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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疫情防控视角下的公民权利限制与法治保障

2020年12月23日 10阅读 来源:淮北日报 2020/10/26

濉溪县法学会2020年课题 课题组成员:朱文 王民 刘晨光

新冠肺炎疫情是一次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损失,给广大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造成极大影响。面对这次严峻的考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健全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优化医疗卫生资源投入结构,加强农村、社区等基层防控能力建设,织密织牢第一道防线。”县域社会是抗击疫情的第一道防线,县域疫情防治是打赢疫情阻击战的关键环节。所谓“县域”,主要是指以区县级行政区划作为地理空间分布,以广大乡镇和农村政权为依托的区域。县域社会的基本单位是城镇和乡村地区。位于安徽省北部的濉溪县地处淮北平原,是农业大县,下辖11个乡镇,413个行政村。总面积1987平方千米。现代都市的生活环境是一种老死不相往来的陌生社会,居住在同一小区甚至同一楼宇的居民或许一辈子也不熟悉。县域社会则不同,这是一个“生于斯、死于斯”的社会。常态的生活是终老是乡。按照费孝通先生的说法,假如一个村子里的人都是这样的话,在人与人的关系上也就发生了一种特色,每个孩子都是人家眼中看着长大的,在小孩眼里周围的人也是从小看惯的。这是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正是这种数代人亲密的共同生活,使得县域社会的公民长期在多方面相互依赖。亲密的熟悉关系限制着依法防疫的发展进程,也使得防控机制呈现出县域特色。这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和保障。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受制于县域经济和商业的发展水平以及防疫人员的法治意识和执法能力等因素,如何在防疫过程中既对公民的权利进行适度限制,同时又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不受侵害,是本文探讨的核心问题。县域人际关系是一种团结性的社群关系,在突发性紧急社会状态中,仅仅依靠道德教化或人情往来无法维系公民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平衡,容易引发更为严重的社群问题。只有依靠法治的力量,坚持依法防疫,在法治的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工作,才能有效狙击新冠肺炎疫情,造福广大人民群众,实现县域治理的长治久安。

一、县域疫情防控的特点

(一)疫情防控的社情民意背景

城市文化是一种权利文化,生活在城市里的公民讲究个人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制定国家法律就是为了保护公民权利。民法作为厘定权利的规则,在城市生活中特别重要。但是,县域社会的公民更为重视的不是权利而是人情,相互之间的往来使得县域社会成为靠无数私人关系搭建起的人情社会。在这里,老百姓更看重道德而不是法律,更注重伦理而不是秩序。当突发性公共事件发生后,县域社会的疫情防控呈现出“三难”的局面。

第一难是隔离难。县域社会是人情社会,特别在广大农村地区,人民群众普遍是邻里乡亲,平日的迎来送往、红白喜丧占据了大部分时间。老百姓注重人情冷暖,而不是权利义务。相互聚集是人情维系的重要方式。因此,在疫情刚开始的时候,农村地区基本没有多少人戴口罩。即便是疫情最严重时期,邻里之间依旧会串门打牌。而在疫情稍有缓和时候,部分乡镇地区已经跳起了久违的广场舞。课题组在濉溪县南坪镇朱口村、双堆集镇李圩村调研发现,大多数村民在疫情最严重的2月份,依旧坐在家门口与邻里聊天,不带口罩。5月份疫情形势刚刚缓和,作为双堆集镇政府驻地的新时代文明广场,每晚都有众多群众在跳广场舞。小小的广场最多有近百人跳舞,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不足半米。

第二难是介入难。面子是除人情之外基层老百姓最关注的东西。在面积小,人口聚集,普遍相识的熟人社会里,民众特别要面子。每一个家庭都希望以自家为大树的主干,其他家庭为枝干,来搭建社交圈子的发展模式。这也是为什么结婚要请喜酒,生小孩要喝满月酒,老人去世要喝丧酒。县域社会的每一个家庭都在与自己的邻居或熟悉的家庭攀比,看谁家更有面子,能够聚集到更多的人。在乡镇地区,往往有势力的家族能支配整个地区的商业活动。如果有疫情防控人员执法尺度失当,让其觉得在自己的生活圈里失了面子,就很容易激起对抗心态,甚至会带动整个地区对防疫政策的抵触。

