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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防范选人用人不正之风

2022年01月01日 10阅读 来源:铜陵日报
□王仁斌

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新时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新《条例》13次提及“纪检监察”,要求纪检监察机关把好选人用人政治关、廉洁关,严肃监督执纪问责。纪检监察机关作为政治机关,必须立足职责定位,强化责任担当,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作用,助力防范选人用人不正之风。

一、助力防范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纪检监察机关应率先垂范,做《条例》落实的带头“践行者”

《条例》是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纪检监察机关作为监督专责机关,要做严格执行《条例》的践行模范,带头按照《条例》的各项规定办事。一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原则和标准选任干部。原则是干部工作的方向,标准是干部工作的标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把《条例》规定的六条基本原则、六项基本条件和七项任职资格,作为衡量纪检监察干部任用的基本尺度,按标准定取舍,按德才选贤任能,真正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特别是要注重干部选拔的政治标准、注重干部的品行和作风,注重干部的能力和廉洁自律情况,把能否坚持和实践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最重要、最根本的要求,真正把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干部选拔上来,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引导和激励广大纪检监察干部把精力放在工作和学习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为推进纪检监察事业高质量发展多作贡献。二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办事。程序是实现民主和监督的必要手段,是规范用人行为的必要形式。《条例》对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交流回避等各个环节,从程序上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程序,对本级管理的干部的任用,不符合规定的不上会;对上级管理的干部,不符合规定的不推荐;对下级报来的干部的任用,不符合规定的不审批。切实做到坚持程序一步不缺,履行程序一步不错,使程序成为不可逾越的天然屏障。三要严格执行《条例》规定的各项纪律。纪律是选贤任能的根本保证。纪检监察机关是执纪执法的政治机关,更应带头增强法纪观念,带头执行《条例》规定的十条纪律,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委对干部任用工作的各项要求,自觉抵制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尽心尽责地将那些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选拔到纪检监察队伍中来,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的纪检监察“铁军”。

二、助力防范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纪检监察机关应动真碰硬,做《条例》践行的有力“监督者”

《条例》第六十二条明确,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这为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提供了重要遵循。监督是纪检监察的基本职责、第一职责。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专责机关,应切实履行好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责任,增强主动监督意识,强化事前和事中监督,确保《条例》的贯彻执行。一是要严把选人用人关。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讲话精髓要义,坚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严把选人用人政治关、廉洁关、形象关,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良好政治生态提供坚强纪律保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对考察对象在“一定范围内沟通酝酿”、谈话调研、纪委书记(组长)签字背书、回复提出“结论性意见”过程中,要炼就一双“火眼金睛”,认真排查梳理考察对象问题线索处理情况等重要信息,实事求是反映情况,认真负责把好关口,切实将那些政治上不合格的人特别是“两面人”坚决挡在门外;对廉洁自律有问题、形象不佳、群众意见大的干部,坚决实行“一票否决”。二要盯紧盯牢“一把手”选人用人权。长期实践证明,许多腐败现象正是在权力过分集中的管理体制下发生的。在领导干部违法犯罪案件中,党政“一把手”的案件占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重点是要盯住盯紧各级“一把手”的选人用人权。各级“一把手”由于位高权重,在选人用人工作中处于主导地位,居高临下,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的选人用人事项有着重要的决定权,是选人用人过程中重要廉政风险点之一。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把监督“一把手”选人用人权,作为净化党内政治生态的治本之策抓紧抓实。要盯紧“一把手”在干部选任各个环节的责任,划定“一把手”权力“红线”,筑牢“防火墙”,严把选人用人关口。三要放好选人用人哨。纪检监察监督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履行监督执纪职责的重要环节,在选人用人整个过程中纪检监察干部都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充分发挥自身职责优势,不断改进检查方法,强化全程监督。要充分运用举报申诉、查信办案、巡视巡察、专项检查等手段,加大对《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着力检查程序是否合规、导向是否正确、风气是否清正、结果是否公正。尤其是对群众反映和检举出来的问题,必须认真核实,依纪依法进行处理。各级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要充分发挥“前哨”作用,加强对驻在单位选人用人情况的“贴身”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也应通过政治生态分析、联席会议、发放纪律检查建议书或监察建议书等方式,加强与组织人事部门信息沟通,创新监督制度,完善监督机制,有效规范选人用人行为。

三、助力防范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纪检监察机关应正风肃纪,做《条例》践行的坚决“捍卫者”

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是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职能。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把选人用人纪律挺起来,规矩严起来,动辄则咎,严格责任追究,以严明的纪律,进一步提升《条例》的权威性,确保制度生威发力。一要强化执纪,正确运用好“四种形态”。要贯彻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坚决查处选人用人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和违纪违法行为,对违反《条例》规定的选拔任用干部原则、标准、程序和纪律等,以及在干部选拔任用中搞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买官卖官等行为“零容忍”,不管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严惩不贷,绝不姑息。要进一步拓宽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发现选人用人违纪违法线索。通过查信办案,抓早抓小,关口前移,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对选人用人苗头性、倾向性和轻微违纪问题“露头就打”,及时采取诫勉谈话、下发监察建议等方式,限期进行整改,防止小错误演变成大问题。二要切实纠正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纠正选人用人不正之风,要保持高压态势,聚焦问题、集中发力、持续整治。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了解和把握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的现状、原因和发生发展规律,研究和制定防止、纠正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的得力措施。对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搞非组织活动的,必须依纪依法从严查处。对违反规定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一律宣布无效,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对说情、打招呼和私自干预下级干部选拔任用的,一律坚决抵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坚持做到查处一起案件、发现一类问题、完善一批制度,从源头上防范和减少选人用人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三要强化问责,进行责任倒查。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只有强化事后追究,才能更好地倒逼责任落实。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发现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因领导不力、把关不严、考察不准、推荐不实、审核不认真,甚至故意隐瞒、执意提拔,造成干部“带病提拔”的,以及拉票贿选、搞团团伙伙等非组织活动的,实行“一案双查”(不仅要查处当事人,还要查处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双查双究”(既查情形、又查责任,既纠正违规作出的用人决定,又追究作出决定的人),坚持做到查实必究,失职追责,进一步加大问责追责力度。对查办的选人用人方面的典型案件,点名道姓通报曝光,通过问责曝光、出丑亮相,倒逼选人用人作风转变、倒逼选人用人工作加压、倒逼选人用人问题解决。

(作者单位:市纪委监委驻市住建局纪检监察组)

2019-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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