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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总体目标
——法治信仰深入人心。各级领导干部学习法律、敬畏法律、尊重法律、崇尚法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自觉性显著提高。人民群众相信法律、维护法治,自觉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法治观念明显增强,法治信仰全面建立。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形成良好法治环境。
——公共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行政决策、执法、监督、问责等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司法公信力、监督力有效提升,社会监督机制不断健全,广泛参与监督的局面初步形成。
——公民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坚持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相统一,自觉遵守法律规定,依法有序表达诉求,善于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护合法权益。人民群众在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能享受到公平和正义、自由和尊严。
——在法治化轨道上推动亳州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发展。法治理念贯穿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各方面,各项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法治基础不断巩固。
二、强化宪法法律实施
4.加强宪法法律实施监督。坚持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健全人大监督“一府两院”的制度体系,加强人大工作机制建设。加强宪法宣传教育,弘扬宪法精神,每年12月4日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家宪法日宣传教育活动。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5.加强立法筹备工作。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精神,积极做好立法筹备工作。全面掌握依法赋予我市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完善党对立法工作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加强立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开展立法方面业务和工作培训。增加有法治经验的专职常委的比例。依法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积极调研,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为立法工作顺利开展创造条件。
6.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文件,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禁止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健全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和水平。
三、打造法治政府
7.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严格执行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不得减少本部门法定职责,无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逐步完善政府事权划分,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
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梳理市级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积极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公布权责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做到“行政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建立权力事项增减调整动态管理机制,及时修订部门“三定”规定。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研究制定监管办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基层承接能力建设。全面实施涉企收费清单制度。建设全市行政权力项目库,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平台、政务公开服务平台、法制监督平台、电子监察平台等,做好与社会服务管理信息化平台的对接工作。
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证各种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引导各类市场主体依法经营、履行社会责任。健全企业投诉协调和法律服务机制,提高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水平。各级政府要坚持依法开展经济活动,招商引资政策不得突破法律规定。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依法加大对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打击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药材和非法加工中药饮片等犯罪活动。
8.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研究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事项决策必经程序,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确保决策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规范合法性审查报告,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编制重大事项行政决策风险分析的评判标准和分析方法,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未经评估或者评估未通过的,不予决策。依法举行听证,凡法律法规规定的听证事项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要组织相关代表听证讨论。
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使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其承担的法治政府建设任务相适应。市、县区全部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完善法律顾问发挥作用的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严格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建立领导干部决策批示备案制度。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实现重大决策依法依规、集体决定、公开透明、终身负责。
9.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稳妥推进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区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推进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监、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等领域内的综合执法。在有条件的领域积极探索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在公共资源交易等重点领域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建设,推行数字化、网格化城市管理,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10.推进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健全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探索柔性执法,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推进说理式执法、轻微问题告诫、突出问题约谈、重大案件回访等执法方式。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公开行政执法的依据、程序、结果等。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并向社会公布。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提高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管理监控水平。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全面履行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有计划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活动。畅通举报受理渠道,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严厉惩治执法腐败。
11.加强权力制约。完善和落实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实行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事项制度和末位表态制度。建立健全市、县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实行统一制度规则、统一平台交易、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严格依法理财治税。在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领域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完善市、县区行政执法层级监督机制,改进行政执法监督方式方法,实行常态化监督。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
发挥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完善审计制度,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财政资金、政府投资、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制定政府性投资审计办法。加强对村(居)账目审计,坚决惩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行为。加大审计结果公开力度,严格审计整改,突出审计结果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参考权重。
12.强化政务公开。市、县区政府依据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领域为重点,深化行政权力运行、财政资金、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等信息公开,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建立第三方机构对政务公开工作检测和绩效评估,推动政务公开常态化、制度化。加强政府门户网站和市民论坛等网络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公开信息、政务服务、政民互动作用。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利用政务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和即时通信工具发布各类权威政务信息,开展互动交流。建立健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完善新闻发布制度,突出抓好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众关注热点问题的公开,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四、强化司法公正
13.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公正行使司法职权,确保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落实中央、省关于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改革的部署,执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的政策规定。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严格执行证据裁判规则,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探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和程序,保护群众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规范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工作机制、讨论案件范围、程序和议事规则。推行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依法惩处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加强对案件线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办、信息反馈制度,明确纪检监察和刑事司法办案标准和程序衔接,依法严格查办职务犯罪案件。
14.规范司法运行程序。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得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机关应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依法出庭应诉,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
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完善案件流程监控、质量评查、考核评价体系,加强对执法办案活动的质量管理。完善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针对容易发生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细化标准、严格程序、规范流程,杜绝权力寻租。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制度,有序推进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改革,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提高司法效率,降低诉讼成本。集中整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裁判不公和诉讼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法律的尊严和公正。
(下转0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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