第三难是传达难。偏远的农村地区属于县域中的基层,消息的闭塞难以让政策信息顺利上传下达,做到令行禁止。同时,长期生活在乡村里的民众固守着世代相传的经验,保存着旧有的思想观念,抗拒外部世界对现有秩序的改变。他们根本不想了解,也不愿意了解疫情防控的现实和政策,他们更关心的是自家不被感染就好。村头巷尾、茶馆烟铺依旧是聊家常、说闲话的地方,防疫政策并不是他们关注的重点。

(二)县域疫情防控的需求供给矛盾

针对物资保障和医疗救助的需求,县域社会呈现出与城市社会不同的两极分化。大城市,特别是武汉地区明显对医疗救治的需求较多。在武汉封城之前,离汉群众最担心的是本地医疗资源匮乏,无法获得正常的医疗救助。而县域社会却不存在这种问题。县域地区的经济总量有限,本地人口始终多于外地人口,人口流动量较小,不利于疫情的扩散和传播。只要及时控制县、乡、村的通道,充分发动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乡镇设点,村口设卡,便可以大概率地控制住疫情的蔓延趋势。濉溪县在疫情发生以来,贯彻落实“二级包保制”和“三报到”制度,迅速建立起防控指挥组织体系。二级包保制是指在城镇社区,细化到小区、楼宇、家庭,组建以社区干部、社区医生、公安、城管、物业等人员组成的防控工作组。在小区出入口设立体温检测点,严防外人进出;在乡镇行政村,细化到自然村、村民组、家庭,组建以镇村干部、镇村医生等人员组成的防控工作组。在自然村出入口设立体温检测点,严防外人进出。三报道制度是指市直单位、领导干部、普通党员参加住所小区的疫情防控工作。濉溪县共成立疫情防控临时党支部131个,组建志愿服务队776个,全县7337名党员参加疫情防控执勤。在“二三制”下,濉溪县充分调动人力资源,分别在南坪、百善、铁佛设立卡点4处,仅2020年2月28日即管控车辆1678辆,摸排外来人员4181人,并在所有与省界相邻的县、乡、村三级农村公路路段设卡,实施临时交通管制。特别是针对易发感染的红白喜事,共计取消117925桌,涉及1427户。

同时,县域地区的医疗机构也有相当能力承担本地人员的救治工作。疫情暴发后,濉溪县医院、濉溪中医院及时设置留观病房、发热门诊,对疑似人员进行留观。18家乡镇卫生院(分院)全部设置发热门诊,对辖区内的发热人员进行预检分诊,镇村卫生人员全面开展对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武汉返乡人员等重点人员的医学随访。在这里,发热门诊起到了重要防控作用。除发热门诊工作人员的努力外,“安康码”的推行,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截至2020年7月31日,濉溪县共设立3195个“安康码”核验点,全县累计登记用户数达983264个。在各种合力之下,濉溪县在2月底至9月间,未再发生一起确诊病例。

总体而言,在这次疫情防控中,县域地区往往比经济发达的城市地区更早成为疫情低风险地区。但在具体的疫情防控工作中,县域社会依旧存在着不少问题。

1.基层群众的防疫物资普遍短缺。县域面临的更多是物资短缺问题,尤其是对口罩的需求。新冠病毒可以通过空气飞沫传播,平日不为民众所关注的口罩成为重要的防疫物资。课题组曾在疫情形势缓和后,对濉溪县的部分乡镇居民就口罩问题进行“一对一”访谈。某些居民表示曾将一次性口罩反复清洗如同洗衣服一样,为的只是能多用一次。有些家庭甚至在口罩不够用的情况下,选择自制口罩。或者在使用口罩后,在口罩和嘴之间放一块湿纸巾,以再次使用。口罩作为普通民众抵御新冠病毒最有效的武器,成为紧缺物品。除口罩外,其他生活物资如水、电、食品等供应,国家对公民也负有保障义务。疫情防控初期,全国多地发生了抢购日用品等非理性消费行为,间接催生了物价上涨,农贸市场的蔬菜和肉制品暴涨。这种物价上涨在大型超市关门后,更为严重。

