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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法规”有何权限如何制定

2021年06月24日 10阅读 来源:新华日报

■本报记者 王海燕

昨天上午,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全票通过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法治保障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决定自2021年6月23日起施行。

“这是上海承接全国人大授权,出台的一个相应法律性决定,这将成为支持浦东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有力法治保障。”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表示。

为何要作这个法律性决定?

全国人大授权后,上海人大为什么要作出这个法律性决定?

此前,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作出《关于授权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

“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授权上海在浦东新区变通适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这是新时代我国立法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创新。”丁伟表示,为了及时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重要决策,通过地方权力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转变为普遍约束性的法律性决定,来承接全国人大的授权。

其次,这也是贯彻“依法立法”的要求。丁伟说,根据全国人大授权,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浦东新区法规。而全国人大授权只是解决了上位法的依据,上海还没有相关制度规定,“所以,我们作这个决定,为市人大常委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提供地方立法层面的依据”。

“浦东新区法规”如何制定?

全国人大授权后,上海就拥有了两类立法,一类是适用于全上海的地方性法规;一类是根据全国人大授权,专门为浦东制定的法规,仅适用于浦东。由此,也创设了一个新的名称——“浦东新区法规”,这是前所未有的。

那么,浦东新区法规怎么制定?有哪些权限?这在此次决定中都有明确。

决定共五条,第一条重点规定了浦东新区法规的权限和适用范围等。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的精神,浦东新区法规区别于上海市一般的地方性法规,可以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作出变通规定,其实施范围为浦东新区。“这是对浦东改革开放的更大力度的支持。”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陆晓栋说。

决定第二条规定了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工作机制。即“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与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相适应的立项、起草、审议等工作规程和制度安排,会同浦东新区人大常委会开展立法需求征集、重要制度论证等工作。”丁伟表示,这体现了在于法有据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浦东重要作用的原则。而本条第二款则对浦东新区法规的报送备案提出了要求。

这些年,浦东有不少先试先行的鲜活案例,这些好经验好做法能否转化为浦东新区法规?决定第三条规定了浦东管理措施的转化机制。这也是此次立法的一大亮点。《决定》明确,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对暂无法律、法规或者明确规定的领域,支持浦东先行制定相关管理措施,按程序报备实施,探索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适时以法规规章等形式固化下来。

为了保障转化机制的畅通有效,《决定》要求浦东建立健全管理措施的执行评估机制,提出转化为法规的建议;并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保障管理措施探索形成的经验做法及时固化为法规。

第四条强调了“合力”。《决定》明确,对市和浦东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联动、统筹衔接,共同做好法治保障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旨在充分调动市和区两个积极性,形成整体合力。

决定名称有什么涵义?

关于这个决定的名称——《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法治保障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也颇值得关注。

丁伟说,决定的名称由两句话组成,前面一句“加强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法治保障”,彰显了贯彻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决策的立法目的,提升了上海作出该决定的政治站位。

“有了前面这句话,就适当拓宽了上海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适用范围。”丁伟说,《决定》内容里除了浦东新区法规,还涉及浦东先行制定管理措施等法治保障。而这个名称也与全国人大授权决定相衔接,表述一致,明确了法律性决定的特定立法目的。

“下一步,我们还将制定立法工作规程等文件,对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程序等事项作更为具体的规定。”丁伟说,根据全国人大授权,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主体包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本决定对常委会层面做好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工作作了原则规定,通过一段时期的实践运行,在形成探索经验的基础上,拟适时修改《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等法规,并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作出具体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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