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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党政干部违规建房和多占住房处理实施细则》问答

2020年12月22日 10阅读 来源:亳州晚报 2014年6月30日

编者按:日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印发了《亳州市党政干部违规建房和多占住房处理实施细则》,为我市党政干部违规建房和多占住房行为的纠正处理提供了操作标准。现对该《实施细则》进行详细解读。

违规享受房改房、集资建房问题的处理

问:《亳州市党政干部违规建房和多占住房处理实施细则》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印发〈中共中央纪委关于清理党政干部违纪违法建私房和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的报告〉的通知》(中纪发〔1990〕3号)、《安徽省党政干部违规建房和多占住房处理办法》(皖纪发〔2013〕9号,以下简称《办法》)、《关于做好党政干部违规房地产纠正处理工作的通知》(皖房清组办〔2014〕12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党政干部违规建房和多占住房问题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亳办〔2013〕14号) 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问:《实施细则》适用的范围和对象是什么?

答: 本细则适用于2013年3月31日前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的在职干部(含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以及全市各级党委、政府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党政干部)违规建房和多占住房问题的纠正处理。夫妻双方有一方在中央驻亳单位购买房改房或参加集资建房的,纳入此次清理范围。2013年3月31日之后退休的党政干部仍列为此次清理范围内。非干部身份期间所建的自建房不纳入此次清理范围。

问:纠正处理工作的原则是什么?

答:纠正处理工作原则是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分类处置、严格实施、强力推进。异地交流的干部违规房地产处置按房地产所在地清房政策执行,由干部人事关系所在地的清房办负责纠正处理。

问:如何对待以前已经处理过的违规行为?

答:在2004年“全市纠正干部职工以房改价超标准购买公有住房问题”、2005年“全市干部职工违反房改政策参加集资建房问题”和2006年“全市易地调动干部重复享受房改优惠政策和领导干部多占公房问题”专项清理中已经处理到位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或个人提供相关证明,由当地清房办确认已处理后,不再重复处理。单位将国有土地无偿给党政干部自行建房的,按集资建房进行处理。

问:单位集资或合作建房,但是没有手续的怎么办?

答:单位利用存量土地进行集资或合作建房,但未按国家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由清房办登记造册,将相关信息提交土地、规划、房产等部门,择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问:购房时的职务与本次清理时的职务不一致,具体如何处理?

答:党政干部在购房时的职务与本次清理时的职务不一致的,按照其购房以来的最高职务的标准认定其享受的房改房、集资建房等面积标准。超标准部分未经处理的,按现行市场评估价补缴房款差价或者退房,退房的,退回原购房款或集资款。具体处理如下:

(一)夫妻双方婚前所拥有的房改房或集资建房,独自计算。

(二)夫妻双方婚后所拥有的房改房或集资建房为1处但超标准的,超标准部分按现行市场评估价补缴房款差价或者退房。退房的,退还原购房款或集资款。

(三)为2处(含2处)以上的,可选择1套自住,其他住房或退出,或按现行市场评估价补缴房款差价。若选择建筑面积超出上限的住房,超标准部分仍按现行市场评估价补缴房款差价。为2处(含2处)以上的,建筑面积均未达到上限,又不愿退出住房的,以第1处面积为基础,合并计算后,超标准部分以最后购买的住房按现行市场评估价补缴房款差价。

房改房、集资建房超标准的回购款的计算方法:回购总价=(现行市场评估价-当期房屋购买价)×超标准面积。

问:党政干部违规享受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问题怎么处理?

答:党政干部违规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按现行市场评估价补缴房款差价或者退房。退房的,退回原购房款。军队经济适用房不纳入此次专项清理范围。党政干部违规租住廉租房或公租房的,一律退回所租住的房屋;对外出租所获利益一律上缴。党政干部违规领取的廉租房补贴一律退回。

闲置土地、违规自建房问题的处理

问:如何处理党政干部持有闲置土地的行为?

答:党政干部持有的闲置土地一律收回,退还个人当时购买土地款及办证费用,并按照有关程序撤销其土地使用权证。党政干部买卖土地所获利益一律上缴。

问:党政干部自建房的控制面积标准以及处理措施是什么?

