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为了贯彻落实新版安全生产法,认真学习领会其精神实质、基本原则、新增规定和具体要求,近日,市安办负责人进行了解答。
问:新版安全生产法修改了哪些内容?答:这次修改决定一共42条,大约占原来条款的1/3,主要包括5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贯彻新思想、新理念。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转化为法律规定,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等规定。二是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增加规定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报告、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公益诉讼等重要制度。三是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党委和政府的领导责任,明确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明确了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压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同时,要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四是强化新问题、新风险的防范应对。比如要求餐饮行业使用燃气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作了针对性规定。五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罚款金额更高、处罚方式更严,惩戒力度更大。
问: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哪些内容体现了“三个必须”要求?
答:首先,明确了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明确了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各个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负责的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监督管理。二是明确新兴行业的安全监管职责。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职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的部门,防止部门间互相推责而形成监管的“盲区”。三是明确企业的决策层和管理层的安全管理职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这在企业里,除了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外,其他副职也要根据自己分管的业务,对安全生产工作负一定职责。
问:在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方面,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有哪些新的规定和要求?
答:新版安全生产法其中一大亮点,就是进一步压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是建立了几项重要的法律制度。第一,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每个部门、岗位和员工,都不同程度影响着安全生产。安全生产人人都是主角,没有旁观者。这次修改新增了全员安全责任制的规定,就是要形成人人关心安全生产、人人提升安全素质、人人做好安全生产的局面,从而整体提升安全生产水平。第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就是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风险辨识评估,严格落实分级管控措施,防止风险演变而引发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安全生产法已确立的重要制度,这次又增加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内容,目的是使生产经营单位在监管部门和本单位职工的双重监督下,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到位。第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这次还补充了高危行业领域(主要包括八大类行业: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的规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有事故预防的功能,保险机构必须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的服务,帮助企业查找风险隐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问:我市宣传贯彻新版安全生产法作了哪些具体安排?
答:市安委会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新《安全生产法》的宣贯工作方案》。工作目标是,要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新版安全生产法,促进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强化安全发展理念,推动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为新法的正式实施提供坚强领导。要推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监管执法人员,更好掌握新版安全生产法规定,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坚持依法履职、依法行政,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执法水平。要促进生产经营主体和社会公众,更广泛、更深入了解新版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推动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新版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加强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主体责任。要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营造知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吴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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