农民收取的“一事一议”资金、回收债权等,都要全部进账核算,不得设立账外账,不准设立小金库。
(六)规范使用票据。乡镇农经站设置专人管理票据,票据管理员亲自领取,票据领回后必须登记在村级票据管理记录簿中,并分类保管;村级领用票据,由村会计领取,并按要求登记,领票时必须交验、存查已使用过的票据存根联;票据存根由乡镇票据管理员保管,期限为30年,到期按档案销毁规定程序办理。
1. 村级收取当年农民负担费用的,一律使用“江苏省农民负担费用专用票据”;
2. 收缴以往欠交款项和村与有关单位、个人的经济往来,包括村集体资产发包收益、各种赞助款、以及明确为村集体收入的奖金和应列为村集体收入的其它资金等,无论现金或转账一律使用“江苏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结算凭证”;
3. 代收工程水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政策性农业保险等代办费用,一律使用委托单位转交的专用收费票据。
要规范结算手续。全部实现的收入及时开票结算;因故欠收部分要严格履行欠账手续,记入往来账;需要减免的,履行规定的批准程序后,承办减免手续,记入相关账务。票据严格执行缴销管理制度。
(七)村级支出一般包括生产性经营支出、公益事业支出、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办公费用以及偿还债务等。必须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支出标准,出现扩大范围和超标准的支出,谁支出谁承担,谁批准谁负责。
1. 村干部报酬按组织、人事部门核定的定编人数,标准按照相关规定,年初由村委会制定补贴计划到人,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年终由乡镇部门按工作实绩考评兑现。
2. 村办公经费包括村干部的差旅费、培训费、办公用水电费、电话费、取暖费、办公用品、报刊杂志征订、账册账簿和凭证订购等。取消村级行政性招待费,压缩非生产性开支。
3. 村级支出凡是能够取得正规发票的必须取得正规发票。工程类支出必须取得税务发票,且附有工程合同、材料单及验收报告等资料。村级小额零星(单笔不超过500元)支出可以使用统一印制的支出报销单。严禁“白条”入账。
(八)村级资金使用实行报账制。需要使用资金时,由村级编制计划向农经站提出申请报告,2000元以内(含2000元)由农经站负责人批准,2000元以上由农经站审核后报乡镇分管财贸领导批准。农经站会计核算人员要加强资金核算管理,日清月结,防止村级资金超支。
(九)村级开支审批实行“两笔一章”制度,即开支发票先交村居会计审核其内容的规范性、计算正确性、金额的标准性,签署“符合规定”字样,再交村居委会主任审定其支出的规定性,签署“准报”,然后再交村支部书记审查,盖上“同意入账”印章。“两笔一章”不全者视为不合格票据,会计不得付款。
(十)严格执行如下开支标准:
1. 村级报刊杂志征订,必须按照县委、县政府规定的范围订阅,每个村居原则上不超过2000元。乡村会计可按有关规定订阅必要的业务期刊,超范围订阅的,谁订谁付款。
2. 每个村居根据工作需要,可装一部公用电话,但必须严格控制话费。由各乡镇农经站根据工作需求,按村核实一个标准,公布到村,承包到人,超支不补。
3. 差旅费标准,按照泗洪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泗洪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洪财规〔2016〕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乡镇召开村干部会议村里不准开支补贴或生活费,需要吃饭的由乡镇统一安排。村里组织工作一般不准开支生活费,确因工作需要开支生活费的,每人日标准不得超过40元。到本乡镇以外其他地区(在本县范围内)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40元报销。
4. 村组杂工开支。所有杂工按照“按劳排队,以序出工,核定工日,按季结算”的原则,各乡镇统一村集体用工记录表,派工员应正确填制村集体用工记录表结算联交村会计,村会计根据结算联填制存根联并汇总。汇总后交村民主理财人员审核,审核通过后在村务公开栏内张榜公布。公布表一式三份,一份公布,一份入账,一份存档。公布一月后群众无异议的,与村民结算。先由村会计填制发放明细确认表,经所做杂工的农户签字确认后连同资金报告,报农经站审核审批。农经站对村填制上报的发放明细确认表进行认真审核,符合发放要求和无差错的,由农经负责人在资金报告上签署意见后报领导审批后方可支付。
(十一)农经站应定期、及时地和村核对资金缴存、拨付、结存金额,和开户银行核对农经站资金存入、支取、余额等情况,和财政所核对资金缴存、拨付、结存金额。
(十二)定期和不定期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货币资金进行盘点,检查货币性资金是否“账账、账实”两相符,杜绝长短款现象发生。代理会计、农经站总账会计、村会计定期相互核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缴存在农经站的资金余额,代理会计与村会计定期相互核对现金余额;核对无误后相互在对方经管的账簿余额上盖章,如有差错,及时查明原因,予以更正。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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