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深化全市职工法律援助工作,今年6月,市总工会联合市司法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职工法律援助“十大优秀案例”的评选表彰活动。经有关专家评分投票,最终评选出黄贺承办的《张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等10个案件为2014年度宿迁市职工法律援助“十大优秀案例”。这些优秀案例案情复杂、影响较大,涉及劳动关系确认、恶意欠薪、工伤赔偿、劳动用工中的外包等方面问题,集中反映了当前职工权益容易受到侵害的几种常见情形,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典型性。
开展此次评选表彰活动,目的是希望全市广大职工特别是农民工能积极学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当遇到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拿起法律武器,主动向法律援助部门申请法律援助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希望全市广大企业能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做到学法、用法、守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发展;也希望全市广大法律服务工作者认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积极维护农民工、困难职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应有的贡献!
2014年度宿迁市职工法律援助“十大优秀案例”简介
1. 交通事故致工伤 法律援助来维权
——张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援助机构:宿迁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黄 贺 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受援人张某原系某电子(宿迁)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2月17日20时12分,张某驾驶电动车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经宿迁市工业园区劳动保障和社会事业局认定,此次事故为工伤,且宿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张某此次事故伤情构成九级伤残。
治疗结束张某在家休养期间,某电子(宿迁)有限公司通知张某三日内到公司报道,否则视为自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且拒绝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张某向社会保障处申请工伤赔偿,社会保障处以张某和公司非自愿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社保处关于工伤赔偿的惯例为由拒绝支付工伤赔偿费用,由此争议产生。
张某向宿迁市总工会申请法律援助,市职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黄贺律师代理此案。因用人单位系违法辞退张某,且拒不赔偿一次性就业补助金,遂向宿迁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调解,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张某赔偿费用34070元;社保处经研究后,同意支付张某一次性医疗费用、一次性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00000元。经过代理律师的努力,共为受援人张某争取到赔偿款130000多元,有效地维护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2.脚手架摔下致瘫 法律援助讨赔偿
——顾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援助机构:宿迁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吕军林 江苏河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受援人顾某原系宿迁某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农民工。2014年3月16日10时左右,顾某在工程施工中,由于脚手架断裂,导致其摔落受伤。后经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劳动保障和社会事业局认定为工伤,且宿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顾某此次事故伤情构成七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顾某被送到宿迁市工人医院诊治。其间,共花费医疗费2万多元,该费用由宿迁某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顾某出院后,多次找公司就事后赔偿问题进行协调,但没能达成一致,由此产生争议。
2014年11月,顾某向宿迁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江苏河滨律师事务所吕军林律师向宿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经审理,仲裁庭支持了顾某的请求,但宿迁某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对仲裁结果表示不服,向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改判。经代理律师的不懈努力,法院三次开庭审理,最终依法裁决宿迁某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顾某停工留薪期工资13882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9453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568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832元、鉴定费400元、护理费73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合计169616元。
3.个体作坊受重伤 仲裁诉讼终获赔
——潘某雇员损害赔偿纠纷案
援助机构:宿迁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庄 娥 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受援人潘某原系宿城区某个体塑料加工厂工人,从事塑料颗粒加工。2014年5月26日夜间,潘某在进行塑料颗粒加工时,左手食指不慎被机器挤伤。
事故发生后,潘某被送到医院治疗,个体户徐某为其支付了治疗前期的医疗费用5893.79元,但拒绝支付后期医疗费用。出院后,潘某多次找到徐某,就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进行协商,但都被拒绝,由此产生争议。
