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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综合整治行动方案

2020年12月22日 10阅读 来源:亳州晚报 2014年9月5日

为加强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有效规范全市预拌商品混凝土市场行为,进一步推动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健康发展,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安徽省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质量检查标准》、《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安徽省混凝土搅拌站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绿色发展、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建设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认真落实国家、省、市等有关文件精神,加大预拌商品混凝土市场、质量监督管理力度,着力提高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质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二、目标任务

通过“四个整治”、“四个规范”,确保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生产有资质、质量有保证、市场有监管。

(一)开展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生产整治,规范资质审批监管行为。对已审批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进行资质核查,依法撤销不符合条件企业的资质。

(二)开展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质量管理整治,规范企业质量控制行为。完善和提高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管理机制和质量控制体系,规范企业管理,把好产品质量关,确保工程质量。

(三)开展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环境综合整治,规范环境保护行为。确保生产场地、生产设施、生产环节及车辆运输管理符合环境整治标准要求,污染物做到达标排放。

(四)开展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市场秩序整治,规范市场经营行为。清理整顿无资质企业,取缔非法经营;打击自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对外销售;打击垄断经营、欺行霸市、缺斤少两、哄抬价格、偷税漏税、不履行合同、领导干部入股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守法诚信经营。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统筹保障供应、保护环境、规范市场的原则。

(二)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加强行政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实现阶段性目标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的原则。

四、整治标准

(一)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质量行为综合整治标准要求。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应按《预拌混凝土》、《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等现行有效的规范、标准控制混凝土质量,严格执行《安徽省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质量检查标准》和《亳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等要求。

(二)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生产环境综合整治标准要求。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环境要符合《安徽省混凝土搅拌站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和《亳州市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污染治理管理办法》(另行文下发)等要求。

(三)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标准综合整治标准要求。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生产标准要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等要求。

五、整治措施 

(一)严格控制。根据我市建设规模和混凝土需求量预测,对于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的建设严格控制。今后规划区以内不再新建、改建、扩建预拌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现有企业两年内搬出规划区(含经开区、亳芜现代产业园区、工业园区)。已批准的自拌混凝土搅拌站,混凝土分项施工完成后应立即拆除,不拆除的项目规划、建设、环保部门不予组织工程综合验收。

(二)严格准入。所有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乡镇总体规划以及相关专项或详细规划。办理项目立项或核准手续,实施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取得了合法的土地使用手续,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资质证书方可生产经营。

(三)严格管理。对于获得资质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简称辖区政府)牵头对照准入条件进行核查、整顿,严禁挂靠、转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撤销不符合条件企业的资质。

严禁辖区外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我市生产经营。

对于未获得资质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辖区政府要对其停业整顿、限期整改,整改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批资质,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坚决予以取缔,禁止生产经营。

自拌站对外销售的,由自拌站所在地相关管理部门按照无证、无资质经营依法查处。

(四)严厉打击。对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进行严厉打击,严禁以各种理由阻挠其它项目建设、抬高混凝土市场价格。对于上述行为公安、城管执法、税务、工商、物价等部门配合辖区政府,将采取强有力的果断措施予以打击,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

各级建设质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核查,对使用无资质企业生产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工程项目应立即督促整改,并对施工、监理等责任单位记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对拒不整改的,视同“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六、工作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8月1日—8月20日)

辖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组织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知识,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通过召开会议、发放宣传资料、媒体宣传等形式,加强宣传扩大影响。

(二)自查自纠阶段(8月20日—10月20日)

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预拌商品混凝土整治方案的要求,制定措施,认真抓好排查、整改工作。

(三)集中整治阶段(10月20日—11月20日)

辖区政府对辖区内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进行集中整治,整治情况于11月20日前报市预拌商品混凝土市场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检查验收阶段(11月20日—12月20日)

市政府组织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对各县区报送的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中发现弄虚作假、履职不力等行为的,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预拌商品混凝土综合整治任务重、标准高。市政府成立高规格领导小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辖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二)落实管理责任。辖区政府分别负责辖区内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资质审批、日常管理及综合整治工作,市级管理部门负责行业指导工作。

(三)实施综合治理。各相关部门依据职责负责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治理整合的相关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起草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整治工作方案,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的资质管理和复核,负责使用环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发改部门负责对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建设项目的立项或核准审查;规划和国土部门对违规使用土地进行建设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进行查处;工商部门负责按照规划要求进行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的注册审批;质监部门负责生产环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对未按照环保法规、标准建设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进行达标整治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打击和查处非法经营、欺行霸市行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违法建设的查处和处罚工作;物价部门负责查处和打击哄抬价格行为;税务部门负责查处和打击偷税漏税行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查处领导干部入股、行贿受贿行为。

(四)加强督促检查。市综合整治办公室负责沟通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办室要对各县区、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组织督查,对工作不力、推进缓慢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确保整治工作有序、高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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