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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刚:推进长三角创新共同体建设的体制机制创新建议

2021年01月08日 10阅读 来源: 张江科技评论

长三角区域拥有人才富集、科技水平高、制造业发达、产业链供应链完备、市场潜力大等诸多优势,中央对长三角创新共同体建设寄予厚望。在2020年7月21日召开的企业家座谈会上、8月20日召开的扎实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座谈会上、8月24日召开的经济社会领域专家座谈会上、9月11日召开的科学家座谈会上、11月12日召开的浦东开发开放30周年庆祝大会上、11月14日召开的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均强调要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显著优势,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加大基础研究投入,把原始创新能力提升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努力实现更多“从0到1”的突破,长三角三省一市要集合科技力量,聚焦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尽早取得突破,促进世界级产业集群的建设,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经验表明,创新体制机制是打造长三角创新共同体、不负中央期待的关键。

建立长三角区域科技创新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目前,长三角区域虽有“长创联办(长三角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体系构架,但缺少专门的机构落实、推动具体工作。欧盟“地平线欧洲框架计划(2021—2027年)”设计的协调机制值得借鉴。该计划既包括欧盟总部、成员国、成员国地区之间的纵向协调,也包括政府、企业、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科技服务机构等利益相关方之间的横向协调,打破了各成员国科技政策、财政资助项目的壁垒,极大地消除了行政化分割。该计划还围绕国际前沿科技和科技瓶颈,让更多科研单位、科研人员参与竞争性项目,开展跨国合作,并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为此,建议总结上海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办公室在推进上海张江高新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体制机制创新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建立长三角区域科技创新示范区管理委员会,负责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督查以及指导、协调上海、江苏、浙江、安徽三省一市相关工作,厘顺管理权责,避免各地政策“对冲”,集中科技创新资源,提高科技创新的投入产出效率,为长三角创新共同体建设保驾护航。

设立多方参与联动的长三角科技创新攻关领导小组

“两弹一星”工程作为新中国实施的第一项大科学工程,既开创了我国国防科技发展的历史,也树立了我国国防科研管理模式的典范,形成了一套规范、高效而独特的国防科研管理体制,即政治主导、行政支撑、技术负责三者有机结合,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优势的“三位一体”管理体制。应借鉴“两弹一星”的成功管理体制经验,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强化长三角三省一市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领域的原始创新和基础研究,组建“卡脖子”技术的联合攻关“国家队”,并构建“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机制。建议在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的现行管理体制基础上,增设多方参与联动的长三角科技创新攻关领导小组,由中央领导担任组长,由科技专家担任副组长,组员由科技部、教育部、工信部及三省一市科技管理部门副职领导、国家重点实验室负责人构成,重点抽调上海张江实验室、杭州之江实验室、合肥量子信息科学国家实验室、南京紫金山实验室等国家重点实验室以及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浙江大学、南京大学和中国科学院各省市分院、头部企业研究中心等重点大学和科研机构的优秀科研人员,组建长三角科技创新攻关突击队,围绕集成电路、生物医药和人工智能领域的“卡脖子”基础技术联合攻关,构建知识生产(高校、科研机构)、转移转化(中介机构)及应用(企业)良好运行健康的创新生态系统,推动长三角三省一市实现更多“从0到1”的原始创新突破。

联合组建国有非营利的长三角科技创新运营中心

2020年6月3日,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2019年上海技术合同输出至苏浙皖5756项,合同金额204.89亿元,上海吸纳长三角技术合同3985项,合同金额91.14亿元。长三角科技成果转化存在“天然市场”,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下,技术市场活跃度持续提升。然而,科技创新运营机制不顺,制约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德国史太白基金会成功经验表明,国有非营利组织具有政府管理部门、一般服务企业所不具有的独特优势,能够较好地兼顾社会公益和运营效率的平衡,有利于突破行政管理的束缚,弥补政府管理与市场运营之间的缺陷,提高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效率。史太白体系由经济促进基金会(STW)、技术转移公司(STC)及众多技术转移中心(STZ)、咨询中心(SBZ)、研发中心(SFZ)、史太白大学(SHB)及其他参股企业组成。建议由长三角三省一市政府在上海联合组建国有非营利的长三角科技创新运营中心,整合基金会、技术转移公司、技术转移中心和研发中心及上海高校等优势资源,争取中央在创新政策、重大项目、财政扶持等方面给予更多、更大的支持,并负责创新平台构建、创新资源集聚、创新服务升级、创新人才流动等的运营与执行。

设立总额为3000亿元的长三角科技创新发展基金

科技创新发展基金对企业创新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作用,长三角设立了多个促进产业创新发展的基金,但均为企业、园区或政府独立设立的基金,缺乏设立长三角总体层面的创新发展基金。2019年5月,上海自贸区发起成立了长三角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发展基金,规模为100亿元,重点投资长三角地区处于高速成长阶段的优质现代供应链平台与智慧供应链技术企业,包括新零售平台、跨境物流平台以及5G、大数据、云计算等智慧供应链技术领域企业。2020年9月,上海市黄浦区设立了长三角科技创新发展基金,规模为100亿元,重点投资金融服务、专业服务、商旅联动以及时尚产业领域。2020年8月,浙江丽水开发区设立20亿元长三角投资基金,重点聚焦在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等产业。为规范长三角创新发展基金以及引导企业创新发展方向,建议由国家财政会同长三角三省一市共同出资,逐步组建资金规模达3000亿元的长三角创新发展基金,由专业的基金团队进行市场化的运营管理,政府负责监管。聚焦长三角产业升级、创新经济功能培育及弥补创新短板的核心方向,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在合肥座谈会上强调的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选择具有技术突破、行业垄断突破、新兴经济领域突破特征,战略价值高、市场前景广的行业、技术、企业进行投资,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竞争力,为推动优质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科技创新板上市创造条件。

提高科技创新人员在科技创新收益中的占比

对标纽约、伦敦、东京、巴黎等全球城市,制定“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实施办法,优化长三角创新发展环境。世界城市群建设经验表明,企业是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要素价格、各类创新要素配置具有决定性影响。长三角应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竞合有序、符合国际规范的创新经济发展机制,推动长三角创新共同体内部优势互补、错位发展。建议充分发挥大型国企的创新主体作用,提高企业研发人员成果转化收益的分配比例和科技研发人员税收优惠。例如,参照世界城市群普遍做法,给予企业投入研究开发经费30%〜50%的税收优惠,鼓励企业按照销售收入3%〜5%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鼓励企业联合大学、研究机构进行技术联合攻关,联合开发新技术经费的30%〜50%可从所得税中予以抵免。加大对高技术人才的税收奖励力度,对个人获得的科技奖励、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都实施优惠措施,充分调动研发人员的积极性,增强其获得感。此外,还应建立区域一体化知识产权服务共享和保护机制,对知识产权侵犯零容忍,切实保护共建区域创新共同体的科技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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