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发生追尾事故,司机心知自己酒驾违法,不敢“惊动”交警,便向被撞车司机提出“私了”。谁知对方“狮子大开口”,双方价格没谈拢,最后还是“请”来了交警。
11月5日23时,南京交警八大队接到报警:雨花台区花神大道上靠近景明佳园处,两辆小车发生碰撞,其中一方驾驶员涉嫌酒驾。
接警后,事故民警根据报警人的要求,赶到了秦淮路100号某饭店门口,找到了事故双方当事人和事故车辆,其中一辆棕色马自达轿车后备厢有明显撞击痕迹,瘪进去一大块。
见到交警,报警人李某走上前,称自己就是马自达驾驶人,也是本起追尾事故的受害人,“我们已经协商好了,打算私了,不用麻烦警方了。”他笑着说。
另一名男子也连连点头表示同意。不过,虽然该男子没有开口,但交警谈正旭敏锐地察觉到,他身上有酒气。此时,谈正旭心里还有一个疑惑:为何事故发生地在花神大道上,却在秦淮路报警?
“没事我们就回去了。”李某边说边往自己车子方向走。“等一下!”谈正旭出口阻止了他们的离去,随后从警车上取出吹气式酒精检测仪,“请你们都吹气测一下。”他说。
见此,肇事车司机单某傻了,在交警的注视下,他艰难地拿起检测仪,吹了口气。很快,结果出来,单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46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李某并未酒驾。
得知这个结果,单某低着头,懊恼地告诉交警,当天晚上他和几个同事在集庆门大街吃饭,席间,他喝了半斤左右白酒和一瓶啤酒。酒足饭饱后,单某准备回家,他本打算找代驾,后来又抱着侥幸心理,认为不会这么“倒霉”,决定还是自己开车回家。晚上9点15分,当单某行驶至雨花台区花神大道景明佳园小区附近等红灯时,因酒后反应力下降,刹车不及追尾前车。
“为何晚上9点多发生的事故,11点才报警?”交警继续问道。
单某吞吞吐吐地说,他知道自己酒后驾车违法,撞车后主动向李某提出“私了”的请求。李某同意了,随即两人离开事故现场,约在秦淮路100号“面谈”赔偿事宜。晚上9点20分,两人到达约定地点,李某提出了1万元“修车费”,单某觉得有点多,开始讨价还价。
不过,任凭单某怎么说,李某就是不肯降价。很快,晚上11点了,见单某还不愿意付钱,李某火了,拨打了报警电话。
看到李某动了真格,单某也傻了,二话不说赶紧打给李某1万元钱。此外,他又打了6000元钱,作为李某的“医药费”。
拿到了钱,谈好了“私了”的条件,当交警赶到时,李某便按照约定主动提出撤销报警,没想到被交警发现了端倪。
11月9日,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书鉴定结果为:单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2.2mg/100ml,交警八大队已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经保险公司评估,李某车损为4350元。
李某可能涉及相关违法情况,目前公安机关仍在调查中。
如此“私了”是否涉嫌敲诈?
车祸发生后,被撞车司机向肇事司机索要一万块作为“修车费”,这样的要求是否合理?
法律人士介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乘人之危的目的,如果被撞车司机向肇事司机提出,不给钱就报警这样的说法,那么就很可能涉嫌敲诈。
镇江曾发生过一起类似案件。一名出租车司机发现一司机酒驾,便故意与其发生碰擦,随后索要5万元“修理费”,并威胁“如果不给就报警”。酒驾司机没有同意,出租车司机果然报了警。最后,酒驾司机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出租车司机也因敲诈勒索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都能私了
2009年1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对事故自行协商以及需要报警处理的几种情形做了明确规定。1.可以“私了”的情形
第十三条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2.不能“私了”的8种情形
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本组撰稿 通讯员 吴晓晖 南报融媒体记者 王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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