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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解读

2022年01月01日 10阅读 来源:马鞍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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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解读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是自1997年3月1日由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颁布实施开始的,部门规章确定了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1998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进一步明确,公安消防机构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两项职责。2008年10月28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设定为行政许可和备案抽查两类,即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建设工程竣工消防备案以及相应的抽查职责。

一直以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对提高建筑防火能力起到了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通过建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在城镇规划、建筑设计工作中,贯彻各项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可以从根本上防止建筑火灾的发生;一旦发生了火灾也能有效地阻止其蔓延扩大,并为扑救火灾创造有利条件,把受灾的区域和损失控制在较小范围。如果各项消防安全技术措施,在建筑设计阶段得不到贯彻和落实,等到竣工以后才发现有问题,再来进行“补课”,则不仅影响工程的投产和使用,而且在资金、材料等方面将会造成巨大浪费,有的甚至成为“终身隐疾”,遗患无穷。

随着机构改革工作的深入进行,2018年9月13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对消防法进行修改,调整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主管部门,并修改了相关具体规定。2019年4月1日,根据中央消防机构改革要求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马鞍山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市住建局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及消防验收职责。

为保证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有效性,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20年6月1日出台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安徽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办法》,并于2020年8月26日出台。新规定相比于过去,深入贯彻了优化营商环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等工作部署,增加施工图联合审查、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的内容。落实了国务院关于精简证明事项的要求,简化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及消防验收手续环节,压缩了审批时间。并采用事中事后监管模式,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为全面履行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深化工程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能力,确保我市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形势稳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市住建局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及消防验收职责以来,积极作为。一是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一方面市住建局设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科,负责花山区、雨山区、博望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并对各县、园区消防审验工作进行指导。另一方面设立市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服务中心,为市建管处所属正科级公益一类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负责花山区、雨山区、博望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方面的技术服务和事务性工作。2019年9月10日起,中心正式运转,目前,该局已建立了全市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专家库,消防监督管理服务中心在现场验收过程中,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充分发挥专家顾问作用,采用专家咨询和现场指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保证工作有序推进。2020年3月5日,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向市属开发园区下放权限的通知》,根据通知相关要求,市住建局向马鞍山经开区及慈湖高新区下放了消防设计审查及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权限,进一步优化了营商环境,目前,对市辖区的新一轮权力下放正在进行中。二是完善信息管理方式。按照“互联网+施工图审查”新模式,市住建局目前已建立马鞍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系统及马鞍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并将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纳入施工图联合审查的范围,采取统一受理、并联审查、限时办结的工作原则,实现审查工作全程留痕和“无纸化”“零跑腿”的目标,确保联合审查工作规范、高效、有序进行。三是建立消防工程信息共享机制。市住建局同消防救援部门保持信息畅通,形成联动机制,并依托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将消防验收、备案情况及时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将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实时共享给消防救援机构,切实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消防救援效率,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四是精准服务企业。为支持企业发展,自消防审验职责移交以来,市住建局安排1名专人在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为企业提供消防方面的咨询服务,方便企业消防报审;协调解决多个企业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难题,在工作中展现优质、规范、便捷、高效、热情的工作作风,得到了企业的肯定和好评。自承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以来,市住建局共完成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项目47件,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项目91件,消防验收备案项目332件。

为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现对我市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法律法规及消防工作方面的政策进行解读。

1.问:原来企业办理消防审验手续需前往消防部门办理,现在是否由住建部门办理?

答:是的,根据2019年修订的新《消防法》及住建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要求,自2019年4月1日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由消防救援机构移交住建部门。目前,市住建局已全面承接我市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2.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适用的范围有哪些?

答: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建筑的建设活动外的建设工程。

3.问:什么样的工程必须进行消防审验?

答: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中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包括: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两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两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4.问:企业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时,哪些项目由市住建局受理?

