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推进我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要围绕市域社会治理急需的制度要求,及时跟进相关立法项目,高质量开展地方立法,制定务实管用、便于操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加快构建市域社会治理法律法规体系。”5月19日,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潘朝晖在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强调。此次会议审议了《芜湖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我市为“文明”立法迈出了坚实步伐。
为文明立法,正当其时
作为我市首部正在制定的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主要着眼于市容、旅游、高空坠物、道路交通、公共秩序等领域文明行为的倡导和不文明行为的治理,与我国首部民法典遥相呼应,努力实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随着我市旅游业的蓬勃发展,每年都会吸引大量省内外游客,特别是芜湖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快进键’已经按下,制定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十分必要而迫切。”在开展立法征求意见时,市人大代表、法律咨询专家古立平表示。
近年来,我市深入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连续荣获第四届、第五届全国文明城市。但一些与全国文明城市标准和高质量发展不适应的不文明行为仍不同程度存在。为进一步巩固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有效破解部分不文明行为治理“无法可依”的难题,切实回应社会关切,推动我市精神文明建设走上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轨道,有必要制定一部体现时代精神、符合客观实际的综合性精神文明建设地方法规。
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引发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社会公众对养成科学健康的文明生活方式的呼声越来越高。
在我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立法工作启动会上,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同志强调,“制定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纳入法治建设,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也是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城市文明建设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升公民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的有力抓手。”
集民情民意,开门立法
“条例草案在城市文明行为方面已经作出了比较多的规定,在农村文明行为方面内容还有所欠缺。通过此次调研,了解乡村文明状况,收集广大乡村干部群众的意见、建议,对进一步修改完善条例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下一步,条例修改小组要认真研究、积极吸纳这些意见、建议,使条例内容更加充实、更加完善、更加科学合理。”4月24日,在无为市高沟镇新沟社区农村文明行为立法调研座谈会上,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同志表示。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规定的内容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行为息息相关,为让立法更得民心、更科学民主,立法过程必须更加突出群众的参与度,更加广泛全面地了解各方意见建议。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立法工作启动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召开立法协调工作会议2次、开展立法调研3次,并通过召开座谈会、发出征求意见函、发布公告等方式,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一府一委两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地方立法研究基地、法律咨询专家、文明村镇、文明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共计196条。
目前,各方面反馈的意见建议经认真研究后,有的已经被吸收采纳。例如,对群众反映的“应该将文明祭祀、厚养薄葬、在农村实行‘门前三包’等内容纳入倡导的文明行为”等建议,在条例草案修改稿中予以了吸收采纳。又如,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文明行为和不文明行为的分类列举,有的概念太大,有的概念太小,有的属于面上问题,有的属于点上问题,不在同一个层面上。对此,修改了草案第八条和第十一条的列举方式,对文明行为的列举侧重于面,体现广泛性,起到宣传效果;对不文明行为的列举侧重于点,具有针对性,发挥治理作用。
据了解,在条例草案起草之初,还专门组织开展了文明行为立法问卷调查。围绕应倡导的文明行为、应鼓励的文明行为、应禁止的不文明行为和应处罚的不文明行为四个方面设计问卷内容,发放网络版和纸质版问卷9079份,回收有效问卷8500份,为条例的起草奠定了坚实民意基础。
向问题亮剑,强化治理
“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一)高空抛物;(二)非法食用野生动物;(三)驾驶机动车不礼让行人、乱停车,驾驶非机动车闯红灯,行人乱穿马路、闯红灯;(四)违规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出店经营……”
条例草案修改稿将我市文明创建过程中存在的、群众反映强烈的、成为城市顽疾、严重影响文明城市形象的不文明行为纳入重点治理的范围,从实际需要出发,突出重点领域、解决重点问题,提高立法的针对性。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立法定位是促进型立法,而非管理型立法。立法目的在于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调整手段以柔性和激励性为主,规范内容以倡导、鼓励、宣示为主,不设置法律责任专章,而代之以综合性治理机制。这与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实现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精神是一致的,也是实现良法善治的积极探索。”在分组审议时,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丁祖荣表示。
在整体风格偏“软”的文明行为促进立法中,如何体现刚柔相济,让法规具有可操作性?条例草案修改稿紧扣“促进”主题,坚持治理与创建相结合,坚持保障与监督相结合,加强促进制度设计,力求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条例草案修改稿审慎设计了相关的制度,规定了不文明行为劝阻报告制度、新闻媒体报道、投诉举报制度、不文明行为治理评估制度等,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综合治理机制,组织开展不文明行为治理工作。公安、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不文明行为劝阻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新闻媒体应当宣传文明行为,报道不文明行为治理工作情况;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可以设立投诉、举报平台,受理文明行为促进方面的投诉、举报。同时还采取了文明行为表彰奖励、优先聘用、评估通报等一系列促进措施,确保条例今后实施起来具有可操作性。
应形势所需,体现特色
条例草案修改稿紧扣中央最新要求及我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实际设定相应条款。如,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相关精神,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了加强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为实施文明行为创造条件。
“条例草案修改稿一方面结合新时代精神文明建设要求,把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提供公筷公勺等内容纳入倡导、鼓励的范围,具有鲜明感召力和时代性。另一方面,将我市文明城市创建的一些重点工作和经验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如对我市持续开展的‘好人成名人’活动进行了固化,对文明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不仅体现了芜湖特色,而且对我市巩固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提高创建法治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市文明办有关负责同志在列席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后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草案修改稿还结合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认真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精神,在倡导的公民文明行为中规定了遇到突发事件的行为规范,将“非法食用野生动物”等列入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之中,将为我市常态化疫情防控提供法治支撑。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期待我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能够更好地以法治力量守护文明芜湖建设,增强芜湖高质量发展的城市“内核”。
苏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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