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是嵌在长三角江南平原的一颗明珠,滋养了流域内上海、南京、杭州、苏州、无锡、湖州、嘉兴等长三角众多重量级城市,孕育了富饶发达的太湖平原江南鱼米之乡。太湖及太湖流域平原,极具长三角的地理标志意义。
长期以来太湖被工业化、城镇化包围,污染物外源输入,富营养化严重,2007年出现蓝藻大暴发和无锡水危机事件,水源地功能一度被搁置乃至抛弃一边。之后的十多年,太湖流域综合治理成为生态文明建设和重大民生工程,也使太湖水质有明显好转。随着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战略实施,太湖生态环境共治和水资源共享更为迫切。近期上海市提出把太浦河作为从东太湖引水的清水通道设想,浙江湖州、嘉兴等地也提出在太湖取水的需求。
沪苏浙共饮太湖水,令人高兴的是太湖水源地功能又回来了,地方政府一定会与当地百姓一起好好保护这一方水土;同时太湖流域环湖城市如何共同担责,加大投入以保障太湖水生态环境及太浦河水质问题,这是长三角一体化的现实问题和必须选择。为此,《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及《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都提出在太湖流域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明确这是环太湖地区的共责,以此推动太湖流域一体化生态环境保护与水资源利用。
将太湖水作为饮用水源,各地仍需加大投入
首先,太湖水质已整体向好,但仍不稳定,并进入治理瓶颈期。营养盐来源及浓度波动规律不明,氮大多以溶解态排入湖区,总氮浓度波动中下降;总磷浓度波动较大,往往以颗粒态沉积湖中,随微囊藻生长消耗水体溶解氧而释放水中,影响更大。
当前湖泊底泥内源污染及蓝藻防控技术及工程不能适应实际需求,加上环湖部分城区雨污没有分流,流域大部分沟塘湖荡水质较差,农业面源防控任务艰巨,大雨暴雨后河沟积累污染物集中入湖,外源影响风险依然很大,短期内太湖总磷浓度难以稳定达到水质治理目标,需要持续投入以保证水质稳定提升。
其次,太湖水量水资源分配不稳定,引江济太等工程投入运行后,长江入湖水量明显上升,2010年代的平均值为116亿立方米,较上世纪80年和90年代高出39亿立方米,加上用水量节节攀升,太湖换水周期在缩短,从270天下降到180天。水资源利用长江水携带,可能给太湖带来沼泽化及生物多样性变化的生态风险。太湖水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合理调控调水量,进行大型浅水湖泊生态修复,同样尚需大量研究和工程投入。
再次,太湖及流域河道生态生产功能协调难度较大。太湖清水通道建设和防洪、航运、渔业等多功能交织矛盾突出。如太浦河既是太湖的泄洪通道,也是上海大宗建材物资的运输通道,当太浦河作为上海市水源地上游的主要输水通道时,对其防洪、航运及沿线生产功能、上游水质维护提出了更高要求。这些都大幅度增加了生态补偿机制建立过程中的协调交易成本及发展权损失成本。
沪苏浙要共担太湖保护和治理的任务
为维持和保护太湖的水量水质,“谁破坏,谁修复”规则基本在运行,江苏作为污染责任方,省市各级政府投入巨资进行太湖治理。但“谁使用,谁付费”规则还没有建立起来。从太湖治理的综合投入看,不仅要为污染治理付费,还需要为提供干净水源进行更为艰巨甚至更大投入的深度治理和综合保护,后者应当由使用者共同付费。
除了江苏,上海和浙江也在使用太湖水资源用于保障本地人民群众的供水以及下游河湖水网生态平衡补给。为此,按照使用水资源量和相应的水质标准,为水资源共同治理和保护埋单,是沪苏浙的应有之责。
长期以来自然资产价值没有纳入核算之中,各界对于公共生态品的使用鲜有付费认知,这种状况适用于优质生态品无需投入即可源源不断获取,但无法支撑需要大量持续投入的生态品,如太湖水资源保护和利用。
目前缺少付费及谈判协商制度及市场化运作机制,这也是太湖流域生态补偿的要义所在。沪苏浙共同为使用水资源埋单,其意义在于鼓励受益方为生态环境保护共同埋单,又约束生态环境破坏行为;是探索生态资产经济价值化、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重要实践,体现生态共保、环境共治和百姓生活福利共享、发展权共担的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核心要义。
如何建立太湖共治和水资源共享机制
太湖共治和水资源共享机制在于生态补偿机制。生态补偿虽然在我国有不少探索,但仍存在较大的技术核算困境。基于太湖水资源生态服务功能价值核算的不现实和太湖流域的高开发强度带来的高机会成本,太湖流域的生态补偿机制,不宜采用人口经济低密度生态保护区(如新安江上游地区)的生态补偿主要用以保障居民福利和生态功能维护方式,建议采用“水权交易、协商水价”的水资源购买方式,可参考香港东江买水和新加坡在马来西亚“水权水价”交易模式,按照水资源“使用者付费”的方式开展生态补偿(购买)。
在确定调水水质环境基准基础上,以维护基准水质和水量的投入计算水资源使用价格,作为补偿基准。水质环境基准一般以饮用水的生水供给为基本要求;购买(或补偿)基准:以维护太湖水量和水质安全的生态环境保护治理投入及产业调整成本为总投入,除以太湖流域各地区水资源的合计实际使用量,可以计算出单位维护成本,作为基准水价;使用方和供给方通过协商确定可交易价格。补偿额度,可以根据各地水资源的分配情景,核算需支付的用水费用(各地用水量×基准水价),以此综合确定生态补偿的资金额度。污染赔偿额可以估算水量和水质无法达到目标要求情况下,对下游地区的损失影响,评估污染赔偿出现情景可以测算污染赔偿方案。
太湖水资源交易(生态补偿)机制建立还需要技术支持和制度创新
技术支持方面,推动多学科多地区的协同研究、技术支持和精准测算,着力解决生态补偿的关键科学问题,包括太湖水量水质和生态安全目标与环境成本、经济社会发展的响应关系分析,基于水资源平衡的未来太湖调水可行性分析,未来太湖生态环境治理主要方向及工程布局等,进行太湖一体化治理的生态环境投入及发展权损失的总体估算,在此基础上形成补偿的环境基准和经济标准,作为横向补偿的科学基础。
在一体化制度创新方面,可以探讨沪苏浙共同建立太湖流域综合治理协调协商机制,借长三角主要领导干部座谈会或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每年一次的高层常态化沟通机制,决策生态补偿、环境治理工程等重大事项。建立健全评估监督机制,发挥各方力量,对生态补偿和环境损害赔偿行为进行监督,对补偿或赔偿方案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并积极探索建立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太湖生态保护投入和生态补偿资金运作机制,可以考虑共建太湖结构基金,共同支付太湖流域的生态保护、环境治理和产业空间结构调整等费用。
以水权交易为基础的生态补偿机制,能够极大地促进太湖流域的生态保护和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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