潘某向宿迁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庄娥律师担任本案代理人。代理律师了解情况后,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该案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为由不予受理。后向宿迁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经过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不紧密,不具备劳动关系的特质,最终裁定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代理律师本着不放弃的敬业精神,继续以双方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为由,再次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多次开庭审理,最终判决个体户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潘某各项损失43471.40元,有效地维护了潘某的合法权益。
4.一波三折维权路 历时四载终获赔
——汪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援助机构:宿迁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胡玖 杜云 江苏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受援人汪某原系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农民工。2010年11月30日上午九点左右在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再生资源商贸城工程工地工作中不慎从车上摔下。
汪某受伤后,先后在宿迁市人民医院、宿迁市东方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共计花费医疗费40000多元。汪某与用人单位多次协商赔偿事宜均未果,该公司否认与汪某存在劳动关系,认为不应属于工伤,由此产生争议。
汪某向宿迁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宿迁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江苏宿兴律师事务所胡玖、杜云两位律师作为代理人承办此案。代理律师接受指派后,经调查发现,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认定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几乎没有。代理人多次冒着瓢泼大雨和炎炎烈日对事发现场进行拍照取证,与在场人员进行谈话,并对承建该工程的项目经理马某进行录音等。两位代理律师通过不懈努力,取得了证明汪某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最终于2014年11月为汪某争取到了111000元的工伤赔偿款。
5.未签合同致工伤 法律援助撑起保护伞
——张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援助机构:宿豫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张伯超、王建 宿豫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
案情简介:
受援人张某原系宿迁市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2年8月7日,张某上班期间进行作业时不慎将衣物绞进传送带的轴里,痛失左臂。经宿豫区劳动保障和社会事业局认定为工伤,宿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伤残。
张某在宿迁市东方医院治疗期间,共计花费医疗费30000余元,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只垫付了部分费用。张某出院后,数次要求宿迁市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对其的损伤按工伤对待,并要求认定工伤、支付赔偿金,双方未能就此达成合意。
张某遂向宿豫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宿豫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张伯超、王建接受指派代理了此案。此案一波多折,历经了仲裁、一审、二审、不服工伤认定结果提起行政诉讼又撤诉等多个程序,最终判决宿迁市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张某工伤赔偿金195000元。此次援助充分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法律援助的知晓率和公信力。
6.劳动合同未续签,突发疾病法援帮
——邵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援助机构:泗洪县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邵飞飞 江苏拓荒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受援人邵某原系宿迁市某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职工,首签合同一年届满后未续签,但邵某一直在该公司工作。2013年4月6日早晨,邵某在上班的途中突发脑溢血。经泗洪县分金亭医院抢救治疗,共花去医药费45000余元,均为自付。邵某出院后,多次与用人单位就住院医疗费和经济补偿金等进行协商,双方未能形成一致意见。
邵某提交法律援助申请后,泗洪县总职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江苏拓荒者律师事务所邵飞飞律师承办此案。根据申请人的诉求,代理律师向泗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宿迁市某电源科技有限公司1、支付医药费48000元。2、支付医疗补助费21000元、增加医疗费5500元、支付经济补偿金10500元。3、支付因未与邵明军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91494元。2013年12月17日,泗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一、终止邵某与宿迁某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关系;二、宿迁某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给邵某医药费用损失14476.31元,经济补偿金9529.87元,合计24006.18元。三、对邵某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邵某对上述裁决不服,承办律师又代理受援人向泗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终止双方劳动关系。2、用工单位支付邵某3.5个月经济补偿金19059.74元。3、支付医药费14476.31元。4、用工单位支付邵某双倍工资58097.41元。2014年3月3日,泗洪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最终判决:一、终止邵某与宿迁某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劳动关系。二、宿迁某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邵某医药费14476.31元、经济补偿金9529.87元、工资30265.29,合计54271.47元。三、驳回原告邵某其他诉讼请求。
7. 上班当日受工伤 举证艰难法援讨公道
——李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援助机构:泗洪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高士勇 江苏永明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受援人李某原系宿迁某纸塑有限公司职工。2013年8月8日晚,李某上班第一天即发生了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随即被送至附近医院抢救,经医院诊断为1、失血性休克,2、双上肢毁损伤,3、左肱骨内侧髁开放性骨折,4、左尺神经断裂,5、右尺神经左正中神经挫伤。后经泗洪县劳动保障和社会事业局认定,此次事故为工伤,宿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李某此次事故伤情构成六级伤残。
