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移,把更多资源下沉到基层,更好提供精准化、精细化服务。”对贵州省而言,要以学习贯彻落实四中全会精神为契机,高度认识和精准把握“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移”的治理思路和要求,结合贵州实际,积极创新社会治理的体制机制,进一步推进新时代贵州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移,不是指过去那种将行政职能不断下沉基层,使基层社区成为“政府的腿”、沦为行政机构的“附庸”。而是要真正建构起基层在社会治理和服务中的主体性地位和功能,通过健全和完善相应的体制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和自主性,推动基层成为社会治理和服务的“主阵地”,有效提升治理的能力和水平。基于此,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移,应着力涵盖以下方面的内容:
治理和服务权限的下移。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移,治理和服务权限的下移是重要前提。治理和服务权限下移,简言之,即实现政府的“放权赋能”。对此,须从两个层面进行理解:第一个层面,“放权赋能”是指对不该由政府包揽的社会事务果断放权,充分赋予基层在应对、处理这些事务方面的权限和能力,从而促进、提升基层社会治理和服务的效能;第二个层面,“放权赋能”是指有效减少或杜绝基层政府行政职能不断下沉的现象,将本不该由基层社区承担的行政工作职责交还给相应职能部门,使基层社区从繁重、琐碎的行政工作任务中解脱出来,从而真正回归社会治理和服务的本来职能。
人财物等资源的下移。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移,人财物等资源的下移是重要基础。只有充分实现这些资源的下放,基层在积极推进社会治理和服务过程中才会“有人、有力”,具备相应的物质保障。尽管我国社会治理模式已经从政府单一负责转向多元主体共同参与,但在政府主导资源配置的条件下,包括基层社会组织和村、居委会在内的各类社会主体在社会治理实践中难以扭转对政府“依附生存”的局面,由此又进一步使得基层在社会治理和服务中难以取得自主发展和独立操作运行的空间。因此,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移,必须将更多的人财物向基层倾斜,将更多的时间、精力向基层投入,同时增强基层统筹使用各类资源的自主性,着力提升资源配置和使用的效能。
组织力量的下移。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移,组织力量的下移是重要支撑。在过去,我们的公共事务主要是依靠政府主体来组织推动。新时代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移,必然要求社会治理和服务组织力量的下移,即社会治理和服务更多由基层自发来组织实施,更大程度发挥基层社会组织、村居组织和群众等社会主体的功能和作用。在此过程中,要注意防止两方面的问题:一是要防止基层治理发生方向性的偏差;二是要防止出现凝聚力下降即治理主体“一盘散沙”的状况。为此,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组织力量下移,必须坚持以党建为引领,通过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其组织带动作用,由此构建党组织引领下群众自治和党群共治的组织力量新格局。
民意渠道的下移。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移,民意渠道的下移是重要保障。在社会治理实践中,政府主体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供给、社会风险管理、公共安全保障等方面具有诸多难以比拟的优势,此外,它也是基层治理发生方向性偏差时的终极纠正力量。因此,促成民意渠道的下移,对于兼顾不同阶层、群体和社会成员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的利益诉求,维护不同阶层、群体和社会成员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推动基层社会治理沿着正确方向发展等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另一方面,积极推动民意渠道下移,反过来亦有助于政府主体及时了解其推进某项工作的效果以及相关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帮助其及时做出调整和改进,从而使政府主体在社会治理中的责任和风险得到有效分担。
服务供给的下移。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移,服务供给的下移是重要内容。在我国,受传统计划体制的影响,政府长期以来直接承担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具有“全能型政府”的色彩。现代化的社会治理,对于公共服务的专业性、灵活性和针对性等方面都有了更高的要求,因而仅仅依靠政府供给服务,显然已经难以适应社会公众的需求。在这种发展趋势下,必须着力推进服务供给的下移:一是要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公共服务供给,构筑直面基层受众需求的服务体系,使公共服务更接地气,从而增强服务的精确性和有效性;二是要变政府直接提供服务为购买服务,明确政府主体与社会主体、市场主体之间的分工,引入竞争机制,不断丰富服务内容,从而增加服务的层次性和多样性;三是要严格把控服务流程和标准,注重服务细节,规范服务时效,大力提升服务的品质和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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