答: 党政干部自建房的控制面积标准为200平方米。党政干部建有1处以上自建房的,可以保留1处自建房,其余自建房一律上缴,并按证载时间退还其建房成本。对保留的自建房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党政干部保留的自建房建筑面积与本人已享受的房改政策住房面积之和超出200平方米标准的部分,补缴证载时间的市场评估价与建房成本的差价款。

(二)党政干部未享受房改政策,保留的自建房建筑面积超出200平方米标准的部分,补缴证载时间的市场评估价与建房成本的差价款。

党政干部保留的自建房建筑面积超出200平方米标准,便于分割的,超出部分上缴,按证载时间退还其建房成本;不便于分割的,对超出部分可以由当事人补缴证载时间的市场评估价与建房成本的差价款。当事人不愿意补缴差价款的,必须上缴整处房产,按证载时间退还其建房成本。

问:党政干部对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进行翻建的,怎么处理?

答:党政干部对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进行翻建,翻建后建筑面积超出翻建前建筑面积的部分,按本《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在城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对合法取得的老宅或住房进行翻建,翻建后建筑面积超出翻建前建筑面积部分,按自建房规定处理;对非干部身份期间合法取得集体土地上老宅进行翻建的,暂不处理;对在购买或赠予集体土地上房屋进行翻建的,按“小产权房”的规定处理。

问:党政干部自建房有违规出售或者被拆迁的怎么办?

答:党政干部自建房有违规出售、出租行为所获利益一律上缴。党政干部自建房被拆迁的,按自建房原始状况处理。

问:党政干部违规房地产有关情况怎么认定?

答:关于违规房地产有关情况的认定,具体如下:

(一)关于土地取得时间和建房时间按以下顺序认定:

1.已办证的,一律以证载时间为准;证载不明确的,一律以土地登记簿记载为准。

2.未办证的,当事人需提供相关材料,由当地清房办审查认定。

(二)关于土地使用权类型按以下顺序认定:

1.已办证的,一律以证载类型为准;证载不明确的,一律以土地登记簿记载为准。

2.未办证且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一律按划拨土地处理。

(三)关于房屋结构按以下顺序认定:

1.已办证的,一律以证载结构为准;证载不明确的,一律以房屋登记簿记载为准。

2.未办证的,一律以实地勘查为准。

(四)关于房地产面积按以下顺序认定:

1.已办证的,以证载面积为准;证载不明确的,一律以房屋登记簿记载为准;实际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不一致的,原则按证载面积认定,对超出证载面积部分,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此次清房政策处理。

2.未办证的,一律以实地测绘面积为准。

(五)关于房屋用途按以下顺序认定:

1.已办证的,以证载用途为准;但证载为住宅实际为商业的,比照商业计算。

2.证载不明确的或未办理房产证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国土、规划部门认定。

这里所称的证载时间,按房地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党政干部本次《干部房地产信息登记报告表》所载时间的顺序予以认定。

问:违规房地产价格如何计算

答:党政干部违规房地产的市场参考价格、楼面成本地价、当期成本价直接运用本地评估报告。

问:只有1处住宅用房但超面积违规房地产的如何处理?

答:关于仅有1处住宅用房但超面积违规房地产的处理:

(一)对于超面积部分便于分割的,原则上分割,分割后上缴各地清房办,公开拍卖或拍卖不成功折价处理后,退还产权人成本,房屋的成本按证载时期的成本价计算。

计算公式:返还产权人的成本价=(房产证载时期的重置价+土地证载时期的楼面成本地价)×超出面积。

(二)超出面积不便于分割的,产权人可以按补差价的方式回购,即按房屋证载时期的市场参考价格,减去成本(其中房产的成本按证载时期的重置价,土地按证载时间的楼面成本地价),得到回购单价,再乘以超出面积。

计算公式:回购总价=[房屋证载时期的市场评估价-(房屋证载时期的重置价+土地证载时期的楼面成本地价)]×超标准面积。

(三)产权人不愿意回购的,必须将整处违规房地产上缴,公开拍卖或拍卖不成功折价处理后,退还产权人成本。其中,控制面积部分成本:按房屋证载时期的市场参考价格计算;超出控制面积部分:房屋的成本按证载时期的成本价计算。

计算公式:返还个人自建房的成本价=房屋证载时期各楼层的市场参考价格×控制面积+(房产证载时期的重置价+土地证载时期的楼面成本地价)×超出面积。

问:只有1处商住用房但超面积违规房地产的如何处理?