2.部分基层防疫人员法治意识淡薄。在2020年2至4月份的防疫工作中,县域地区的防疫乱象颇多。特别是在疫情防控中出现的过度执法、简单执法、粗暴执法等现象。生活在一个聚集空间里的县域社会,任何一件小事都会传至街头巷尾,导致人尽皆知。这对于“好面子”、讲究人情的县域社会而言,会产生极为不利的社会影响。一些为追求防控之目的而采取的极端手段,反映出部分执法人员对公民人格尊严的漠视和对法治的消解。究其根源,一方面是部分防疫人员法治素养低,缺乏对规则和法律的敬畏,借疫情防控之名,越权执法。另一方面,在新冠肺炎防控初期,针对如何细化疫情防控工作,并没有制定具体的可操作性规则。这导致一线防疫人员对于权力的边界认识不清。极端的防疫行为引发舆情发酵,损害广大一线防疫人员的形象。认识到这一点,执法过程中就必须注意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3.公共卫生事件法治体系建设存在不足。在疫情防控的初期阶段,有些地方出现了防疫政策时紧时松、朝令夕改的现象,这导致部分一线防疫人员手足无措,执法失当。根源在于我国现阶段应对公共卫生事件的法治体系建设不够完善,特别在新冠疫情暴发后,未能对一线防疫工作起到明确、精准的规范作用。例如,下沉到基层的党员干部在乡镇、街道、社区的执勤时限没有具体的规定;4月至5月间,农村地区的重要通道依旧设置土堆、铁丝网等路障,但已无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看守;确诊病人康复以后或疑似病例解除隔离之后的后续医疗保障与定期观察也没有统一的标准。此类问题暴露出公共卫生立法的不足,也诱发一线防疫人员执法不规范乃至越权执法等问题。同时,我国现有的涉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在具体条文的表述上过于抽象且存在相互冲突之处。我国缺乏一部统一的紧急状态法,因此,上述诸法无法设定统一的紧急强制行政权。而且,《传染病防治法》与《突发事件应对法》在法律责任上无法对接,管理职责上多有重合,政府应急管理举措亦不同一。同时,公共卫生执法领域也缺乏配套的实施细则。县域疫情防控需要有为一线执法提供具体可操作性的指引。强化一线防疫人员在应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就需要统一规制疫情防控执法的标准、尺度、程序,完善法律依据。

二、依法防控疫情与限制公民权利

针对县域疫情防控的现状和问题,需要规范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将疫情防控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防疫。这就必然需要对公民的个人权利施加某种暂时性的限制。这种限制完全具备正当性和合法性。公民个人必须积极配合和支持政府的疫情防控举措,这也是公民的法定义务。

(一)依法防疫需要对公民的权利进行限制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法所赋予的,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都不得侵犯,但这种权利并非不受限制。一个人拥有权利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无论如何,公民的权利不是绝对的和无限制的。

自新冠疫情暴发以来,包括濉溪县在内的淮北市共计发生22例确诊病例。其中,年龄最小的17岁,最大的62岁,平均年龄43岁。发病年龄主要集中于30-60岁年龄组,有17人,占总确诊病例数的77.3 %。患者性别方面,男性11人,女性11人,男女性别比为1 :1。

这22例确诊病例里,濉溪县有9例,占比约41%。其中乡镇占比高达78%。从事的职业以商业人员最多,有6人,占27.3%。其次为工人和务农人员各4人占比18.2%。

在以上统计数据中,45.5 %的病例分布呈现明显的家庭聚集性。而这类病例主要分布在4个家庭,其中濉溪2起,占比50%。不得不承认,县域地区的疫情防控确实存在着困难,民众的法治素养和防控意识较低。因此,疫情防控期间的公民权利就必须受到不同程度的约束。

国家也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对公民权利的正当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的措施。这些措施主要包括(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的举措。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捕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第四十三条规定,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这意味着,配合与支持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采取的防治紧急措施,是每一个公民的法定义务。当然,法定义务的主体不仅包括普通公民,也包括公职人员、企事业单位、民间团体等。如果公民故意传播传染病病原体或拒绝接受强制隔离,企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公职人员滥用权力或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对公民权利的限制不能突破法治底线

生活在社会组织中的公民有两种自由,积极自由(positive liberty)和消极自由(negative liberty)。“消极自由”主张公民有从事法律所不禁止的任何事情的自由,也就是常说的“法无禁止即自由”。这种自由的宝贵之处在于公民有实现自我尊严和追求有价值生活的权利,并自愿接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其他任何人不得非法干预。

县域疫情防控过程中,备受舆论质疑的莫过于擅自封村封路,对外来人员一概劝返的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卫生公共事件应急条例》等上位法均没有规定农村地区可以封村、封路,禁止外来人员入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指南》除明确规定公民有接受强制检疫、隔离和治疗的义务外,没有授权基层组织可以采取擅自断路的方式来防控疫情。也就是说,私设路障、封村封路并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另一种典型的粗暴防疫行为是不戴口罩就处罚。河南省某地村民因未戴口罩被防疫人员直接捆绑上墙。防疫人员虽然事后表示主要目的是为了吓唬该村民,但这种执法行为已经超出了法律的底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外,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均不得行使行政处罚权。直接捆绑上墙的行为不仅于法无据,更表现为对人性尊严的漠视。