李某的伤情构成重度残疾,面对巨额赔偿,用人单位拒绝承担相应的责任。
李某向泗洪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泗洪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江苏永明晖律师事务所高士勇律师作为代理人承办此案。代理律师认为,本案的关键是李某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在多次赶赴现场调查取证后,代理律师为确认劳动关系存在,先后代理李某打了三场官司:一次仲裁,两次诉讼,三次均胜诉,历时一年零两个月,最终确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宿迁某纸塑有限公司拒绝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谈经济赔偿问题,代理律师不得不代替李某继续申请仲裁,最终为李某追回了314059.00元经济补偿,讨回了公道,维护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8.三年法援维权路 工伤赔偿终获得
——杨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援助机构:沭阳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周芹、杨友弟 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受援人杨某原系个人独资企业沭阳县某水泥制品厂农民工,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5月13日下午,杨某在施工现场工作期间被搅拌机搅伤,失去左臂。
事故发生后,沭阳县某水泥制品厂厂长在杨某认定工伤期间将其设立的沭阳县某水泥制品厂注销,以逃避承担工伤赔偿的责任。杨某多次找到厂长想就其医疗费和经济补偿金等进行协商,但厂长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与其协商。
杨某向沭阳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沭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周芹、杨友弟律师作为代理人承办此案。代理律师在与受援人沟通了解时发现,因受援人学历较低,法律意识淡薄,进厂时并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工资也是以现金形式发放。因此,要想顺利诉讼或者仲裁,必须收集受援人与被告沭阳县某水泥制品厂有劳动关系的证明。代理律师经多方了解,并到沭阳县某水泥制品厂周边走访,去工商行政部门调取沭阳某水泥制品厂为厂长个人独资设立的企业证明后,认为受援人与沭阳县某水泥制品厂间存在劳动关系。随即代理其向沭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沭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最终判决个人独资企业沭阳县某水泥制品厂厂长一次性支付杨某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停工留薪待遇、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鉴定费共计293138元,农民工杨某的合法利益受到了法律的保护,代理人受到了杨某和家人的高度赞誉。
9.仲裁调解并用 欠付工资当庭获得
——王某等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纠纷案
援助机构:沭阳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廖化凡 沭阳县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案情简介:
受援人王某、周某等七人原系宿迁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1月,因宿迁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没有与王某、周某等七人签订劳动合同,又拒付职工工资及加班费,双方发生劳动争议。
王某、周某等七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沭阳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沭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沭阳县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廖化凡作为代理人承办此案。代理人在了解情况后,积极主动作为,帮助他们收集相关证明材料,代他们申请劳动仲裁。庭审中,在强有力的证据面前,宿迁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再作任何的辩解,承认未支付王某、周某等七名职工的工资及加班费,但由于公司近期效益不好才导致拖欠员工工资现象,并表示愿意在算清账务时立即支付。在代理人的精心核算和调解下,最终王某、周某等七名职工与宿迁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七名职工在考虑到公司效益不好的状况下,同意放弃对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仲裁申请。宿迁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当庭支付了王某、周某等七名员工工资56900元,双方签订了调解书。至此,该案得到圆满解决。
10.电焊工高空坠落致摔伤 法援助其拿回170万赔偿
——马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援助机构: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臧其颂 江苏河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受援人马某原系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承包的江苏某有限公司工地电焊工。2013年7月31日下午5时左右,马某在距地面4米高空电焊施工时,不慎坠落,导致高位截瘫。
事故发生后,马某随即被送至宿城区人民医院抢救治疗,自付医疗等费用数十万元。入院其间,马某家人多次找到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和包工头就医疗费、误工费、护工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进行协商,承包商、包工头相互推诿,均不愿意承担相关费用。
马某家人到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江苏河滨律师事务所臧其颂律师作为代理人承办此案。代理律师多次带着马某家人来到用工单位商谈赔偿事宜,但无一例外都被拒之于门外。无奈之下,代理律师跨越三个区县,积极收集证据,并于2014年4月向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先后三次开庭审理,五次进行调解,最终判决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和包工头董军良赔偿受援人马某医疗费用、误工费、护工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合计1693000元。代理律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用高度的敬业精神,诠释了法律援助的人间大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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