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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大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法学研究

2021年01月27日 10阅读 来源: 理论与当代

一、新时代法治建设的历程回顾

20世纪90年代以来,依法治国、法治政府等话语逐渐开始活跃于会议、媒体、网络等公共场合。1997年,党的十五大号召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正式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其写入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跨入新千年后,国务院更是颁布了一系列的指导性文件:1999年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2004年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8年的《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2010年的《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等。

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聚焦于“依法治国”主题,作出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在改革开放后的历次党的全会中,专项讨论法制问题还是第一次。次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又联名发布规划性的作业蓝图:《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

近乎30年的日益繁多的灌输和宣讲,对于依法治国、法治政府等概念和词语,大家甚至有时不免会生出一些陈词滥调的重复感、倦怠感。但必须明确,对法治的尊崇这一现代文明国家观念,它既来之不易,在其成长中更需时时照看、精心维护。

就其价值和重要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也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而是陷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后一种情况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

观诸历史,大家会有一些更加直观的理解。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历史是最好的老师。经验和教训使我们党深刻认识到,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虽然初期颁行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等,但受苏联的意识形态以及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法治、法律至上未能确立为治国的总理念、总方针。

1958年8月,毛泽东又谈道:“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这一套。还是马青天那一套好,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多数人要靠养成习惯……民法刑法那样多条条,谁记得了?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韩非子是讲法治的,后来儒家是讲人治的。我们每个决议案都是法,开会也是法,治安条例也靠成了习惯才能遵守,成为社会舆论,都自觉了,就可以到共产主义了。我们各种规章制度,大多数,百分之九十是司、局搞的,我们基本不靠那些,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开会有他们那一套,我们还是靠我们那一套。这是讲上层建筑部分……开会就是搞意识形态,北戴河会议就是搞意识形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党的工作重心终于摆脱“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指向,返回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正确路径上来。邓小平指出:“我们当前以及今后相当长一个历史时期的主要任务是什么?一句话,就是搞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我们当前最大的政治,因为它代表着人民的最大的利益、最根本的利益。”考虑到之前的种种历史教训,“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某些个别的特权想法固然有害,也难以根除,但在邓小平看来,“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

2014年10月23日,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里,习近平总书记总结道:“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作出的重大抉择。我们党对依法治国问题的认识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党在废除旧法统的同时,积极运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抓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初步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后来,党在指导思想上发生'左'的错误,逐渐对法制不那么重视了,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十年内乱使法制遭到严重破坏,付出了沉重代价,教训十分惨痛!"“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始终把法治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来考虑、来谋划、来推进,依法治国取得重大成就。”

党的十八大作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部署;党的十九大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确立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进一步强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依法治国构成“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决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出了全面阐述,“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形成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我认为,这是对中国法学提出了新的理论任务和更高的学术要求,这就是“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

二、新时代法治建设和法学研究的新目标

第一,在法学不同学科层面兴起体系化融通整合。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密切相关,法学知识的体系化建构获得更为科学的规划图景和更为强劲的动力源泉。民法典编纂对中国民法知识体系整合形塑的推动效果显著,使已经卓然大观的民法学术积累在民法典编纂规划与机制中,得以由点及面、由层面到体系的再行整合重构,极大提高了民法知识体系的有机融合程度,特别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构成中,更为契合中国经济社会运行机制与中华民族文化心理的有机融合程度。民法典编纂极大地推动了民法知识体系构建,这对其他法学学科产生巨大的示范效应,在商法、知识产权法、行政法、社会法等学科,均产生了以部门法的法典化为牵引力的学科知识体系融通整合趋向。例如,在商法学界,制定商事通则的学术主张长久不衰而于今为烈,力主在民法典体系之外另将商法一般规则体系化。再如,民法总则颁行后,也诱发了行政法学界对制定行政法总则的探讨与倡议。

第二,问题导向与法理导引双重机制下展开综合研究。曾经,我国法学界不少学者固守其专业领域的学科划分,导致法学各二级学科之间基本上缺乏共同探讨与协同研究,学科划分的专业需求渐次演变成学科壁垒以致割裂实践的有机系统性。这一方面导致法治问题解决方案的低效性,因为针对同一问题的来自不同专业学科的解决方案如果缺乏综合协调性,很可能出现各方案之间的理念冲突、机制冲突和效果冲突;另一方面导致法学知识体系构建的迟滞性,因为学者们的知识视野与创新能力如果囿于某一法学二级学科甚至三级学科,将难以对整个中国法学知识体系的构建作出有效的学术贡献。进入新时代,法学研究者们更加注重开展问题导向的综合研究,为法治建设提供更有实际效果的综合解决方案。例如,在民法典编纂中,不仅与此密切相关的民商法研究介入其中并提供了大量的体系化的学术成果及立法方案,而且宪法、行政法、民事诉讼法等学科研究也积极介入民法典编纂过程,以其不同专业视角剖析、评价和建议民法典的立法方案。这种各法学二级学科间的共同关注与集约建构,不仅提高了正在编纂中的民法典的内在体系协调性,而且也提高了民法典的外在体系即与整个法律体系之间的协调性。同样的情形也发生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理论与实践互动中,宪法学科与部门法学科、组织法研究与程序法研究等,都为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提供观念引导、理论基础和学术支撑。这样的一个学术创造过程,也是一个既促进法理形成又以其再导引法学研究的过程。要形成凝结和衍化中国法学知识体系的一般法理,跨法学各学科的综合研究及其相互融通整合的学术过程不可或缺。