要将疫情防控纳入法治轨道,就必须禁止执法人员以简单粗暴的执法方式追求防疫目的。推进严格执法,重点是解决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越是紧急状态,越不可事急从权,依法防疫最终是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福祉。法律断无“强人为善”的力量,只能消极地“禁人为恶”,以威吓的力量使人不敢为恶。县域地区的疫情防控应当更重视公民的基本权利,采取相对温和与人性化的防疫举措,而不是对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造成二次伤害。简单粗暴的防疫执法行为只会将某些道德义务过度拔高,从而泛化公民的法律义务,挤压公民权利的空间。县域地区的疫情防控为衡量公民权利与义务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即在限制权力和保障权利这两种法益之间,如何在法治的框架内实现居中调和,以体现民生福祉和法治国家的价值追求。

三、县域疫情防控下公民权利的法治保障

对公民权利进行限制需遵循一定的原则,符合一定的限度。在这次疫情防控中,少数防疫人员采取了粗暴简单的防疫手段,如暴力执法、过激执法,擅自断路,对隔离人员的家人疏于照顾致死等。基于法治意识的落后,以极端手段来追求防疫之目的,必然削弱疫情防控的目的正当性。换句话说,即使疫情防控的目的是正确的,如果执法手段严重越界,最终亦无法取得理想的社会效果。依法防疫,就是要将这种限制控制在必要的限度之内,充分运用各项举措来保障公民权利。

(一)在执法理念上,运用比例原则和法治精神开展疫情防控

依法防疫应当贯彻比例原则和民法典精神。一方面,公权力机关很可能在防疫过程中滥用权力,所以广大防疫干部就必须具备充分的法治思维,坚持比例原则作为执法的尺度所在。比例原则就是禁止过度,狭义的比例原则即均衡性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其目的和手段必须对称和相适应。这要求公权力机关在疫情期间所采取的执法手段合宜性与目的正当性必须是正相关联。另一方面,法治精神在于限定公权力的界限,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法治以规范的形式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凡滥用权力而侵犯公民自由的行为都应当受到惩罚。2020年5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重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特别是将人格权独立成编,旨在保护公民在社会生存发展中的人格权利。暴力执法不仅是对人身权利的伤害,更是对人格权利的侵犯。

比例原则和法治精神要求我们,为实现疫情防控的目的所采取的手段,不应对公民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造成难以承受的负担。基层干部与老百姓朝夕相处,若执法简单粗暴,将会直接影响党群干群关系,动摇党和国家的执政基础。 在“您认为疫情期间的哪一种执法模式最有利于开展防控工作?”问卷调查中,(该问卷在濉溪县临涣、南坪、双堆集等乡镇进行发放,部分采取当场询问、手写记录的方式,共计发放150件。)有20.6%选择“严格执法”,63.3%选择“人性执法”,13.3%选择“宽松执法”,仅2%选择“可以暴力执法”。

(二)在实践做法上,坚持立法、执法、审判、监督共同发力

依法防疫,立法先行。十七年前的非典疫情能够得到迅速控制,一个重要的节点就是国务院于2003年5月9日出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条例》将开展非典防控的工作予以细化和规范化,为战胜非典疫情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十七年后的新冠疫情同样需要紧急立法作为开展防控工作的制度武器。但如果采取常规立法的方式,即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传染病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修改,则会因立法周期太长而难以满足现实需求。因此,可以通过地方立法来弥补现阶段公共卫生立法的供给不足。2020年2月9日,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依法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对县域疫情防控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2020年2月9日,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依法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第2条、第3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不与本省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野生动物管理等方面,规定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并依法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省、市、县(区)统一部署,组织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辖区网格化管理,采取针对性防控举措,切实做好辖区内防控工作,构筑群防群治铜墙铁壁。地方性法规的紧急立法,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县域地区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的法理困境。

