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非机动车作为市民重要的交通工具,涉及千家万户,关乎日常生产生活和生命财产安全。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本市非机动车管理领域面临的主要问题相较以往发生了较大变化。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聚焦非机动车安全管理,确保城市运行安全。
二、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共七章四十八条,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推动多方参与,构建非机动车安全管理协同共治格局。一是明确了市、区人民政府对非机动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职责;二是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工作职责;三是明确了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非机动车安全管理相关职责;四是规定非机动车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第四条至第六条,第八条)
(二)强化源头治理,规范非机动车生产销售和登记管理。一是明确在本市生产、销售的非机动车以及电动自行车的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二是明确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三是明令禁止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以及相关经营行为;四是规定非机动车登记车种,并对从事快递以及外卖等网约配送活动的电动自行车核发专用号牌;五是明确公安机关为公众办理非机动车登记提供便利;六是规定了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检查制度。(第十条至第十六条)
(三)加强慢行交通规划建设,严格非机动车通行管理。规定相关部门、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区域慢行交通及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明确非机动车号牌使用和一般通行规则,并对电动自行车等车辆通行作出特别规定。(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
(四)规范停放秩序,明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措施。一是明确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区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设置规划,公共场所和住宅小区应当加强非机动车停放设施的规划建设;二是明确非机动车道路停放行为规范以及沿街单位的管理义务;三是明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总量调控和停放清理要求。(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五)突出问题导向,强化新兴业态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一是设定了相关企业和电子商务平台的安全管理责任;二是注重发挥行业组织作用;三是明确示范文本指引。(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五条)
(六)坚持多措并举,防范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一是突出对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的管理;二是推动住宅小区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和充电设施建设;三是明确禁止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的重点区域;四是明确相关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的消防安全责任。(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
(七)实施综合治理,提升非机动车安全保障能力。一是推动社会各方积极开展非机动车安全管理宣传、教育;二是鼓励投保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等;三是明确将有关非机动车违法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具体情形;四是规范非机动车废旧电池和车辆回收行为。(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八)严格责任追究,明确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明确非机动车生产、销售环节的处罚规定,细化非机动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情形,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规定信息化执法手段,细化调查处理程序,规定相关单位不履行非机动车安全管理义务等的法律责任,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六条)
三、征求意见的重点
1、对相关政府部门在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和建议;
2、对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检查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3、对非机动车通行规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4、对非机动车停放和充电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5、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安全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6、对从事快递以及外卖等网约配送活动的企业、电子商务平台交通安全管理义务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7、其他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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