第三,增强法学研究对法治实践的解释力与引导力。新时代的法学研究更为注重与法治实践的融合,对中国法治实践的过程及结果予以更深刻精确和更有说服力的阐释与解说,并为中国法治实践的不断深入、不断拓展和不断丰富予以更有效的理论引领和学术支持。为检测立法效果及水平、法律实施效果、法治领域改革效果、法治实践部门工作实效等,法学界以更为科学的方法和更多的学术注意力开展法治评估。同时,更多的法治实践部门委托法学研究或教学机构,对本部门、本地方或本行业的立法、执法或司法的实态与实效进行评估。随着司法公开的稳步推进,至今已经有7000多万份裁判文书上网公开,这成为许多法学研究者新的学术资源,一时涌现出大量的基于裁判文书网上资料的案例分析选题和数据分析选题,推动了法学领域的实证分析研究和大数据分析研究。这些研究更为精确地分析阐释了司法运行实态和法律制度效果,促进了司法能力和立法水平的有效提高。法学研究者也更为关注学术创作的传播效果,特别是向法治实务领域传播的效果。他们观察到法律实务工作者对法学研究成果的阅读疏离,由此促发深刻的自省与反思,认识到单纯追求影响因子的法学著述如果不能激起法治实践的回响,那无论如何不能算作学术成功。运用学术倡导与组织机制提高法学研究的实践性与应用性,提高法学著述对法治实践者的阅读吸引力和实践应用性,正成为法学领域新的学术风尚。

第四,利用域外学术资源的主体意识不断强化。新时代大力倡行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对法学研究起到了固本培元的强大效用,使法学研究者在文化自觉、文化自信的基础上更为科学合理地对待和应用域外学术资源。以往在引介利用域外学术资源包括法学理论、制度案例时,存在一些缺乏主体性与科学性的学术倾向。这些法学研究上文化自觉与文化自信的缺失,凸显了我国市场经济高速发展对相关制度及理论急迫需求的牵拉效应易于导致应急性立法和应景性研究的弊端。坚持对外开放包括对知识信息交流的开放,域外法学知识来源愈加丰沛本是一个有利于中国特色法学体系构建的积极因素,但域外法学知识只有适合中国的法治环境、制度机制、知识体系和文化观念,才能成为发展中国法学体系的有益滋养。在新时代的法学研究中,立足中国法治实践、坚持文化主体地位与中国问题意识的学术导向愈加明晰,坚持以我为主地利用域外法学知识资源的学术态度愈加强固,必将更加有力有效地促进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全面构建。

三、新时代中国法学未来发展前景展望

总体上看,未来30年将是中国法学事业大变革大发展的阶段,决定着中国法学研究和法治发展的路向,对中国法学未来发展前景,有以下六个基本判断:

第一,法学领域将迎来新一轮开疆拓土,进而引发学科版图剧变,推动学科体系系统性重构。我们几十年来沿用的法学学科版图,基本上是工业文明时代的产物,已显示出滞后性和不适应性。许多新兴法律法学领域,如党内法规、国家安全、社会治理、新型科技等,无论是其知识体量,还是法治分量,正在超越一些传统的二级学科。法学学科体系必将进行重构重塑。

第二,法律知识生产中心将发生大转移,由法学院校所向法律实务机构转移,实务界法律专家群体将迅速崛起。在当今科技创新和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的时代,身处法治建设一线的法律实务机构,最先遇到各种越来越复杂的新兴法律问题,也必须在最短时间内有效应对这些问题。实务机构的法律从业者和法学研究者须及时跟踪和深度进入急剧变革的法律实践。

第三,法学研究的中国化、本土化趋势将大幅增强。未来30年,随着国内经济社会特别是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中国将成为一个在很多领域走在世界前列或处于领跑地位的国家。即使在今天,我们在移动支付、共享经济、智能政法、互联网司法等领域所面临的很多新兴法律法学问题,在其他国家还未遇到,更不可能有域外经验可资借鉴。这意味着,我们不得不越来越多地以先行国家的身份开拓性地研究许多新兴法律法学问题。正是从这种意义上说,中国法学的本土化道路将越走越宽。

第四,法学理论研究将由创造性地吸收借鉴域外法理,更多转向自主性地总结提炼本土法理,形成中国气派的法理体系。70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数千年法律文明传统的基础上,接力探索一种在很多方面具有原创性意义的新型法治文明。未来30年,这种新型法治文明将不断走向成熟和定型,展现出更加明晰的面貌和形象,积淀更多凝聚中国智慧的实践经验和制度元素。未来的法学理论研究,通过挖掘法治文明新材料、新元素,提炼法治实践新经验、新智慧,就可以升华为一系列概念范畴严谨、命题判断严整、结构体系严密的理论成果,就能够构建起在世界上独树一帜的法学理论体系。

第五,对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依规治党问题的研究,将成为中国法学最具成长性的领域,也是最具中国特色的法学研究领域。70年中国发展的辉煌成就让世界对中国刮目相看。国际上兴起了海外中共学或国际中共学。不管是持友好态度的国际人士,还是持不友好态度的国际人士,都承认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向世界展示了独树一帜的国家治理形式。在当代中国,党如何执政治国、如何管党治党,是最重大、最严肃的学术研究课题之一。作为研究治国理政之大学问的法学,在这一重大课题上既不能缺席,更不能失语。

第六,再经过30年左右的快速发展,中国法学将以崭新姿态屹立于全球,世界法学终将有望迎来中国时代。过去300年是西方法学占支配地位的时代。在过去70年基础上持续推进的法治中国建设,将是人类历史上一场难得的新型法治实验。这场实验将创造出一种既吸纳西方法治合理元素,又整体上超越西方法治的新型法治模式,从而为构建一种有别于西方法学、给世界法学增添多元性的新法学提供足够的实践基础。未来30年的中国法学,将肩负着构建这种新法学的重任,承担着续写世界法学发展新篇章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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