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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文化
我国的《行政强制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之后,我国颁布实施的又一部重要的基本行政法。
一、公路路政相关法律法规中行政强制的体现
在长期的执法学习实践中笔者对现行的路政相关法律法规(如《路政管理规定》、《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中对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我国《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的界定进行对比发现,我国现行路政相关法律法规多处体现了在处理路政案件中运用行政强制手段。
例如:(一)责令违法车辆停驶并存放于指定场所,必要时可扣留车辆。依据《公路法》第八十五条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六十七条之规定,公路路政执法中发现超限车辆或逃避超限检测的车辆有权责令立即停驶并停放于指定场所接受处理,对于不服从路政执法人员管理的可采取当即扣留车辆的强制措施。
(二)强制拖离。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的车辆在警告无效后可采取当场强制拖离的措施,保障治超工作顺利进行。
(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扣留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依据《公路法》第七十六条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对危及公路安全畅通的公路违法行为和涉路施工活动,公路路政执法中应责令停止施工、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可将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工具进行扣留。
这些法律法规既为路政执法部门处理路政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使公路路政部门在执法行动中运用行政强制手段成为可能。但是由于体制和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等原因,我们路政部门在处理路政案件的执法过程中存在着执法混乱、处罚不到位等诸多不合理的现象。这不仅不利于行政执法,而且有悖于我国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战略思想。《行政强制法》的及时出台,既为我国路政执法部门处理路政案件提供了法律规范,也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强制在路政执法过程中的应用
近年来我国各地区路政案件不时发生,如果不对这种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将会对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对社会和经济健康发展造成严重损害。特别是路政治超案件有增无减主要有三方面原因:一是由于人们的保护公路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二是道路运输市场已形成“压价→超限超载→运力过剩→再超限超载”的恶性循环竞争。三是一些汽车生产厂商竞相生产“大吨小标”车,产生了巨大的经济利润,刺激违法分子进行超限超载运输违法活动。
虽然我们路政部门一刻也未放松对超限运输违法行为进行打击,但是在巨大经济利润的刺激下,超限超载运输的现象屡禁不止。
新颁布的《行政强制法》为路政执法部门处理路政案件提供了法律规范。在该法律条文中,将行政强制又分为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笔者认为行政强制措施应成为路政部门在处理路政案件中所使用的主要手段。涉及到行政强制手段在路政案件中的具体运用,我们可以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2012年8月18日,驾驶员裴某驾驶货车从某地上高速准备开往福建,经过G15沈海高速公路浙闽治超站时发现执法人员正在查车,裴某害怕被处罚,打电话给林某对涉嫌超限车辆进行短途驳载(卸货)想掩盖超限事实,不料早就被执法人员发现并当场查获,当事人裴某也对短途驳载逃避超限检测的事实供认不讳。经检测,车辆车货总重60吨,四轴车超限20吨。浙闽治超站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3500元,并对超限货物予以责令卸载。
三、建议在路政执法中运用行政强制应注意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一)要领会立法宗旨,更新执法理念。《行政强制法》虽名为行政强制,但并不是要强化行政权,而是要通过制度来限制规范约束行政权力的行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立法宗旨。
(二)要规范执法程序,转变执法模式。《行政强制法》关于行政强制措施执行程序的规定是对基层执法最大的约束。今后在执法实践中要做到程序与实体并重,切实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
(三)要核实执法依据,提升执法水平。由于《行政强制法》规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执法依据发生重大变化。因此,要进一步对现行的行政强制依据进行清理,对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提请制定机关废止,确需保留的,要提出立法建议。
(四)要加强业务学习,防范执法风险。基层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一定注意防范执法风险:一要加强工作责任心,增强执法风险防范意识,规范文明执法,防止在执法办案过程中不作为或者乱作为;另一方面,要努力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个人素质和业务水平,合理防范执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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