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扬核心提要
近几年来,我市虽然在推动乡村振兴方面的投入力度不断加大,但还是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如财政保障能力有限、融资担保渠道不畅、社会资本投入不足。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不仅需要脚踏实地做好每项工作,还需要真金白银投入。要保障投入,就需要进一步拓宽乡村振兴投融资渠道。乡村振兴投入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财政保障能力有限。我市各县级财政每年财政收入只能维持基本运转,乡村振兴项目来源主要依靠上级专项转移补助资金,如2019年房县、竹山县、竹溪县的财政自给率分别为13.79%、14.43%、13.55%。“三农”领域补短板资金缺口较大。同时,还存在财政资金整合不到位、使用效率不高、投入方式简单粗放、农业农村领域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空白等问题。
融资担保渠道不畅。贷款抵押和担保困难,大部分农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无有效抵押物。农村地区金融支持存在缺位,全市14家银行机构在乡镇设立网点的仅有3家。省农担业务推广覆盖面较小,我市部分县市区在保额仅数百万元。此外,还存在农村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征集机制和评价体系不够完善、农业融资担保服务覆盖范围有限、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能力不足、金融产品创新不够、涉农信贷资金供给和需求不能有效对接等问题。
社会资本投入不足。社会资本参与的体制机制尚不完善,社会资本投入的积极性有待提高,投资环境有待优化。一方面,农业生产受自然条件制约较强,且农业产业市场周期性波动风险较大,社会资本缺乏抵御风险的经验,同时农业保险市场尚不完善,保障水平较低。另一方面,农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滞后,社会资本投入企业无法规避农户违约风险。进一步拓宽乡村振兴投融资渠道
建立健全乡村振兴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尽快完成各县市区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和村庄布局规划编制,加紧制定十堰市乡村振兴三年行动计划,研究出台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和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实施意见。
探索建立支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一是创新农业农村投融资方式,探索财政支农资金市场化运作。通过整合财政资金设立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基金,采取“引导基金+平行子基金+项目库”运作模式,充分发挥政策引导和财政资金撬动作用,通过市场化运营,形成“政府出资、社会资本参与、专业团队经营、市场灵活运作”机制,有效放大财政资金乘数效应。二是优化财政供给结构,增加县级自主统筹空间,减少资金使用负面清单,允许县级采取“集中连片,统筹兼顾”方式建设,确保财政资金放得下、接得住、用得好、有效益。三是积极抢抓中央支持湖北一揽子政策,积极发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和抗疫特别国债政策工具作用,将我市相关项目纳入全省“十大工程”三年行动方案农业农村重大工程项目库。按照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对接疫后重振补短板强弱项提供能“十大工程”农业农村重大项目的通知》要求,研究确定重点支持领域和项目。积极与省财政、发改、农业农村部门衔接,争取纳入资金“盘子”和项目“笼子”。
加大金融支持“三农”力度。一是创新金融产品,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研发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农村经营主体的贷款品种,解决融资难题。引导银行机构进一步确立以推广小额农户贷款为基础,以扶持产业化项目为主体,以稳健拓展优质农业合作化企业为突破的信贷营销策略。二是健全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加快市担保集团的组建进度,构建区域性担保合作体系。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的政策支持力度,健全资本金持续补充、风险补偿、保费补贴、业务奖补四项机制。加大与省农业担保公司合作力度。各级政府可将农担业务开展情况纳入县(市、区)政府考核范围,对业务开展成效明显的给予奖补。三是实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程,加强农村信用信息归集、应用,探索开发新型信用类金融支农产品和服务,加快推进农村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四是积极推进农业保险“增品、提标、扩面”,开展农业大灾保险试点建设,发展惠农保险。促进保险与农村小微金融结合,建立政府主导的
“村镇银行+农业担保公司+农业保险公司”模式风险共担机制。
做好做足土地收益文章。中央对农村土地改革一系列政策利好,为乡村振兴提供了良好政策环境。农村要抓好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整治项目,积极利用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新增耕地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节机制所得土地收益,将全域国土整治所得收益用于乡村振兴战略支出。切实调整土地出让收益城乡分配格局,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在“十四五”期间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提高到50%以上的政策。
引导撬动社会多元投入。进一步完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与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采取税收优惠、项目补贴等政策激励手段,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与此同时,切实发挥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作用,通过民办公助、筹资筹劳、以奖代补、以工代赈等形式,引导和支持村集体和农民自主组织实施或参与直接受益的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把发动群众、组织群众、服务群众贯穿到乡村振兴全过程,让农民更多参与建设管护,发挥好农民主体作用。(作者单位:中国农工民主党十堰市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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