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宿迁社会保险知识问答(十七)

2020年12月15日 10阅读 来源:宿迁日报 2020/06/15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79.市内社保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答:全市范围内社会保险实行一人一号,职工在市内流动就业的,原用人单位停止参保,新单位直接参保即可,不再需要转移接续社保关系。

80.市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职工跨市(省)流动就业的,可至原参保地打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再将此凭证交至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即可。具体转移接续手续由两地社保经办机构对接办理。

81.职工因各种原因离开企业后,养老保险关系会作废吗?还能继续缴费吗?

答:不会作废。职工因各种原因离开企业后,重新就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没有工作的,也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费。

82.我已经在宿迁办理退休,并领取了养老金。今年我搬到苏州居住了,能否将养老金转移到苏州领取?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目前养老金均实行社会化发放,每月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发放到退休人员银行账户(或社保卡)内,不会影响退休人员待遇。

83.我的外市(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年限如何查询?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跨市(省)转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只转移缴费年限、历年缴费工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不转移具体的缴费明细记录(如原是哪个用人单位缴费等)。

转移接续完毕后,您可通过登录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办事大厅或关注“宿迁社保”微信公众号,通过“养老账户”模块查询,标注“转入账户”的,即是您的养老保险转入年限。

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84.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答:(1)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2)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单位12%+个人8%)。

(3)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同上)。其中,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保留人事关系期间,可暂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待其正式办理离职后,根据其重新就业情况,按照上述办法相应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4)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个人缴费部分按计入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个人账户8%);单位缴费部分按12%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5)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部分转移比照国办发〔2009〕66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即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其中,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按照上述办法转移接续在企业参保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6)改革前参加地方原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改革后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不转移参加试点期间的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改革前的个人缴费本息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2015〕28号)有关规定执行。即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本人退休时,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详情请拨打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咨询热线:12333

热点文章推荐

相关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