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科技创新券来了!
1月18日,《关于开展长三角科技创新券通用通兑试点的通知》公布,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厅,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将在试点区域开展长三角科技创新券通用通兑试点工作。
长三角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利用长三角试点区域财政科技资金,支持试点区域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向长三角区域内服务机构购买专业服务的一种政策工具。
创新券采用电子券形式,可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浙江省嘉善县、安徽省马鞍山市使用。
根据通知,上海市、浙江省在试点通知发布6个月后视试点情况全域参与。长三角其他地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向所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申请参与试点。
创新券服务范围一般包括企业在科技创新过程中所需要的技术研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资源开放等服务。申领创新券的企业,原则上应当是注册在长三角区域内的独立法人,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的有关要求。
在使用额度方面,试点区域原则上按照每家企业每年使用创新券的额度不超过30万元,每次使用额度按照试点区域政策规定的服务金额支持比例予以确定。
值得注意的是,创新券不得转让、赠送、买卖等;其申领、使用和兑付不得弄虚作假。试点区域内相关部门应对创新券项目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检查,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取消申领资格并追回财政资金,纳入企业和服务机构所在地的科研信用记录。构成违法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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