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户外广告成为城市的一道风景线。11月4日,我市召开宜昌市规范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新闻通气会,会上对我市户外广告和招牌如何设置、怎么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我市将严格执行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减量、提质、安全、美观”的设置原则,实现“四严禁一规范一严控”的管理目标。市城管委、市委文明办、市市场监管局对《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详细解读。
户外广告和招牌有了统一标准
户外招牌应设在建筑物底层门楣位置,高度不得超过2米
《通知》明确了户外招牌、户外商业性广告、户外公益性广告三种类型的设置标准。其中,户外招牌设置实行“一店一招”“一单位一牌”。户外招牌应设置在建筑物底层门楣位置,高度不得超过2米,户外招牌标识及文字应置于居中位置,文字总长、高度不得超过招牌总长、高度的2/3。
建筑物2层及以上原则上不设置,商业综合体和写字楼等经营单位确有需求的,应由其商管公司或物业公司拟定设置方案,经市城管委依法许可后设置。建筑物名称招牌应以单体镂空字形式设置,不得超出建筑墙面外轮廓线。6层以上的高层建筑标识尺寸按照建筑高度分类设置。
户外商业性广告不得在楼顶设置广告牌、LED显示屏,禁止在灯杆、电杆和电力、通讯、有线、交通信号、邮箱、垃圾箱等各类箱体上以及公交站台顶部设置户外商业性广告设施,墙面广告面积不得超过所附墙面实体墙面积的30%,墙面广告设施外延不得超出墙体,如若使用灯光,应采用内置式照明方式,禁止使用外打灯。
户外公益性广告设施应经市城管委依法许可后设置,其内容和设计制作应经市委文明办审核施工围挡上设置公益性广告,严格按照《宜昌城区施工围挡标准》执行。企业出资设计、制作、发布或者冠名的户外公益性广告,可以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但不得标注商品或者服务名称以及其他与宣传、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有关内容,包括单位地址、网址、电话号码、其他联系方式等。平面作品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面积不得超过广告面积的1/5。
明确责任主体定期管护保安全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检测不合格应当立即整修或拆除
户外广告和招牌由于长期暴露在外,风吹雨打,极易生锈、腐蚀、脱落,未经定期检查的户外广告和招牌存在极大安全隐患。为避免成为各种安全监督检查中被“遗忘的角落”,《通知》明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单位或个人为该设施管理的责任主体,设置方案须经城管部门许可后,按规定内容规范设置。
经许可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招牌出现破损、陈旧、安全隐患等问题,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整修、更换或拆除。
设置期限超过一年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其责任主体应每年按照《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进行安全检测,并在申请延期设置时向市城管委提交安全性评估报告;对检测不合格的,其责任主体应当立即整修或拆除。
明确相关部门对户外广告监管责任
月底前对户外广告全面调查摸底和登记造册
《通知》中明确了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其中,市城管委负责城区户外广告行业管理和城区(高新区、夷陵区除外)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工作,制定《宜昌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导则及标准》,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宣传贯彻和监督检查,督导各区加强户外招牌设置登记管理,和组织辖区城管部门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市委文明办负责户外公益广告发布内容和设计制作的审核和监督。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户外广告发布内容的监督检查。
“户外广告和招牌是城市形象的重要构成元素,是城市文化的有形体现,规范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对有效利用户外广告资源、优化城市营商环境、提升城市整体形象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市城管委党组成员、总工程师龚万柏介绍,《通知》要求,各区城管部门将在11月30日前,对辖区所有户外广告(大型LED电子显示屏)、主次干道临街门店招牌(含建筑物立面、楼顶、裙楼标识字)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登记造册。相关部门将在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同时,广泛向广告经营主体、企事业单位、市场业主及门店商户宣传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相关标准和要求,增强法制意识。
三峡日报全媒记者 郑璐
通讯员 黄玉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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