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新区税务局出台14条优惠政策助推中医药科创城高质量发展

2020年12月29日 10阅读 来源:赣江发布 2020/3/23

为推进中医药科创城建设,做优做强做大中医药产业,带动中医药领域科技创新发展,赣江新区税务局围绕中医药产业创业就业主要环节和关键领域,推出了14条覆盖中医药企业整个生命周期的创业、研发等系列税收优惠措施,助力中医药科创城创业投资、科技创新、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支持创业投资落户

(一)支持创业平台。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中医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在2021年12月31日前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中医药收入免征增值税;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中医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支持创业投资。对提供资金、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助力的创投中医药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对中医药创投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符合条件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对中医药公司制创投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天使投资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中医药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支持绿色金融。对中医药提供资金、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助力的金融机构给予税收优惠。对金融机构与中医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金融企业发放涉农和中医药中小企业贷款按比例计提的贷款扣失准备金准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金融机构向中医药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或者没有授信额度,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继续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

二、支持科技创新成长

(一)支持中医药研发。对中医药企业实际发生用于的研发费用支出(包括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对中医药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对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用于创新药,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作为增值税视同销售收入。

(二)支持设备更新升级。中医药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支持购买进口设备。对中医药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中医药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中医药内资研发机构和中医药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四)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中医药企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一个纳税年度内,中医药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五)支持科研机构人才创新。中医药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股权奖励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医药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医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个人股东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获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中医药企业以及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支持科技人才购置车辆。对中医药企业或个人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长期来华定居中医药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对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中医药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三、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一)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对月销售额10万元(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中医药企业,免征增值税。且可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医药企业已依法享受的,可叠加享受优惠政策。对小型微利中医药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二)支持农产品购进。对中医药企业购进农产品按9%扣除率扣除,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支持增量留抵退税。对符合增量留抵退税条件的中医药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对符合增量留抵退税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中医药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四)支持中医药高新技术企业。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中医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中医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中医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技术先进型服务中医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中医药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支持中医药软件企业。中医药软件产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新办软件中医药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医药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中医药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中医药企业外购的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热点文章推荐

相关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