答:关于仅有1处商住用房但超面积违规房地产的处理:

(一)对于超面积部分便于分割的,原则上分割,分割后上缴当地清房办,公开拍卖或拍卖不成功折价处理后,退还产权人成本,房屋的成本按证载时期的成本价计算。

计算公式:返还产权人的成本价=(房产证载时期的重置价+土地证载时期的楼面成本地价)×超出面积。

(二)超出面积不便于分割的,产权人可以按补差价的方式回购,即按房屋证载时期的市场参考价格,减去成本(其中房产的成本按证载时期的重置价计算,土地按证载时期的楼面成本地价计算),得到回购单价,再乘以超出面积。

1.1处仅1栋的,考虑到商住用房各楼层价格不同,一律从顶层向底层的顺序累加计算出控制面积,其余部分为超出面积。

2.1处2栋以上的,考虑到住宅用房与商业用房价格不同,一律从纯住宅到商业的顺序计算;房屋用途相同的,考虑到房屋成新价格不同,一律从旧房(建房时间早)到新房(建房时间迟)的顺序计算(经鉴定为D级及D级以上危房的除外)。

计算公式:回购总价=[房屋证载时期各楼层的市场参考价格-(房产证载时期的重置价+土地证载时期的楼面成本地价)] ×超出面积。

(三) 产权人不愿意回购的,必须将整处违规房地产上缴,公开拍卖或拍卖不成功折价处理后,退还产权人成本。其中,控制面积部分成本:按房屋证载时期的市场参考价格计算;超出控制面积部分:房屋的成本按证载时期的成本价计算。

计算公式:返还个人自建房的成本价=房屋证载时期各楼层的市场参考价格×控制面积+(房产证载时期的重置价+土地证载时期的楼面成本地价)×超出面积。

问:有2处及2处以上违规房地产的如何处理?

答:关于2处及2处以上违规房地产的处理:

(一)当事人选取的自住房超出控制面积的,按第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理。

(二)对上缴违规房地产公开拍卖后,退还产权人成本,房屋的成本按证载时期的成本价计算。

计算公式:退还个人的成本价=(房产证载时期的成本价+土地证载时期的楼面成本地价)×违规房产面积。

第二十二条 关于划拨土地的处理。上述计算公式中土地的楼面成本地价,其使用权类型是出让条件下的楼面地价,如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用地,则不享受土地出让条件下的楼面成本地价。

问:违规房地产附属物成本如何计算?

答:违规房地产附属物成本计算:

(一)当事人能移动运走的,鼓励移动运走。

(二)当事人不能移动运走的,超出证载面积的构筑物(院墙、门楼等)等不动产(非证载面积),按照主体建筑建设时当地公布的附属物征收补偿标准计算退还成本。

问:违规房地产已办房产证的怎么办?

答:违规房地产已办房产证的,房屋建设时的办证费用,按每平方米50元退还。

问:违规所得如何上缴?

答:违规所得的上缴。对违规所得的上缴,由产生违规所得的房产、土地所在地的清房办(单位)负责核算,填写《个人违规所得上缴结算表》。干部应按照《结算表》核算的违规金额,按规定时间上缴财政专户。

问:有1处违规房地产且超面积的如何处置?

答:关于1处违规房地产且超面积的处置:

(一)由清房办书面通知当事人10日内到纠正处理组主动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视为拒不纠正,对照《党政干部违规房地产处置程序》处理。

(二)便于分割的,由清房办移交当地国资部门依法处理。

(三)不便于分割的,清房办根据价格认定表计算回购款;当事人20日内到指定银行一次性缴纳回购款;回购款超50万元的,20日内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由当事人向清房办书面申请延期缴纳,但延期累计不得超过60日;当事人在缴纳回购款后3日内(遇有节假日顺延)将缴款凭证原件和复印件报清房办审核,复印件存档;清房办填写《个人补缴回购违规房屋差价结算表》,并出具缴款凭证;国土、房产部门分别根据清房办意见办理备案手续;逾期不缴纳的,收回整处房屋,拍卖成功或拍卖不成功折价处理后,退还房地产成本。

问:有2处以上违规房地产的如何处置?