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目前市辖区(花山区、雨山区、博望区)的建设工程由市住建局受理,各县、园区的建设工程由属地住建部门受理。

5.问: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办理时限是多久?

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政许可办理法定时限为15个工作日。该局为提升审批效率,已将消防设计审查办理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消防验收及备案办理时限压缩至7个工作日。

6.问:申报消防设计审查,还需要提供纸质材料吗?

答:不需要,消防设计审查实施电子进件,全流程网上办理。

7.问:已经取得了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联合审查合格意见及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还需要报消防设计审查吗?

答:需要,消防设计审查是行政许可,消防审验部门依据消防技术审查意见及相关申请材料,做出消防设计审查许可决定。

8.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按什么样的程序实施?

答:消防设计审查分三个阶段:首先是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然后是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审查,最后是消防设计文件的技术审查。

9.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中的合规性审查内容及要求是什么?

答: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符合以下条件,合规性审查合格:①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文件真实、有效;②设计人员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信息真实、有效;③消防设计文件内容齐全、完整,编制符合《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具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内容齐全、完整)。

10.问:建设单位应在什么时候提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

答:建设工程在完成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备案。

11.问:建设单位什么时候可以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答: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查验:①完成经审查合格的消防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消防车道、救援场地和入口的设置已完成,消防电源和水源已开通,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和发配电机房等公共消防设施已施工完毕等;②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包括: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和入口、建筑防爆、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电梯等检查记录,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等;③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单位已提交工程竣工报告,涉及消防各分部分项的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设计单位提交设计质量检查报告,涉及消防各分部分项的消防设计质量检查报告应经消防设计负责人、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监理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涉及消防各分部分项的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应经消防专业监理、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④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报告记录完整、结论合格;⑤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经查验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12.问: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流程是怎样的?

答: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一般包括申请材料形式审查、申请材料合规性审查和现场评定,按照先形式审查、后合规性审查、再现场评定的程序进行。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13.问: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材料合规性审查具体审查哪些内容?

答: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编制符合相关规定,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内容完整、符合要求;②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14.问: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内容哪些?

答:现场评定应当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对建筑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查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

15.问:项目由十幢单体组成,能否先行申请其中两幢楼的消防验收?

答:可以,前提是该项目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室外消火栓系统、变配电房等重要的公共消防设施已完成设计内容、实现了设计功能。

16.问:什么是其他建设工程?

答:其他建设工程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17.问: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的流程和时间是怎么样的?

答: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材料后,对备案齐全的,直接出具备案凭证;对于随机确认为检查对象的,自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相关规定完成检查,将检查结果通知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示。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其他建设工程,应当停止使用。

18.问:其他建设工程抽查不合格,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后如何申请复查?

答:建设单位收到检查不合格整改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工程,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向消防设计验收主管部门申请复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建设工程。

19.问:消防设施的各相关主体和相关从业人员有哪些责任?

答:根据《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20.问:在哪里可以查阅办事进程,查阅审批结果信息?

答:审批过程中,企业可通过马鞍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随时查阅审批进程。审批结束后,公众可在市住建局网站“重大建设项目”栏目查阅消防审验审批结果。

21.问:涉及消防有关档案如何移交?

答:根据《暂行规定》第九条,建设单位依法及时向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消防有关档案。

22.问:企业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收费吗?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不收费。对于新建工程,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相关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技术审查,消防技术审查意见由施工图审机构出具;对于市辖区及慈湖高新区、市经开区的装修装饰工程及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外的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我局已通过招标的方式委托马鞍山金石工程设计审查咨询有限公司进行消防技术性审查,建设单位无需支付消防技术审查费用。

23.问:市住建局申报窗口及咨询电话是什么?

答:咨询窗口:马鞍山市雨山区印山东路200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汇通大厦)三楼住建局窗口

办理方式:

通过马鞍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网上办理

办公电话:

0555-2210219

办公时间:

08:30—12:00 13:30—17:00

(公休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20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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