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项再贷款
(一)政策简介
专项再贷款是指在疫情防控期间设立的,用于支持特定银行向相关直接参与防疫的重点医用物品和生活物资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的重点企业提供的优惠利率贷款。
(二)发放对象
专项再贷款发放对象实行名单制管理(名单持续更新),名单主要分为全国性、湖北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二类。根据财金[2020]5号规定,属于以下五类型之一企业,可申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
(1)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企业;
(2)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
(3)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
(4)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
(5)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以及承担上述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
(三)贷款利率
执行优惠利率。金融机构向相关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基点(即1%)。享受财政贴息。中央财政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企业,按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申请贴息程序为:地方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由省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贴息申请并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贴息资金,省级财政部门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地方企业。企业实际融资成本=银行贷款实际利率×50%(如:2020年2月一年期LPR为4.05%,则贷款优惠利率为4.05%-1%,即3.05%,而企业实际融资成本为3.05×50%=1.525%,低于1.6%)。
(四)注意事项
1.专项再贷款原则上1家企业只能由1家银行运用专项再贷款资金发放优惠贷款。
2.贷款专款专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要将专项再贷款全部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积极扩大产能、抓紧增产增供,服从国家统一调配,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平稳有序供给。对于挪用优惠信贷资金用于偿还企业其他债务,或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未从事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对生产的物资不服从国家统一调配的企业,一经发现,取消享受优惠政策支持资格,追回中央财政贴息和优惠信贷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地方不配合国家对重要物资统一调配的,取消当地企业的相关政策支持。
3.此贷款为支持防控疫情发放,待疫情结束后即停止发放,存量专项再贷款自然到期后收回。
(五)办理银行
专项再贷款发放对象包括9家主要全国性银行和重点省市每个省不超过3家地方法人银行。在十堰市,贷款发放行为农发行(只能对全国性重点企业发放优惠贷款)、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邮储银行、湖北银行及汉口银行等9家在十堰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二、再贷款、再贴现专用额度
(一)政策简介
2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增加5000亿元再贷款、再贴现专用额度,加大对有序复工复产、脱贫攻坚、春耕备耕、禽畜养殖、外贸行业等的金融支持力度,同时向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旅游娱乐、住宿餐饮、交通运输行业的小微企业提供普惠式金融服务。
(二)投向用途
1.支农再贷款:投向涉农贷款,重点支持脱贫攻坚、春耕备耕、养猪等禽畜养殖、县域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等领域。
2.支小再贷款:投向普惠小微企业贷款,重点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制造业、旅游娱乐、住宿餐饮、交通运输等行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3.再贴现:优先支持涉农、小微和民营企业票据,重点支持复工复产、春耕备耕,以及受疫情影响较为严重的小微企业。符合以上领域的企业,可向相关银行咨询。
(三)贷款利率
降低“三农”和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企业申请获得再贷款专用额度发放的贷款,利率不高于最近一期LPR加50个基点(如:2020年2月一年期LPR为4.05%,则贷款利率为4.05%+0.5%,即4.55%)。三、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
(一)政策简介
3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等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6号),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流动性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给予临时性延期偿还安排,付息可延期到6月30日,免收罚息。
(二)适用企业
本政策重点支持前期经营正常、受疫情影响遇到暂时困难、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对于受疫情影响特别严重、遇到特殊困难的行业,如交通运输、批发零售、文化娱乐、住宿餐饮等,可适当倾斜。
(三)具体安排
1.延期还本。困难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有贷款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企业可向银行申请延期偿还贷款本金,银行根据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可给予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对于少数受疫情影响严重、恢复周期较长且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企业协商确定另外的延期安排。上述贷款涉及担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企业、担保人等协商处理。
2.延期付息。困难中小微企业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需支付的贷款利息,可向银行申请延期付息,经银企合理协商确定,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延期利息的偿还计划,由银企双方自主协商、合理确定。
3.关于湖北地区特殊安排。湖北地区各类企业适用上述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为湖北地区配备专项信贷规模,实施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力争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平均水平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
4.配套政策:对于1月25日至6月30日期间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银行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企业征信记录。
5.一旦发现企业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银行将立即停止融资支持,并通过上报征信、诉讼等惩戒措施,有效防控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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