答:关于2处以上违规房地产的处置:

(一)清房办书面通知当事人10日内到纠正处理组主动接受处理,将自住房以外的违规房地产的证件上交,清房办填写《个人上缴违规房地产价格结算表》;逾期不接受处理的,视为拒不纠正,对照《党政干部违规房地产处置程序》处理。

(二)对保留自住房超面积的,按本《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置。

(三)对上缴的违规房地产,由清房办移交当地国资部门依法处理。

(四)拍卖成功或拍卖不成功折价处理后,清房办根据价格认定表计算退还成本。

(五)当事人到清房办领取上缴的违规房地产成本。

问:出售、出租违规房地产的如何处置?

答:关于出售、出租违规房地产的处置:

(一)清房办书面通知当事人10日内到纠正处理组主动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视为拒不纠正,对照《党政干部违规房地产处置程序》处理。

(二)当事人20日内到指定银行一次性缴纳违规款;违规款超50万元的,20日内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由当事人向清房办书面申请延期缴纳,但延期累计不得超过60日。

(三)当事人在缴纳违规款后3日内(遇有节假日顺延)将缴款凭证原件和复印件报清房办审核,复印件存档。

(四)清房办填写《个人违规所得上缴结算表》,并出具缴款凭证。

问:闲置土地的如何处置?

答:关于闲置土地的处置:

(一)清房办书面通知当事人10日内到纠正处理组主动接受处理,清房办填写《个人上缴违规房地产价格结算表》;逾期不接受处理的,视为拒不纠正,对照《党政干部违规房地产处置程序》处理。

(二)对闲置土地,由当地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拍卖成功或拍卖不成功折价处理后,清房办根据价格认定表计算退还成本。

问:自建房手续齐全或不全的分别怎么处理?

答: 党政干部违规自建房手续齐全的,依据本《实施细则》进行处理;手续不全的,由清房办登记造册,移交国土等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问:买卖土地、出售自建房所获利益如何认定?

答:党政干部买卖土地、出售自建房所获利益按成交时的市场评估价扣除实际发生的成本及税费进行认定。

问:有“小产权房”的如何处理?

答:自2013年2月23日后,党政干部购买或自建“小产权房”的,依法从严处理。 2013年2月23日前,党政干部购买或自建“小产权房”的,待国家有关政策出台后,依法处理。

党政干部经营、出租和出售“小产权房”所获利益一律上缴。

问:如何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监督管理?

答:各级清房办要严肃专项清理工作纪律,对政策规定执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在纠正处理工作中,对瞒报、漏报或拒不纠正的,严肃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凡被举报的,经调查属实,一律从严处理;对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要积极配合清房办抓好对清理对象违规问题的纠正处理工作,并做好监督检查。

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初始、抵押、变更、转移等)时,对此次清房工作未处理到位的党政干部的房地产,需按现行市场评估价对违规房产进行处理。否则,不得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本次集中清理纠正的违规房地产办理相关证件时,必须经清房办审定。

问:房屋市场价、建房成本及楼面成本地价如何评估?

答:房屋市场价、建房成本及楼面成本地价的评估,由市清房办从省清房办提供的具有二级以上资质的评估机构名单中,选择1家非本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时,要综合考虑建房时间、房屋结构、区位、用途、楼层等因素,严格依法进行评估。时间节点的划分,可参考当地政府公布基准地价时间为准。现行市场评估价的时间节点为2012年12月31日。

问:违规问题纠正处理到位后如何确认?

答:违规问题纠正处理到位后,干部本人持《纠正处理通知书》、《结算表》等相关材料到当地清房办办理确认手续,填写《违规房地产纠正处理确认书》。

问:县、区党政干部的违规行为怎么处理?

答: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市清房办备案。

问:如何举报党政干部违规建房和多占住房行为,监督实施过程中的执法执纪行为?

答:可以拨打电话5555829(市清房办)或12388(市纪委信访室)进行举报,也可以发送邮件到bzsjwdfs@163.com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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