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就社会保险“省集中”系统上线后有关政策及经办规则变动情况答记者问

2022年01月18日 10阅读 来源:襄阳日报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安排部署,我市即将启用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集中”系统,包含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工伤等三个险种的子系统)。新系统上线后,将为广大参保服务对象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同时在新系统中对部分政策和经办规则也做了调整。近日,本报记者就相关政策及业务经办规则变动情况专访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

问:“省集中”系统上线后,我市企业在养老保险基数申报、缴费政策方面有哪些变化?

答:我市现行申报、缴费规则为:用人单位每年7月1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本社保年度职工缴费工资基数(若不申报则沿用上年缴费工资,低于保底线的自动保底),社保系统按月自动核定缴费信息。当年7月至次年6月期间,若无人员变动等相关信息变更,则用人单位无需再向社保经办机构作缴费申报。每月月初进行系统月结后,将当月应征核定额传递给税务部门,参保单位在税务网厅直接缴费。用人单位未按月缴纳的,不计征滞纳金及利息。“省集中”系统申报、缴费政策及经办规则为:用人单位每年7月1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本社保年度职工缴费工资基数,还须按月通过网申系统或向经办机构申报本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生成社保费应缴认定单,在规定的期限内(十个工作日)完成社会保险费缴纳。逾期未缴的,该月核定信息作废,需重新申报。如跨月的,视为欠费补缴,按日计征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及利息。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即使单位没有发生人员增减变化,也需要按月申报缴费。

问:“省集中”系统上线后,对我市企业养老保险的欠费处理有哪些变化?

答:我市现行欠费处理规则为:用人单位可按照系统中核定的欠费信息进行补缴,不计征滞纳金及利息。“省集中”系统申报、缴费规则为:“省集中”系统上线后,用人单位未按月缴费的,自次月1日起,按日计征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和利息。滞纳金金额不超过欠费金额。企业历史欠费按省人社厅统一政策执行。

问:“省集中”系统上线后,关于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后退费政策方面有哪些变化?

答:缴费不满15年、出国定居、移居我国港澳台的,可以选择终止养老保险关系。针对上述人员,退费规则也有变化。

我市现行退费规则为:在单位缴费部分,对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的,其个人缴费全额退还(含个人账户部分利息)。“省集中”系统退费规则为: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个人缴费划统筹部分不予退还。

问:“省集中”系统上线后,在我省省内跨区域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有哪些变化?

答:我市现行社保关系转移规则为:参保人员省内跨区域流动就业的,转移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储存额一并转移。“省集中”系统经办规则为:参保人员在省内跨区域流动就业的,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待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规定判定待遇领取地,由待遇领取地归集归并缴费历史;跨省流动就业的,按国家规定转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资金。

问:“省集中”系统上线后,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补缴政策及经办规则有哪些变化?

答:我市现行灵活就业人员补缴规则为: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补缴中断时段的基本养老保险欠费。除跨省转移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期不能超过36个月以外,其余补缴年限不受限制。“省集中”系统补缴规则为:灵活就业人员在一个核定年度内可一次性缴纳、补缴、预缴本核定年度内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允许跨年度补缴。

问:“省集中”系统上线后,我市企业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政策及经办规则有哪些变化?

答:我市现行企业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规则为:历年的缴费基数按办理补缴时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标准,按照单位历年缴费比例进行补缴核定,不征收滞纳金、个人账户利息,补缴基数记录在办理补缴时当年。“省集中”系统补缴规则为:1995年12月31日前,缴费基数为办理补缴时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标准,按照单位5%缴费比例进行补缴核定,不征收滞纳金、个人账户利息,补缴资金并入统筹基金,相应时段计算视同缴费年限;1996年1月1日之后,缴费基数为对应时段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根据补缴职工的实际工资确定,其中2016年4月30日前按照28%缴费比例(其中单位20%,个人8%)进行补缴核定,2016年5月1日之后按照单位历年缴费比例进行补缴核定,补缴基数记录在历年对应时段(记录到月),记发基本养老金时按对应年度的平均工资计算实际缴费指数;1996年1月1日之后开始征收滞纳金、个人账户利息,其中1996年1月1日—2011年6月30日的补缴金额自2011年7月1日起按日征收万分之五滞纳金,2011年7月1日之后的补缴金额自缴费所属期次月起按日征收万分之五滞纳金,滞纳金按补缴费额(含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1倍封顶,全部并入统筹基金,1996年1月开始按补缴基数的8%补建个人账户,并按历年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应补缴的利息,利息并入个人账户。申请人因故不能缴足全额补缴时段的,按照从后往前的时间顺序补缴相应时段。用人单位存在的,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比例共同承担(其中个人账户利息和滞纳金由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已不存在的,由个人自愿全部承担。

问:“省集中”系统上线期间,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如何计算?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自受伤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省集中”系统上线切换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徐勇)

热点文章推荐

相关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