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气日渐寒冷,行人在萧瑟的风中缩起了脖子,蜷起了臂膀,本能地保护着体温。在这样一个情景下,不由地让人想起了今年年初冻死在外的孤独老人。
张老太是南方人,已是81岁高龄,之前一直生活在原籍。年老丧偶后的她已经不能独立生活,需要有人照顾。老人有两个儿子,老大肖某甲在原籍,老二肖某乙则工作生活在太原市。兄弟俩都有自己的家庭和事业,他们商量好要轮流照顾年迈的张老太,让其平安度过晚年。
2019年9月,二儿子肖某乙将张老太接到太原,但因工作等原因,无法兼顾,便将老人托养到当地一家养老服务中心。
今年1月1日下午2时53分,养老中心的工作人员发现张老太不在房间内,便在附近寻找,寻找无果后电话通知肖某乙。得到消息的肖某乙赶往养老中心后与工作人员分头在中心附近、车站、铁路沿线等多处寻找老人,老大肖某甲则在原籍等待可能随时返回家中的母亲,但均无收获。
1月4日,肖某乙自行委托救援队对其母亲下落进行寻找。当天下午1时50分左右,该救援队在养老中心院墙东南角一建筑垃圾处找到了张老太。但张老太已不幸身亡。公安技术部门出具了检验结果指出,张老太尸体未检见明显致命性外伤痕迹。事发后,张老太之子与养老中心发生纠纷,肖某甲、肖某乙将养老中心诉至法院。
原告认为,老人走失当天监控显示张老太在下午2时52分左右出门右拐,而养老中心看护人员则在3时16分才开始出院寻找,且只寻找了三分钟后即返回。原告无奈在1月4日自行联系救援队进行搜寻。原告母亲在本该阖家团聚的节日里却遭遇非正常方式的死亡,原告家人悲痛欲绝,养老院却竭力撇清责任逃避职责敷衍了事。养老院未采取有力措施避免损害后果发生,延误搜救时间导致老人在外数日被冻死。
养老院认为,养老中心是开放式管理模式,非全封闭的养老院。养老中心系与所在社区共建,并与社区共用一栋办公楼,大门也是敞开式的,其在老人入住后精心护理,尽到了护理约定义务。双方签订的委托护理协议书中也明确约定入住人员不得擅自外出,若要外出要有家属陪同。老人不听劝阻,私自外出,与被告无关。
老人在入住养老中心后对原告将其直接送到养老中心一事耿耿于怀。过节时,原告作为子女未接老人到家中居住,老人想念子女,情绪比较大。在走失当天,老人有出去找儿子的意愿,被告工作人员分别给原告的儿子打了电话,安抚了老人。老人出走后,被告积极采取了报警、请求电台发布寻找信息等措施,尽到了最大努力。
法院认为,张老太在养老中心过着集体生活,缺少亲人间的慰藉,如果原告方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多予以入院探望,也会淡化其念子之情。被告养老中心虽是专业养老机构,但一定程度上具有公益性质,盈利能力相对较弱,在法律的框架中,相对减轻一些赔偿责任,其社会效果会更好,更能传承中华民族母老子养的传统美德。虽然张老太不幸死亡的后果是养老中心管理疏漏和寻找不力等综合因素造成的,但鉴于前述原因和被告在搜救老人过程中尽了一定努力,可酌情减少赔付份额,综合案情,酌定被告赔偿二原告60%的损失,并依二原告诉请向原告进行书面道歉。
基于以上,法院判决被告养老中心出具书面道歉书,向二原告赔礼道歉;赔偿二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万余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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