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有托,我们有应。”在日前召开的2021年首场新闻发布会上,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环保总监刘华太通报了全省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情况,并发布了近期生态环境违法四大典型案例。
一、各项整改任务有序推进
“截至2020年底,四川省各项整改任务顺利推进,年度目标顺利实现。”刘华太说,四川省积极推进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反馈意见及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在狠抓疫情防控的同时,继续紧盯整改工作不放松,持续推动整改工作落地见效。
2017年,中央环保督察提出的89项整改任务中,四川省已整改完成84项,其中,2020年新增完成23项;督察组移交的9070个信访问题,已整改完成9047个,整改完成率达99.7%,2020年新增完成104个。
2018年,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回头看”及沱江流域专项督察提出的66项任务,四川省已整改完成62项,其中,2020年新增完成35项;督察组移交的3665个信访问题,已整改完成3626个,整改完成率达98.9%,2020年新增完成125个。
2018年-2020年,国家共移交四川省62个长江生态环境问题,已整改完成41个,其中,2020年新增完成19个,较整改方案提前完成1个;自查发现的282个长江生态环境问题,已整改完成247个。
值得一提的是,按照四川省委、省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自2020年12月起,每月组织对21个市(州)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开展暗查暗访暗拍工作。2020年12月,四川省共制作黄河、长江生态环境警示片各1部,披露66个生态环境突出问题,问题清单已交属地政府整改,目前已整改完成14个,其余问题正在制定整改方案。
二、采用“五步法”加强闭环管理
刘华太表示:“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将初步考虑和安排采用‘五步法’,加强闭环管理,推进生态环境问题整治。”
第一步,开展常态化生态环境问题暗查暗访。通过整合分析研判各方面问题线索,每月开展暗查暗访,及时发现问题,提高工作针对性、有效性。第二步,定期开展生态环境问题移交移办。每月向市(州)移交暗查暗访发现的生态环境问题,责成市(州)推动整改。此外,强化行业监管,同步将问题按照职能职责分工移交省级相关部门,督促指导问题整改第三步,持续跟进问题整改。督促市(州)制定整改方案,强化跟踪督办,定期调度和通报,持续传导压力,推动问题整改。第四步,严格销号管理。对移交问题严格按照“清单制+责任制+销号制”进行管理,问题整改完成后,按照规定程序实施销号。第五步,适时开展“回头看”。通过不定期开展“回头看”,避免问题反弹,巩固整改成效,确保长效机制得到建立。
三、典型案例
1.自贡市城市污水处理厂技改期间直排生活污水案
2020年9月,自贡信开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对自贡市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实施生化池升级改造,改造期间未按照环评要求采取应急措施,导致大量生活污水长期溢流釜溪河。
经查,《自贡市城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明确要求,在改造期间应当对因改造停运不能处理的污水采取应急方式处理,或送至其他污水处理厂处理,严禁未经处理直排。《自贡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氧化沟更新改造方案》也明确,改造期间需启用鸿鹤坝一体化污水应急处理设施,增加处理能力,确保污水不溢流。
调查发现,这家公司未启用应急处理设施,也未将污水送至其他污水处理厂处理。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已立案查处,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2.眉山市一加工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2020年11月15日,眉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东坡区修文镇进行巡查时,发现一处隐匿厂房内有切割废油桶痕迹,现场存放大量废矿物油桶和废有机溶剂桶等疑似危险废物,并停放有一辆满载废矿物油桶的货车。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立即展开调查取证,同步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滴漏物质和厂区土壤进行采样,并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于2020年11月16日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2020年11月18日,眉山市生态环境局完成案件调查处理,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分局对涉案人员涉嫌污染环境案进行立案侦查,2020年12月24日,涉案人员被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目前,案件中依法扣押的38.38吨疑似危险废物已妥善转运至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暂存,眉山市生态环境局正在进一步配合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加强案件侦办,并同步跟进该案涉及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
此案是新固废法实施以来,四川省破获的首例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案件办理实现了“查、打、诉”一体无缝结合,有力推动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4.天府新区一公司未按规定实施土壤污染修复案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某公司于2018年3月制定的《原址场地环境风险调查及定性评估报告》和2019年1月制定的《原址场地环境风险详细调查及定量评估报告》,均显示公司原址场地部分区域存在氰化物和酸碱污染。四川天府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两次责成企业加快推进土壤治理,直至2020年4月,企业仅完成土壤污染区域打围,土壤污染修复工程仍未实质性启动。上述行为违反了《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四川天府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对这家公司作出罚款7.4万元的行政处罚。
目前,企业已完成土壤修复方案编制,正在抓紧实施土壤修复工程。
《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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