依法保障疫情期间公民的诉讼权利。疫情对公民权利最直接的影响是诉讼权利的行使。新冠肺炎从民事法律角度上来说,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事件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例如,人的出生、死亡,发生自然灾害,暴发战争等。突发性卫生事件作为一种法律事实,导致民众相互隔离,不仅原有矛盾无法解决,还会引发新的民事法律关系变化。为解决疫情期间公民无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困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要求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该《意见》的第3条第3款特别指出:要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特别是辩护权。要按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要求,积极组织律师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依法提供辩护或者法律帮助。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律师辩护代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引导广大律师依法依规履行辩护代理职责,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充分贯彻《意见》精神,积极打造智慧法院,利用信息手段面向各乡镇开通网上立案、诉讼、调解、信访模式,充分运用大数据支持,降低疫情期间的司法成本,充分保障公民行使诉讼权利。

文明执法,高效司法,多元监督。公安部门作为防控疫情的主力军,应当进一步规范防疫执法行为。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乡镇派出机构,要坚持宽严相济的执法方针,坚持柔性执法和人文关怀,多一些说理,做到执法行为文明规范,执法力度平和理性。人民法院应当坚持高效权威的司法活动,充分利用先进技术,改革传统现场审判的司法模式。开展智慧庭审的“云审判”模式,通过网络视频结合审判庭同步录音录像的远程审判法,确保案件及时审理,依法从快办理危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案件,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散布流言、哄抬物价等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濉溪县法院充分开拓思路,创新执行模式,利用疫情暴发期间被执行人的活动范围受限于居住地区的现状,充分安排下沉到乡镇、农村、社区一线的防疫干警逐一查访,并借助当地乡镇政府、居委会、村委会的力量,进行网格化排查,寻得一大批失信执行人的踪迹,成功执结多宗老案。法治监督是依法防疫取得胜利的关键。针对疫情防控期间,公职人员玩忽职守、逃离岗位或借机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事件,应当形成纪检监察监督为主导,民主监督、检察监督、舆论监督等方式相协调的多元监督模式。特别是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与检察机关实现有效连接,针对疫情期间发生的失职、渎职、滥用职权行为和涉疫情刑事犯罪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积极担当作为。检察机关应当审慎行使批捕权和起诉权,精准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严打严办与依法防疫相结合,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在生活保障上,确保公民的基本物资供应和医疗供给

依法实现公民的基本物资保障和医疗救助权利。依法防疫,始终要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作为工作的重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发生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国家立法进一步明确了权力机关在新冠疫情发生期间,不仅对传染病病人具有救治义务,还要充分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物质供应。濉溪县地区在疫情暴发之初就积极开展“核酸检测”工作。在县医院、县中医院建设核酸检验室,对所有发热人员进行预检分诊,对疑似人员进行留观。截止2020年5月底,对发热门诊患者、新入院病人及陪护人员、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开展核酸检测3324人次,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同时,为保障口罩和蔬菜、肉制品等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严格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造假冒伪劣的医药卫生用品等违法行为,特别是要对口罩的生产质量严格把关。

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社会力量又称民间力量,包括民间企业、公益组织、志愿者团队等。疫情发生后,许多企业和公益组织踊跃捐款捐物,造福县域民生。在口罩紧缺的二月间,濉溪县辖区内的淮北市博特相框制造有限公司就利用与外国开展商务活动的机会,从海外途径购买4万只口罩投放到市场中,极大地缓解了防疫物资紧缺的压力。当公交车、出租车、公共自行车全部停运之后,濉溪县也积极涌现出一批志愿者车队,帮助医护人员上下班以及乡镇偏远地区的村民到县城看病救治;当所有理发店都关门停业之后,淮北市美容美发协会自愿开展“义剪”活动,为奋战在抗疫一线的工作人员理发,激励着基层防疫人员的信心。社会力量参与抗疫阻击战,有助于减轻国家的负担,也传递着抗击疫情、人人有责的正能量。国家应当进一步整合社会力量,发挥企业、公益组织、志愿者团队各自的优势,进一步规范民间慈善立法,使之与国家力量一起抗击疫情,共克时艰。

结语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在坚持好、巩固好已经建立起来并经过实践检验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的前提下,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继续加强制度创新,加快建立健全国家治理急需的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制度。要及时总结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成熟的经验和做法可以上升为制度、转化为法律。[ 习近平: 坚持、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求是》2019 年第 23 期,第 4 页。]

这次疫情防控是对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大考。[ 习近平2020年2月3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讲话。]通过实证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只有在法治的轨道上统筹推进防控工作,才能保障县域地区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我们要建立法治思维、充分运用法治力量,既要依法对公民权利进行限制,保障疫情防控有序进行,又要注意做到不会为片面追求疫情防控目的而漠视公民个体的合法权利。在依法防疫的过程中,真正弘扬法治精神,丰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社会实践,提升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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